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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31:42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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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
工作。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讲述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二至五人。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
兼职)。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 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有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
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
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略)



199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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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俞志虎


[内容摘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本文通过对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的分析,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预防、打击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关键词:甘肃省 黑社会 有组织犯罪 特点 成因 对策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约从80年代中叶在东南沿海一些城市冒头,迄今大致有20年左右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在内地许多地区不同程度都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近年来,甘肃省公安机关多次开展以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为重点的严打斗争,先后摧毁了李捷、李智为首的“李氏兄弟” 、“陈氏兄弟”、李元杰为首的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狠狠扫荡了各种流氓势力。但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毕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为配合专项斗争的深入,了解掌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存在原因,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正确认识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生曼延。
一、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
纵观甘肃省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除具有团伙犯罪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智能化、暴力化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些区别于其它犯罪的特点。
(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时间跨度较长。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有一个萌芽滋生发展的历程,其时间跨度数年、十几年不等。其最初形式总是表现为一般犯罪集团或恶势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随着其成员的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制度的逐步完善,慢慢演变为一个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兰州市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80年代初李智纠集一伙社会闲散人员,自称老大,经常出入各种卡厅、酒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90年代初李智、李捷、李晖兄弟三人成立一家公司,以暴力讨债、收“看场子费”等形式在娱乐业称王称霸。90年代后期终于形成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于2001年被公安机关铲除,其形成时间前后跨度达十几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呈金字塔型层级结构,犯罪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为主。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帮规严格,有一整套反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作为精神联系纽带。如兰州市丐帮杀人抢劫团伙内有帮主,有团伙的统一标志,并制定有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卖水、企图或已经逃离团伙、独吞钱财、犯上等处罚时,有老大指派团伙成员采取毒打或用刀刺?砍?捅等手段,甚至杀害。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以刑满释放、劳教减除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当地人为主,犯罪意识强,有长期作案和对付公安机关打击的经验。其外围人员一般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居多,以为犯罪集团卖力而生,对犯罪集团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出事便逃之夭夭。
(三)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且具有逃避打击的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多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明里往往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暗里则雇佣杀人、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杀人,无恶不作。2002年4月抓获的李元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兰州市“VJ”迪厅为据点,分别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等地实施绑架、杀人埋尸、入室抢劫、强奸、轮奸、暴力讨债等犯罪,疯狂作案69多起,其中杀人4起,入室强奸3起,抢劫27起,给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李元杰之流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震惊,他们曾将一名女子轮奸后,又各持铁棍逐个朝该女子头部击打,直至死亡。
(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逐步向党政,司法机关渗透。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不再将是否有“保护伞”作为认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但几乎每一个黑恶势力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所谓“原始积累”后,都会捞取政治资本,向政府部门渗透,拉拢党政干部,以官护黑。有的黑恶势力甚至操纵基层选举或亲自当选基层领导干部。甘肃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所以横行兰州,无恶不作,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受到打击,其根本原因是李氏兄弟的父亲曾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同时李氏兄弟也多次利用金钱腐蚀,拉拢司法人员为其违法行为广开“绿灯”。权钱交易,这种权利的错位倾斜,直接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的松懈,对黑恶势力加以“保护”。最近国务院调查组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厂、龙山厂的安全事故调查,也查出有涉黑势力参与其中。
(五)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员文化素质较低。
无论是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城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以无业游民为主。北京大学犯罪学专家康树华先生的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80%的成员不工、不商、不农、不学,是终日四处游荡、不务正业的无业游民。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占93%),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如兰州市和政县马家保村尕李家村的马海比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家4代37口人,没有一个人识字,在他们看来只要有棍棒刀枪,就有了一切,集“文盲、法盲、流氓”于一身。
(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逐渐年青化。
从甘肃省近几年来查获的几起涉黑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年龄大多都在20岁左右。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由半儿童半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阅历浅,知识经验贫乏,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是非辨别力差,使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同时,改革开放后,境外恐怖、音像、书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帮会思想,黑社会亚文化的渲染与传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盛行。这一切都使青少年特别是易犯罪青少年感到迷茫、困惑,他们经不起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步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与其它犯罪一样,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根源,就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又有其特定的原因。
