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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17:12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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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各区、镇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诸多机关单位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及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镇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需求。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
  二、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对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进行备案,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凡列入《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保障安全。市信息中心构建全市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管机制,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响应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六、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响应方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信息响应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市信息主管部门。市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市信息中心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逐步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构建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并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安全监控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运维。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要求。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信息中心会同市档案局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按照《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信息中心应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需求情况、保密级别等因素,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市直机关单位内部无条件、无偿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强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受限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非共享类。
  列入非共享类的,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共享需求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和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
第十三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对《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机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市政务门户网站。通过市政务门户网站发布基本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并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处理平台上建设政务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后续操作。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从市信息中心中获取的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中心及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共享安全保密协议。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及利用频率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每年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监察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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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一般是指以个人、组织或机关等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该损害行为并追究该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组织、机关、团体等)相应法律责任的特殊诉讼活动。公益诉讼解决的是某个群体或阶层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但基于自身能力或贫穷或不通晓法律等原因,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大致有环境资源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司法能动主义理论等。

  现代各国为了解决自己面临的各种公益问题,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体制。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尤为突出。面临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并正在积极寻找治理途径的中国,已有成功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但对是否全面创设公益诉讼制度仍颇有争议。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一条刻不容缓且极具实践价值的路径。本文仅就美国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几点对我国的借鉴。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较早建立了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在具体的环境立法中,美国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单行法律是19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该法律第7604条规定:“除了7604 (b)条以外,任何人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1)起诉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宪法允许的其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指控其违反了或正在违反(A)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或(B)环境保护局局长或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或限制的命令。(2)起诉环保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1972 年的《清洁水法》又在第505 条中明确把公民诉讼的原告界定为“其利益被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被影响的任何人”。在此后的美国联邦环境立法浪潮中,绝大多数的联邦环境法律都包含了公民诉讼条款。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同样,其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私人只有在不正当行为已经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很有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才可能寻求救助。如果司法长官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以请求司法长官让他自己去督促诉讼。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但起诉的目的并非为自身,而是为一般公众的利益。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各有特色。日本曾经是世界上环境公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解决环境公害问题,日本在完善原有诉讼程序的同时,设立了民众诉讼。在日本,要想提起环境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依正常程序提起撤销之诉,再由法院的判例突破《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获得原告资格。另外一种方式是利用民众诉讼的方式。

  德国法律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是建立 “公益代表人制度”。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第35条设立了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第36条规定了公益代表人,规定他们可以为维护公益参加案件的审理。二是以立法的方式赋予环境保护团体诉讼权能,在环境保护领域规定了“团体诉讼”。

  在法国,就环境行政诉讼而论,针对国家在行政上的过失、不法行为、不作为或者在环境污染监测、监督管理方面的严重疏忽、缺失行为以及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措施等,任何环保团体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撤销或采取管制措施的行政诉讼。虽然环保团体诉讼的初衷是保护该团体整体或团体部门成员整体的环境利益,不同于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但不管怎样,这类诉讼明显带有公益诉讼的特征。

  通观西方国家己经建立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实践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其在鼓励公众民主参与环境保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效用。这对于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颇具借鉴价值。

  一是从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来看,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逐步放开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已基本成为各国相关制度发展的通行做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不明确,正是中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之一。从各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来看,一般为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特殊的行政组织。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赋予更广泛的社会主体以原告资格。在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各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充分体现原告资格广泛性的普遍做法,以赋予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原告诉讼资格为主体,以赋予人民检察院或特定的行政机关原告诉讼资格为补充。二是引入以公告登记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可以选择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告。三是把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确定标准,排除原告提起因自身利益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

  二是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西方国家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将公益诉讼设定在受案范围之内。作为一种客观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般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方可提起,各国环境法在这一问题上均十分慎重。鉴于此,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都应当处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为了避免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三是从诉讼类型来看,西方国家的相关诉讼类型基本相同,都是尽可能地为相对人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在中国,尽管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但学界一般认可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主观和客观诉讼两大类。其中,客观诉讼就属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功能的行政诉讼类型,客观诉讼又可分为公益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等。中国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类别,参照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诉讼类型的更新,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体制。主要目标就是对目前已基本成型的诉讼类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化,并授权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采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诉种。

  四是在减少司法成本方面,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注重司法效能的经验,创新性地把行政复议设置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取向目标完全一致,即“督促执法而非执意与主管机关竞赛或令污染者难堪”。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设立必要的前置程序,有助于行政机关的自查自纠,并让其在原告起诉前有自查自纠的机会,从而更完美地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如果没有前置程序的过渡,直接起诉极易造成行政机关对其职责的懈怠,也容易产生滥诉的弊端。

