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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21:31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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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东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保障和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良好开局。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监督实效增强,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较好地履行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报告对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2004年工作的意见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重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市委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市实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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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0]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增强目标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以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为立足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目标管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突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简便易行、内容统一。指标体系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以市(州)经济社会发展共性指标为管理内容。

  (三)客观评价、注重实效。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客观准确反映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四条 在省长的领导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目标管理工作。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负责市(州)目标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目标管理内容包括发展指标和否决指标。

  发展指标12项。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及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8项指标年初不具体下达,年终根据全省平均水平综合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到位国内省外资金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4项指标年初量化下达,年终根据各地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否决指标5项。包括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

  第七条 年度目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八条 年度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州)政府专题请示省政府绩效委,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和日常监控情况,对市(州)政府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计分。

  未量化下达的指标以当年度全省平均水平为标准值;达到标准值的按该项指标分值的90%计分,超过标准值的按超出的比例计分,超过标准值10%及以上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量化下达的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计1分。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等工作任何一项出现重大问题,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得分=发展指标考核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考核得分排名前8位的市(州)政府为年度全省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年度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行市(州)政府目标管理以后,省政府一般不再向市(州)政府另行下达考核指标。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中确需向市(州)分解的指标,可由部门按行业下达市(州)相关部门,并由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和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47号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各运行核设施营运单位:


  鉴于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出现了非典型性肺炎,且局部地区疫情较为严重。运行核设施存在现实的核安全风险,它的安全运行直接影响到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希望各运行核电站的营运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人员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必须把运行人员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头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以高度负责的的精神,及时布置和采取切实措施,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核电站的运行安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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