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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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无偿援助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谅解备忘录,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四千万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备忘录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备忘录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备忘录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有异议,以英文本为准。
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8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发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均照章交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房屋,仍按《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契税工作。无论征收或免缴契税,均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对应享受免税照顾的,及时办理免税发契。同时要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