  五是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来看,合理的费用承担制度对构建诉权的保障和制约双重机制十分重要。为防止原告因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而放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均对相关诉讼费用规定了特别的分担机制,甚至还有奖励措施。对我国来说,可取的方法是法院区别情况分别设定标准。对普通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免除或减少缴纳诉讼费用。在被告败诉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法定的诉讼费用,甚至包括原告合理的取证费用和律师费。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或支持相关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免除其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9号

1995-08-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税收会计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进行核算。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和县级以上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收入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八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货必相等”。
  第十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


编号


总账科目


明 细 科 目



一、
1
2
3
4
5
6
7
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01
102
103
104
109
121
191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21
222 223 224 229
231
241

251 252 253 254 259
261

271 281 291
来源类科目
应征工商税收
应征企业所得税
应征能交基金
应征调节基金
应征其他收入
多缴税金
暂收款
占用类科目
待征工商税收

待征企业所得税

待征能交基金

待征调节基金

待征其他收入

减免税金

上解工商税收
上解企业所得税
上解能交基金
上解调节基金
上解其他收入
待解税金
在途税金

入库工商税收
入库企业所得税
入库能交基金
入库调节基金
入库其他收入
提退税金

待处理损失税金
损失税金核销
保管款
按税种设。
按经济类型设。
不设。
不设。
按收入种类设
不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按户、长款按征收人员设三级明细。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经济类型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经济类型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设。
按税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不设。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收入种类,级次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不设。

