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8:41:56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继续搞好以香港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我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对推荐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你们。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按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向我委推荐1-2家企业。

附件: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
一、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它行业。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原则上企业应具备基本落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立项的规定。


有经国务院批准急需外汇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同时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的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6000万
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51%。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业绩。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征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连续三年比较稳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在上市前后能保持基本稳定。
二、推荐预选企业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点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考虑前三批企业选择过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为: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联合推荐企业。推荐文件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中国证监会;
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文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企业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外资比例如果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发行额度。
2.公司申请文件。
3.企业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说明材料中除应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简介,企业资金需求、筹资计划及所募资金主要投向的说明,公司改组方案(包括原企业与改组后公司的结构关系、改组后公司
的股权结构),外汇来源、上市地点初步选择方案等。
如所募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批准的,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经营业绩及其财务报表。
5.公司当年及今年两年经营预测、利润预测及税后利润预测,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预测。
6.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的估算意见。
7.有承销意愿的证券经营机构对企业改组、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8.公司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通讯地址。
有些企业过去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出具推荐文件的,今年以来上报的文件继续有效,不需出具新的推荐文件。但省市或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推荐1-2家企业。







1996年6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93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于大海局长与俄罗斯兽医局局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和国家局动植检动字[1996]79号文精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分体和分割肉内包装须加放检疫合格标签。为此国家局制作了检疫合格标签样式。现将该标签样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该样式在当地联系印刷,并开始使用,以确保自1997年1月1日起抵达俄罗斯进境口岸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凭该检疫合格标签通关。

  该标签为椭圆形,长径为60mm,宽径为40mm(均为外径),边线宽2mm,沿边线

剪为椭圆形,印刷用纸为70克普通白纸;印刷颜色用与已在使用的检疫合格标识的颜色相同,即绿色;标签中,“CAPQ”为零号方黑字,“INSPECTED”、“CHINA”为3号方黑字;“Est.No.”为4号方黑字;“3401M001”为企业注册号(各企业不同),为4号长黑字。

  检疫合格标签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印刷和保管,由出口注册企业的卫检负责人协助动检人员管理使用,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登记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企业应妥善保管检疫合格标签,不得遗失和随意毁坏。

  该标签用于加放对俄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的内包装内,每小包装加放一枚。

  加放标签的四分体肉上不再加盖检疫验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的“丛林”规则

杨涛


《南方周未》4月8日以《我要不到钱,我盖的是法院的楼》醒目的标题,报道了广西北流市法院在法院审判大楼的建筑项目中,“签违规协议、拖欠工程款、驱逐承包商”的事情。文章见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及玉林市中院非常重视此事,并对此事进行积极调查。4月20日,自治区高院新闻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此事的调查结果。玉林中院的罗基龙副院长向记者们表示,记者报道中揭示出来的北流市法院违反建设部等有关规定,让建筑公司先行垫资、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等违规、违约行为确实存在。(《南方周未》4月22日)
在新闻发布会上, 自治区高院一位法官说,北流市法院现在出了这个问题,这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法院要体现国家的审判职能需不需要一定的硬件?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需不需要审判场所?这种审判场所应该是由国家提供的。国外没有哪家法院自筹资金来修建法庭的,但我们国家就需要法院自己找钱解决。” 这位法官说到动情之处,哽咽起来,足有5分钟的时间。
笔者深以为然,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在政府面前无疑是弱者。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法院审判难呀!法院的审判经常面临着来自地方党政的干涉,君不见,在浙江省台州市,为了解决在行政审判中避免地方的干涉,台州市中院来了个行政审判一律实行异地管辖,“咱惹不起你,躲得起”。法院经费困难呀!一方面,许多地方财政本身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把法院放在眼里,那个部门都要钱,凭什么法院要优先呢?法院在政府面前挺不直腰,说不响话,一副弱者的形象。
可是,法院要体现国家的审判职能需要一定的硬件,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需要审判场所。怎么办?在政府面前是弱者的法院并不总是弱者,以前军警式的服装让群众深感专政的威严,现在穿法袍了,可司法权仍执于手,在老百姓面前是十足的强者。同时,既然是人民的法院,审判场所也是为人民,政府有困难,那么人民就要受点委曲也是应该的。所以,北流市法院让建筑公司先行垫资、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等违规、违约行为实在不该多说三道四。而且,北流市法院一位法官说了:什么叫知法犯法?得由权威部门认定才行。当然,法院就是那个权威部门。呜呼,多么牛气的法院!
这让笔者想起了自然界的“丛林规则”,这个规则基本原理便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这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勾勒这个规则的图表便是“生物链”---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某些法院深谙这一规则,运用这一规则于股掌,在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人类用树叶遮体,告别丛林几万年步入文明社会后,不想丛林的这一规则并未死亡,如今又在某些法院复活了。
只是,法院这一主持公平、正义,让群众讲理的地方荡然无存了,法官本有的中立、消极,遇强不示弱、遇弱不逞强的形象也付之东流。文明社会的法院如果公开演绎着野蛮时代的“丛林规则”,那么,为公开审理建设审判场所,有必要去建设吗?
这些年,法院的审判大楼越建越好,可是司法腐败明显加剧也许是这一现象的最好的注释。
我们真得希望改革现行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让法院在政府面前挺直腰来,法院再也不要自己找钱解决自己的生存。可是,拿什么让我们相信挺直腰后的法院不再向群众演绎“丛林规则”呢?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的一位记者说得好:我们的确理解基层法院的难处,基层法院的财政问题是一个问题,但建筑公司盖了楼却拿不到钱又是一个问题。法院能因为自己的财政困难就欠钱不还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