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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07:10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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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1〕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财政部驻该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取《一般缴款书》,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中央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方式: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总库或国家金库××省分库)。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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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9月21日)  

教基〔2003〕14号


     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回良玉副总理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陈至立国务委员作了工作报告。《决定》的颁布和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与任务,提出了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次中央关于农村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符合农村实际,是新时期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是当前教育系统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要结合《决定》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把学习《决定》和会议精神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实践,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学习、宣传《决定》和会议精神进行精心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集中精力抓好领导班子的学习,切实组织好面上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宣讲《决定》和会议精神,要向本部门和学校做好传达、宣讲工作。各地要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教育系统特别是农村地区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决定》和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决定》和会议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发展改革农村教育工作的宏伟目标和任务,深刻认识教育工作者所担负的光荣使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打牢思想基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广泛宣传《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当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发展改革农村教育的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学校要围绕加强农村教育的奋斗目标和重大举措,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切实做好规划工作,谋划发展,规划未来。规划制定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提出切实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决定》和会议精神,对本地区“两基”攻坚、“两基”巩固提高和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农村对口帮扶等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深入的研究;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专家力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和具体工作方案,科学决策,周密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农村学校,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农村教育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矛盾;要抓好试点,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作规划;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正确指导面上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和将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事关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要切实帮助基层学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支持。  

  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确保《决定》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把农村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对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基层将《决定》和会议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03年年底、2004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各地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0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发展中药生产的先导。为了贯彻《中药行业“八五”—2000年产业政策》,推动中药行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设立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以利实施。
第二条 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计划课题包括研究和创制中药生产发展所需的新品种、新制剂、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等,以及将其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应对发展中药生产具有现实意义,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可望在1~3年内取得成果;
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
3.承担课题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够提供课题总经费的1/2以上。
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制订并下达。
第六条 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
第七条 本计划课题经费1次核定,根据课题进展分年度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和有偿使用。偿还比例视课题产生效益的情况商定,平均为资助额的70%,须在完成拨款后3年内还清。偿还经费做为本计划滚动资金,继续用于发展中药产业科技事业。
第八条 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
第九条 本计划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资料管理系统”参与管理。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验收时对课题的技术内容须经技术专家委员会(组)评审和提出鉴定意见。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如属新产品,可申请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定期总结评比计划课题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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