  第十四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它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不需缴纳,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③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④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④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⑤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⑥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应补)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它包括缴纳滞纳金和补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为便于会计记账,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填制一份“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将临时征收的税款单独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述六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有三种: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款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提退清单。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行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载不够详细的税收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1.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账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账页,开设账户。总分类账簿必须将账页固定在一起装订成册,其账页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账。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可以是发生额分析多栏、借方发生额多栏、贷方发生额多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同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其账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分析多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会计科目中规定的分户明细科目,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设置账户,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的纳税全貌。但对临时性税收和代征、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账户。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
  3.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账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补(查补)税款记“应征查补税款”增加数,根据缴款书回执联记“入库查补税款”增加数。
  其他辅助账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奖金登记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
  辅助账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四条 账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如下:
  1.使用账簿时,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账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账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账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账户必须办理结账。“提退税金”账户每月结账时,应结出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以及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两金、其他收入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和欠税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
  4.应征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本月和本年累计应征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应征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入库税金情况的报表。其中“查补税金”按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中的“入库查补税金”累计余额填列。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和其他收入等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金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两金和其他收入种类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金情况的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减免税金情况的报表。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金虽然不核算,但必须在编制减免税金明细报表时加上这部分减免税金。即经济特区税务局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征数作为减免税金数填列报表中的相应栏目。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根据“提退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及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10.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企业所得税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11.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两金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两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中有关的税收会计规定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及1991年8月14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二、有关凭证格式
     三、账簿格式
     四、会计报表格式
附件一:
  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一)上解单位的核算:
  (1)会计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税款尚未缴纳,根据申报表中的应纳增值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2)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国有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未缴,根据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记
  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国有企业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
  (3)同时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运输公司预算调节基金申报表,并转来其税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调节基金—××户
  贷:应征调节基金
  ②借:上解调节基金
  贷:待征调节基金—××户
  (4)收到征收组转来个体户营业税、能交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定额税款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①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营业税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根据本期应缴定额能交基金记 
  借:待征能交基金—××户
  贷:应征能交基金
  ③根据本期应缴定额教育费附加记 
  借: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贷: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5)收到稽查组转来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某商店缴纳印花税款及其违章罚款。
  ①据应纳印花税款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印花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印花税
   ②据应纳罚款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6)某土地管理局向税务机关结报代征土地使用税,其代征税款已由土地管理局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依据票款结报单及其缴款书报查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土地使用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代征代扣户—土地使用税
  (7)某私营服装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汇算上年企业所得税,应退还上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服装厂要求在今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抵扣。根据申报表应退税额记
  借: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贷:多缴税金
  (8)会计收到该厂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申报表和抵缴税款确认书记
  ①借: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全额)
  贷:应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全额)
  ②借:多缴税金(实际抵扣额)
  贷:待征企业所得税—××户—私营企业(实际抵扣额)
  (9)收到征收组转来批准的“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抵减原定额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已按原定额记账。
  ①根据抵减的营业税额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②根据抵减的教育费附加记
  借:应征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
  贷:待征其他收入—××户—教育费附加
  (10)收到征收组转来兼营免纳营业税项目的某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①按应纳税款全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应纳全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应纳全额)
  ②按免征税额记 
  借:减免税金—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实际免征额)
  (11)收到征收组转来某玻璃厂增值税预缴税款通知单及预缴税款的缴款书报查联,会计按通知单和缴款书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
  ②借:上解工商税收—增值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
  (12)征收组转来该玻璃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纳税额减去已预缴的税额后,还应补缴,会计按应补税额记
  借: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应补税额)
  贷: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应补税额)
  (13)收到集贸市场征收人员结报临时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及罚款现金,存本单位,据票款结报单和税收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存根联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②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4)收到征收人员转来某临商纳税保证金,现金存银行,根据纳税保证金收据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
  (15)收到国库经收处转来某厂消费税缴款书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消费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消费税
  (16)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营业税完税证及其税款汇总缴款书收据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17)会计将库存营业税、罚款现金税款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据汇总缴款书收据联或报查联记
  借:上解工商税收
  —营业税
  —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待解税金
  (18)收到征收人员结报某定额纳税户增值税完税证和自收税款退税凭证及现金税款。
  按自收税款退税凭证所退税款及实际交来税款现金记
  ①借:应征工商税收—增值税(退税额)
  贷:多缴税金(退税额)
  ②借:提退税金—增值税(退税额) 
  借:待解税金(现金额)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增值税(全额)
  ③借:多缴税金(退税额)
  贷:提退税金(退税额)—增值税
  (19)会计在库存现金中支付某户误收营业税小额退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②借: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贷:多缴税金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营业税
  (20)收到入库单位转来提退清单,其中部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部分是校办工厂减免增值税退税及提取房产税代征手续费,其余均为出口企业退还消费税记
  ①借:提退税金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贷:上解工商税收
  —增值税
  —消费税
  —房产税
  贷:上解企业所得税
  ②借:减免税金
  —增值税
  贷:提退税金
  —增值税
  ③借:多缴税金
  贷:提退税金—企业所得税
  (21)某征收人员报告其征收的临商营业税现金及完税证丢失,经查实,填制税款损失报告单上报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处理,据税款损失报告单记
  ①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②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22)税务机关库存营业税款现金被盗,经查证,向上级税务机关填报税款损失报告单请示处理记
  借: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贷:待解税金
  (23)收到上级税务机关转来征收人员丢失营业税款和完税证的批复文件,其中丢失税款部分责令其赔偿,部分准予核销;丢失完税证处以罚款。该征收人员交来赔偿款和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①据批复文件核销数和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赔偿税款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借:待解税金
  贷:待处理损失税金—营业税
  ②据票款损失赔偿收据中的罚款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贷:应征工商税收—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4)某临商户以纳税保证金抵顶其应缴营业税款,余额退还该临商,其账务处理为
  ①根据抵顶税款的完税证记
  a.借: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贷:应征工商税收—营业税
  b.借:待解税金
  贷:待征工商税收—临时户—营业税
  c.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抵顶税款额)
  贷:保管款(抵顶税款额)
  ②根据退还保证金记
  借:暂收款—纳税保证金—××人(余额)
  贷:保管款(余额)
  (25)某企业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尚有欠缴营业税未收回来,税务局根据企业申请和清算证明办理注销登记,会计根据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按欠缴税金记
  借:损失税金核销—营业税
  贷:待征工商税收—××户—营业税
  (26)年终决算后,“应征”类科目与“上解”类、“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结转冲销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
  贷:上解工商税收
  贷:减免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提退税金—工商税收类
  贷:损失税金核销—工商税收类
  (其他科目的结转冲销账务处理略)
  (二)混合业务单位的核算:
  混合业务单位是否设置“在途税金”科目,必须根据乡金库的设置情况进行考虑。如果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对应几个国库经收处,其中某个经收处被指定为乡金库,这种情况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若一个混合业务单位只对应一个国库经收处,该经收处即为乡金库,则乡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缴入经收处即为正式入库,不存在税金上解和在途过程,所以,不需要增设“在途税金”科目。
  假定混合业务单位对农村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属于乡级预算固定收入;营业税为县乡共享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均为县级预算固定收入及县级以上收入。其税收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乡金库的设置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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