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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6:34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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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法组织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运管、民政、人事、统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县(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金单位和非公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此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含本数)但不足一人的单位,也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或按实际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鼓励、支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扶残助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适量保障金。

第四条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过一定技能培训的无业残疾人,为安排就业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不再重新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本各级残联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优先安排。

各单位在职伤残职工、伤残军人和各类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经市、县(区)残联评定后达到国家残疾标准的,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安排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要依法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各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残联报送上年度《残疾人就业安排基本情况统计表》、《残疾人职工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的计划。

第七条  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满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即中央、省属驻金单位和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收缴和管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县、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分别由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第九条  市、县(区)残工委根据保障金标准和各单位报送的职工及安排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审核确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及数额,在每年9月底前向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自收到交款通知书3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号、应缴数额和交款期限,按时足额缴纳。

财政、工商、税务、运管等部门协助同级残联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对拒缴、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县(区)政府残工委通知银行或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划拨或代收,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虚报安置残疾职工人数的,责其令改正,并补交应缴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的,由市、县(区)残工委责令限期缴纳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缴纳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财政和残联审核,报市政府残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  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缴纳的保障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征收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专用票据,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人经营;

(四)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残工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残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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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阴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就委托辩护人等三个问题向我院请示,兹就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后径行酌复。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已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可否另行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我们意见,被告人除委托律师一人担任辩护人外,如果还要再依法委托近亲属一人同时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应拒绝。
(二)……对有关国家机密案件,由律师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内)担任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许可。
(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个人阴私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时,可否准许?我们意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未经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也不应准许旁听。



1957年9月20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拖拉机定义

1-1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 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4-3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检验的,一律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4-4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办理三次延缓报废手续。

4-5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

5-1达到报废期限与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具报废通知书,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发放《拖拉机注销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将报废拖拉机运到指定报废回收公司。

5-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报废拖拉机的登记办理上报,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报废拖拉机分期分批在德宏团结报、德宏州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将报废拖拉机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向社会布。

5-3对于达到报废期限和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所有人拒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5-4经登记报废拖拉机的户主当年新购拖拉机、农机,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符合补贴对象和范围的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 附则

6-1本实施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6-2本实施办法由州、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德宏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实施。

6-3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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