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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8:57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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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30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制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地区行政区域内视察、检查工作的活动;
(二)在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活动及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会议、庆典、纪念、竞赛等活动;
(三)在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事件的处置活动;
(四)在地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评审等活动;
(五)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人员,落实相应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由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交复制件。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相关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密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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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交通部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
  现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发给你们。在试行中如对本规则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总则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凡通行城市、公路的车辆驾驶员、行人,要……自觉遵守本规则,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本规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公安机关和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贯彻执行。


第一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一条 指挥信号:指挥灯、指挥棒、指挥旗三种。
  (一) 指挥灯:
  ⒈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或右转弯;
  ⒉红灯亮时, 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准许通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⒋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
  (二) 指挥棒:
  ⒈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右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过,其他方向的车辆禁止通行;
  ⒉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车辆左转弯、调头或直行;民警左手向右前方示意,准许机动车小转弯,其他方向车辆禁止通行;
  各方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车辆禁止通行。
  (三) 指挥旗:
  公路交通管理人员右手持绿旗,左手持红旗。示绿旗准许车辆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
  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灯、棒、旗发出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车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外;以上两种线都没有的,应停在离交叉路口五米以外。


第二条 交通标志:指示、警告、禁令三类(略)

第二章 机 动 车




第三条 车辆分类∶
  (一) 大型汽车:载重量两吨和两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 小型汽车: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 二、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后三轮;
  (四) 轮式拖拉机:方向盘式、手扶式;
  (五) 电车:有轨车、无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总成、组合件、附件、制动装置和反光镜等设备必须装备齐全,机械状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
  (一) 机动车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准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应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二) 车辆转籍,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或变更地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三) 制造、修理单位试车时,必须申领试车号牌;
  (四) 严禁拚装汽车;车辆改型须经省、市、自治区批准;
  (五) 报废车辆,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章。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军用车辆牌、证的核发和检验等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及显著标志。

第八条 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的地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六十公里,大型汽车五十公里,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
  (二) 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隧道、窄桥、陡坡、弯道、狭路及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或拖拉损坏的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三)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的限制。



第九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 直行——左右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 右转弯——开放右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 左转弯——开放左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 调头——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十条 车辆行驶的一般规定:
  (一) 各种车辆须靠道路右侧行驶,行车前,应查看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
  (二)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现车辆 、行人横过街道 、公路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车;
  (三)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
  (四) 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三种线的街道,小型汽车、摩托车在快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高速车右转弯应驶入慢车道,低速车左转弯应驶入快车道;
  (五) 在划有快、慢两种车道线的街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街道,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
  (六) 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声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七) 各种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熄火滑行;
  (八)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间的距离,在公路上保持三十米以上,在市区保持二十米以上,在繁华地区保持五米以上,在冰雪道路上保持五十米以上;
  (九) 汽车拖拉损坏了的机动车辆,只准拖拉一辆,被拖拉的车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摩托车不准拖拉车辆和被其他车辆拖拉;
  (十) 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各种灯光中途发生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第十一条  让车、会车与超车:
  (一) 让车:
  ⒈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大汽车让小汽车,低速车让高速车,无轨电车让有轨电车,空车让重车,拖拉机让汽车,教练车让其它车,转弯车让直行车,支线车让干线车;
  ⒉下坡车让上坡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则上坡车让下坡车;
  ⒊各种车辆必须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会车:
  机动车会车,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选择适当地点靠右边通过;夜间会车,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三) 超车:
  ⒈机动车超车,先鸣号,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只准从左边超越,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前车应当主动减速礼让,不得故意不让;
  ⒉遇有第八条第(二)项的情况,或有障碍物和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以及前车正在超越以其他车辆时,严禁超车。


第十二条 车辆过渡与停放:
  (一) 过渡:
  ⒈各种车辆行经渡口,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依次待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邮政车以及大小客车可优先过渡;车辆过渡,乘车人一律下车;
  ⒉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引路指挥。
  (二) 停放:
  ⒈各种车辆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交通;
  ⒉距交叉路口、弯道、桥梁、涵洞、狭路、陡坡、隧道、消防龙头、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和危险地段十五米以内,一律不准停车;
  ⒊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机关门口二十米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装载:
  (一) 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两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必须栓牢;在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上述规定时,须报请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 车辆载重和驾驶室乘座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数,车箱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翼子板等)严禁乘人;
  (三) 货车载人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事先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车箱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
  (四) 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起重车除驾驶室以外不准乘人;
  (五) 装运危险物品,应当选派政治可靠 、技术良好 、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担任;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他人员;行驶中要提高警惕,避免紧急制动;中途停车应当选择安全地带,押运员不得远离;
  (六) 货车载货高度超出车箱时,押运、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驾驶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条件和技术要求,并且没有其他妨碍驾驶车辆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
  (一) 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二) 学习驾驶员,应领取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证,在正式驾驶员的辅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练习驾车,车身前后要悬挂“教练车”标志,车上不准带人或运载危险物品;
  (三) 实习驾驶员,是学习驾驶员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测试交通规则、机械常识、椿考和路考合格后,在学习证上签章转入实习,实习期满后,由单位作出政治、技术鉴定,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驾驶证。
  现役军人考领驾驶证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复员退役军人分配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由任用单位出具证明,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同类车型的地方驾驶证。退役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应当复测交通规则和路考;退役期超过两年以上者,应当按初考科目测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员准驾与增驾:
  (一) 持大型客车记录的准驾各类方向盘式汽车及拖拉机;
  (二) 持大型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准驾车类与大客车相同;
  (三) 持小型汽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
  (四) 持手把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三轮摩托车和手把式后三轮车可以互驾,并准驾摩托车和手扶式拖拉机;
  (五) 持方向盘式拖拉机记录的,准驾手扶式拖拉机;
  (六) 驾驶员需增驾车类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考核。


