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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9:56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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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号


《定西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4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OO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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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事故的隐患。
本条中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的标准仅适用于本市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认定、分级、整治,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单位、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监局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组织初步认定,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安监局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分级。
第七条 县(区)安监局应对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报市安监局备案。认定为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会同各县(区)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确属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登记、建档,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别对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决定书,并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县(区)安监局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安全事故隐患类别;
(三)安全事故隐患等级;
(四)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期限;
(五)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
(六)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单位。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已确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督办通知书,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监察局、安监局督促落实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安监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或由于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各级安监部门按事故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整治,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和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整治。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由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负责筹集。公共领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适当补助,多方筹措解决。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由责任单位编制整治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整治方案抄送同级安监局。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由责任单位编制整治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整治方案抄送同级安监局。
第十三条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期限结束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区)安监局申请验收,安监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验收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初步验收结果报市安监局进行复查。
经复查认定安全事故隐患已消除的,由市安监局做出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结束的决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经验收认定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由市安监局做出继续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县(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安监局报告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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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
一、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二、《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之日起废止。
三、《哈尔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废止后,春节期间,哈尔滨市建城区域内可以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制的时间、地点和可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平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发生。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应严加管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政府关于有限制燃放和平日禁止燃放的工作的监督。



1999年1月29日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十四个单位编制的《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三十四项标准设计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SP预应力空心板》[99ZG408、99(03)ZG408]、《梯形钢屋架》[97G511、97(04)G511]、《钢天窗架》[97G512、97(04)G512]、《钢托架》[99G513、99(04)G513」、《12m实腹式钢吊车梁》[00G514-5、00(04)G514-5]、[G514-3~4(2001年合订本)、00(04)G514-3~4]、[G514-1~2(2001年合订本)、00(04)G514-1~2]、《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01SG515、01(04)G515]、《轻型屋面钢天窗架》[01SG516、01(04)G516]、《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00G514-6、00(04)G514-6]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序号 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 图别 标准设计名称 主编单位 备 注
1 825 05J612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旋转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2 826 05SG408 试用图 SP预应力空心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ZG408
99(03)ZG408
3 827 05G511 标准图 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7G511
97(04)G511
4 828 05G512 标准图 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代替97G512
97(04)G512
5 829 05G513 标准图 钢托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G513
99(04)G513
6 830 05G514-1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轻级工制作(A1~A3)Q23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5
00(04)G514-5
7~8 831~832 G514-2~3
(2005年合订本)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中级工作制(A4~A5)Q235、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3~4
00(04)G514-3~4
9 833 05G514-4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重级工作制(A6~A7)Q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1~2
00(04)G514-1~2
10 834 05G515 标准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5
01(04)G515
11 835 05G516 标准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6
01(04)G516
12~15 836~839 SG521-1~4
(2005年合订本) 试用图 钢檀条 钢墙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6 840 05SG522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新编
17 841 05G525 标准图 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适用于钢结构)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6
00(04)G514-6
18 842 05SG616 试用图 混凝土砌块系列块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9 843 05K210 标准图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定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0 844 05R103 标准图 热交换站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1 845 05R401—3 标准图 常压蓄热水箱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编
22 846 05MR1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3 847 05MR1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4 848 05MR1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5 849 05MR1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新编
26 850 05MR2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等 新编
27 851 05MR2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8 852 05MR2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道铺砌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29 853 05MR3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0 854 05MR4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31 855 05MR4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2 856 05MR5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3 857 05MR6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4 858 05MR6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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