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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52:35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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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9日)

教财[2001]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 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 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 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


  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项开支后如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法律权利和义务。农民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也有权利了解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各地要规范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管单位和管理职责,征收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不得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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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第一条 总 则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品种繁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部分仍需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产化配件的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件目录及分类
一、整机制造单位按机型组织编制配件目录,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核公布。各有关单位一律要采用公布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二、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按其特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影响使用安全、整机性能或价格昂贵的配件;
2.B类为影响互换性的配件;
3.C类为一般配件。
第三条 配件管理范围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组装用配件:
1.自制配件;
2.直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配件;
3.路内其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4.路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二、使用单位修理用配件:
1.路内、外单位制造的配件;
2.委托代理进口或保税库配件;
3.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制造的配件。
各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将A、B类配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配件生产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组织好配件生产、储备,保证配件供应。
二、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以外的厂家或使用单位,制造A类、B类配件需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资格审查的制造单位首先填报《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据此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扩散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该单位的制造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结论,报铁道部工务局审批。
四、扩散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配件生产合同中必须有验收条款。合同双方要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鉴定验收协议,并主动接受验收室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配件验收及认证
一、大型养路机械A、B类配件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验收,有关单位应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共同确定验收方式,验收合格由验收员签章后,方可销售和装机使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在验收配件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以《质量问题通知
书》的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处理,否则对该种配件拒绝验收;
二、进口配件应具备制造商的质量合格证;
三、路内单位生产的配件,产品合格证应具备铁道部驻厂机车或车辆验收室的签章;
四、路外单位生产的配件,应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具备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 配件试制
一、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试制应严格按新产品研制程序办理,不准边试制、边生产、边使用。
二、A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经铁道部工务局审定同意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三、B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定同意,报铁道部工务局备案,方可投入批量
生产。
四、C类配件试制样品由试制单位自行组织检验、考核,产品由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第七条 配件采购
一、为确保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和作业的安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在购买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时,必须确认有无铁道部驻厂验收室的签章或质量合格证,无签章或合格证的配件不得采购。财务部门在付款时,必须核查签章或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付款。
二、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有权核查制造单位库存的配件,若有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库存配件,验收室有权制止使用。
第八条 配件使用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库。根据配属机械台数,合理储备配件,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使用。配件储备金额应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二、配件领用要以旧换新。要积极开展配件修复工作,延长配件使用寿命,对A、B类配件报废需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配件价格
一、国产化配件开发单位应按国家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配件的价格,报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备案。
二、新造大型养路机械采用国产化配件替代进口配件时,整机价格应重新核定。
三、采购时按进口价格确定的配件,因试制配件需要换装国产化配件,其进口配件按随机备品发给用户。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

柳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范围划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


柳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范围划分规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明确分工,理顺关系,加强组织指挥,搞好协调配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院直接办理下列单位(部门)发生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一)局属单位(部门)处级干部案件;

(二)局机关行政和党群各部门(含附属单位,开发处、集经处的直属公司。详见附件。)中从事公务人员案件;

(三)公安局,中级法院,柳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人员案件;

(四)局机关党群组织直接领导的各协会、各中心、监理公司、科研所、计量所、勘测设计院、工务勘测设计所、局党校、报社、有线电视台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案件;

(五)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桂林干休所等其他

单位从事公务人员案件。

第三条 柳州院直接办理黎塘以北,南宁院直接办理黎塘以南(含黎塘)除分院管辖范围外的局属各单位、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

对局属各单位驻外的分支或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临时机构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单位驻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管辖。

第四条 必要时,分院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基层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分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基层院侦查;基层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分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分院。

第五条 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在协商管辖的基础上,由分院确定;对于两基层院均有权管辖或者需要改变管辖或者改变管辖更为适宜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分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 所属单位、群众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院应认真接待,做好笔录,逐件登记,经案件协调小组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对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各院在办案中牵出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都应报告分院,由分院检察长按照有关原则确定办案单位。但对需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涉及局管外案件线索,由分院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要求,凡处级干部要案线索一律由分院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并按规定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或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一致的,按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分院检察委员会。

附件:

局机关附属单位:

柳州、南宁房管所,柳州、南宁土地管理所,电力试验(能源监测)所,红外所,通信试验室,信号(防雷)试验室,统计工厂,锅检所,劳动保险公司,局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有线电视台,建筑设计所,房改评估事务所,概预算审批中心,安全宣传车,收入稽查大队,地亩复测队,机车监控试验中心,工务设备检测中心,资金调度结算中心,军械库,通信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南宁培训中心。

开发处直属公司:

科技公司,书刊中心,海南公司,兴义公司,海口车站,珠海公司,六合公司,市场办,北海基地(含北海菅业处),桂林铁道饭店,凭祥酒店,茂名公司,腾龙公司,安龙公司,广告公司,国训中心,海南华铁,外服公司、旅游集团。

集经处直属公司:

南宁铁道饭店,金城江水泥厂,务达供销经营部,第一快餐馆,工电配件厂,铸造配件厂,鹅山服务队,塑料编织袋厂,福利服装厂,福利印刷厂,柳州铁道饭店,直属供销公司,商贸公司,直属幼儿园,集体职工医院,利洁日化厂,集兴公司,吉鑫燃料公司,路柏装璜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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