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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7:23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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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以下项: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新增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四)贷款投向产业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五)贷款投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支持再就业方面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六)投向市区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七)投向市区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八)投向市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的总体业绩挂钩。

  对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考核与其贷款增量和贷款累放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考核的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组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65%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量和贷款累放量平均数省内各市农发行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50%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25个百分点。

  各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行长先得总奖励的20%,其余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包括行长,行长不低于平均数)分配。

  (二)奖金总额根据贷款总量增幅、存贷比上升情况,参照上年奖励基数确定。各银行奖金额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

  (三)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考评的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量给予一定奖励。

  (四)凡新增存贷比低于上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且余额存贷比低于当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的银行不得享受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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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0〕9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部分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

  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问: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认可标准应遵守哪些一般性规定?

  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遵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特别的,其认可标准应当遵守投资资产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问: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有担保企业债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企业债券的规定认可。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为认可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但低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或相当于AA级以下)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1、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企业债券”项目之后,增加“其中: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项目,列报公司持有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认可价值。

  2、在“明细表IA-7:企业债券”中,增加一列“有无担保”,列报企业债券的担保情况。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不动产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的自用不动产,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资产,按照信托资产的相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其他不动产投资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以物权方式投资形成的不动产,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2、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间接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投资计划产品应当按照信托资产的认可标准确定其认可价值。

  4、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及其他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其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投资方式所对应的认可标准确定相应资产的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不动产投资资产的相关信息:

  1、在认可资产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之前和“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之前,分别增加“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列报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物权的认可价值。

  2、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间接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在认可资产表的“信托资产”项目中列报,其明细信息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信托资产”项目中披露。

  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披露:(1)权利受限的不动产的特别说明,包括不动产名称、权利受限的原因等信息;(2)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项目风险及变化情况,包括各项目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变化。

  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6:不动产投资”的格式要求,列报不动产物权投资、不动产股权投资、不动产债权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及其他不动产投资的明细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名称、投资时间、投资成本、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规定的认可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其中:

  (1)被投资单位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被投资单位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被投资单位为非金融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其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未上市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权益投资”项目中列报。

  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披露:(1)权利受限的未上市股权投资的特别说明,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权利受限原因等信息;(2)未上市股权投资项目风险及变化情况,包括各未上市股权项目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变化。

  4、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7: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的格式要求,列报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的明细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

  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列报?

  答: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下列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在认可资产表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列报:

  1、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国人保资产安心收益投资产品;

  2、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太平洋稳健理财一号集合理财产品;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开泰——稳健增值投资产品;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华泰增值投资产品、华泰中短债投资产品和华泰策略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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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guifanxingwenjian/保监发98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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