(一) 当地公安机关对苗头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问题认识不足。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数是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家的,之所以最终发展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主要原因之一是当地公安机关对他们开始的“小打小闹”认识不足,认为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有的把帮帮伙伙的相互厮杀,简单地认为是“黑吃黑” 、“狗咬狗”;把那些打架斗殴、欺行霸市的行为孤立起来,当作是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而未将其所有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作全面分析,没有看清其本质和危害的严重性,因而对黑恶势力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正是在这样的纵容下,一些帮会、流氓恶势力逐渐扩张,最终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大支柱是两劳减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团伙犯罪分子,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我省正是这三类高危人群的重灾区。只要条件具备,这三类人员极易组成犯罪团伙,并进一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目前,由于大量的“两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无法安置,无人管理,其中一些人员出于贪图享受或仇视社会便网络不法分子组成犯罪集团从事“黑恶”犯罪活动。而被盗丢失的军警枪支和相当数目的仿制枪流散社会也为其提供了发展条件。同时历史上帮派结社,旧社会封建帮会影响仍然存在,再加上省内当前一些单位、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大量引进、传播反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影视作品,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了诱发和示范作用。
(三) 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查禁。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和纪律,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对外密不透风。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实力,力量大。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商结合,政商一体,容易蒙骗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三个自身优势,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打击。当前群众不敢报案或报案不及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不到查禁。有些群众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后台硬,执法机关不会动真格查处,更怕执法机关里面有腐败分子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的则怕犯罪分子同伙报复,更怕犯罪分子关了几天出来后报复因此宁人息事,岂不知这一切都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和蔓延。
(四) 立法相对滞后,打击不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的又一重要因素。
1997年3月通过的新《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但是比较原则、宽泛,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误差。200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打黑除恶”斗争以前,各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没有认真作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反黑工作是处在自发的阶段。由于涉黑案件投入大,办案周期长,面临阻力大,民警缺少执法实践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公安机关办理涉黑案件往往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直接削弱了打击效能。
三甘肃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和发展,犯罪领域继续扩大,政治渗透加剧,并可能省内外,境内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形成跨区域,跨省、市甚至跨国界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针对涉黑犯罪组织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活动的规律特点,有的放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一) 深入排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线索。
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我们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全
方位搜集犯罪线索,深挖涉黑犯罪组织和流氓恶势力,决不能坐等其形成气候再去打击。
1、深入基层,认真排查社黑犯罪线索。
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和治安队要适时组织警力深入到乡镇、村、街道、居民小区、厂
企业、交通沿线、物资集散地和农贸市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深挖涉黑和流氓恶性势力犯罪线索。对获取的线索,要逐一登记造册。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深入群众微服私访,注意发现漏排的原因,及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大造宣传声势,形成舆论氛围。
在抓好内部排查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宣传的
力度,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涉黑犯罪的决心和采取的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对打黑工作的态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的打黑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通过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审理涉黑犯罪分子,壮大斗争声威,教育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通过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的群众,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妥善解决因公务伤亡民警和见义勇为群众的抚恤金和医疗费以及善后处理等问题,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3、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搜集深层次涉黑犯罪线索。
针对涉黑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存有畏惧心理,要注意使用好秘密侦查手
段,在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游戏厅、影剧院、美容美发、洗浴按摩、出租车、出租房屋等涉黑组织成员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区域、部位以及与其交往的人员中物色秘密力量,努力获取一些高层次的情报信息。
4、增强打黑侦查意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黑线索。

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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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水利局拟订的《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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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标准计收:


水资源

水用途
地表水 地下水 单位
生活 0.01 0.02 元/立方米
工业 0.02 0.03 元/立方米
水、火力发电 0.0015 0.005 元/千瓦小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登记手续,向有关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地表水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日取水0.15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和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除按规定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以外,其他取水由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核定金额,制发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及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款,银行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六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取水和农户家庭供水;
(二)城乡单个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三)残疾人工商企业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用于生活的;
(五)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费的项目。
第六条 征收水资源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专用票据。
第七条 水资源费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调查、评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与保护、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制订,部分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水法规调研、制定、宣传贯彻和执法装备及管理费用;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收水资源费用于基本建设,须经计划部门同意。
水资源费应遵循先收后支、量人为出的原则;当年有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限期缴纳,并按《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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