第十八条  驾驶员审验与调动:
  (一) 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驾驶证
上签章;未经年审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二) 驾驶员调动,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应及时向公安
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检
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 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四) 严禁酒后开车;
  (五) 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六)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 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必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牌、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二十一条 非机车行驶街道、公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并列行驶或争道抢行;
  (二) 骑自行车时, 不准撑伞、 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栽头猛拐、曲线竞驶、攀扶其他车辆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在市区内骑车不准带人,在街道、公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
  (三) 严禁酒后驾车;
  (四) 畜力车行驶中,赶车人不得远离或在车上躺卧;通过交叉路口、市、镇、繁华街道时,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进入市区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车进入市、镇或在郊区公路上行驶;
  (五) 非机动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停放。畜力车停放时,必须拉好手闸,拴好牲畜。

第五章  乘车人、行人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必须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
  (二)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三)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四) 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淡笑,不得催驾驶员赶路;
  (五) 上下车时,必须听从指挥,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不得拥挤。


第二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行走;
  (二) 横过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并且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
辆;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应当在无来往车辆时通过,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
  (三) 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四) 教师和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玩耍、
打闹、不准抛物打车;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街道、 公路上堆放物资、 摆摊、积肥、挖沟引水、支搭棚阁、放牧等。因施工作业临时占用街道、公路,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在公路附近伐木、开山、放炮和从事其它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毁、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必须保持交通标志齐全,经常对道路、桥梁、涵洞、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公路发生水毁、塌方等情况和改线、建桥时,要立即设置标志,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堆放备料,不得妨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 车辆、 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章 奖励和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好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或屡教不改的,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迫使、纵容他人违反本规则者,应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须设标记), 并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
机关, 听候处理。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者,应从严处理。
  对蓄意破坏交通秩序、制造交通事故的阶级敌人,坚决予以打击。

第三十条 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军车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如涉及地方车辆、行人的事故,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9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卫生专业技术的考试、培训和科研成果、卫生机构等级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医疗机构设置;(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与校验;(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4)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劳动卫生许可证;(2)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3)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6)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7)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医疗广告;(3)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

4.合并的事项:(1)医疗机构许可证(含社会医疗机构)(西医)、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共三项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省部级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区县级以下机构)共二项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省部级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区县级以下机构)共二项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4)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合并到“医院制剂注册”。

5.下放的事项:(1)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卫生许可证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2)托儿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新设立)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6.转移的事项:(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转移到市卫生防疫站;(2)麻醉药品的经营与供应、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精神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医院制剂注册,戒毒药品的科研、生产、供应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经营、生产、制剂人员健康证共九项转移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7.取消的事项:(1)建筑材料卫生许可证;(2)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4)食品广告证明。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地方性的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广州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管理。

(五)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全市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组织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及处理。

(六)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七)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八)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并监督其依法行政;组织监督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化妆品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十一)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卫生工作的政策、卫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负责协调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制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机关、卫生系统及有关单位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外事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管理和安排卫生事业经费,指导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监督管理稽核财务、价格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制定基建总体规划;审核直属单位基建及维修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编制大型医用设备、后勤配套设备的配置和指导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药械、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三)医政处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急救医疗网络系统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行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西医)的发放与校验,核准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审核医疗广告(西医);负责大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临时医疗救护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战伤救护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的质控管理和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

(四)中医处

组织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措施办法及发展规划,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中医中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和发掘、整理、继承祖国医学遗产工作;指导中医药学会的工作;负责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的发放与校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审核中医医疗广告。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确定全市卫生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领域;制订全市医学研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组织申请并管理国家、省、市重点医药科研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制订临床医学技术和卫生保健准入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计划;指导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高校临床实习与教学基地,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培训基地;审核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指导乡村医师培训;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招生、专业设置等;实施科教兴医计划,组织各级学术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卫生科技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学习;指导管理学术刊物、科技信息与资料。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负责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协调指导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评价标准、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初级卫生保健的相应职责;组织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监督与实施;制订妇女、儿童健康生存、保护与发展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生殖保健管理和女职工保健管理;负责审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

(七)疾病控制处

负责组织制订法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常见病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上述疾病综合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的核准;指导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和组织开展口腔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公共营养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及传染病患者的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指导区、县级市疾病控制工作;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八)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制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调研、修改、报批;组织协调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法律执行评估;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及国家赔偿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审核;参与行政应诉;负责监督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对较大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劳动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准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

(九)保健处(挂广州市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对干部保健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干部的医疗保健基地、保健队伍的建设。

(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干部、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对台、侨务、工、青、妇和对口联系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与各民主党派的协调沟通工作,承办省、市人大和政协换届改选有关的人选推荐工作;对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和优秀科技人才进行管理、考察、考核,并对干部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市卫生系统政研会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医学伦理学会工作;管理相应干部的档案和干部信息工作;承办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一)人事处

拟订卫生机构编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技工考核、招工、干部及工人调配、计划用工、卫生技术干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才调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局属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指导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备案工作。

(十二)武装部、保卫处(合署办公)

负责预备役师医疗和直属单位民兵组织建设、军政训练、民兵组织年度整组和征兵工作、战伤救护野战训练、战略防空、治安执勤、预备役登记、武器装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防空战地救护的组织指挥工作,监督管理防空工程设施;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标准及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检查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处置内部不安定因素及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及专项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劳动生产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出境出国旅游、定居人员的材料,并办理呈报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合署办公)

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察;负责监督直属各级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负责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查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受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国法、政纪和政策的揭发举报,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局党委加强卫生系统的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对直属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单位经济效益和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休养等服务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有关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卫生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3名,经费自给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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