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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28:14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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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1999]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桥东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税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冀财综字[1998]100号《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冀政办[1996]23号《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区(包括矿区、郊区、高新区)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联营、“三资”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按照年度职工(合资企业按中方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的0.5%比例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此项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贷款新建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按照应缴金额的50%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亏损企业和利润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1%的微利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人防办核准后,可免缴本年度的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由过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改为由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各分局于次年4月底之前征收上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在每次代征收终了后,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解缴;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必须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地税局统一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市财政专户。

(地税局开户行: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帐号214002131)。

三、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

四、人防工程建设费的管理使用按冀财综字[1996]118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和冀国动字[1998]2号《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设人防部门的县(市),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8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按本办法征收。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石 庄 市 财 政 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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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岳阳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对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2005〕5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布应邀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县、市、区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单位的一般新闻发布由其新闻发言人发布,重要新闻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及信息。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市政府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市政府认定需要对外界介绍的新政策、新举措;针对外界对我市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对外说明或澄清的情况;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发布的信息。

(二)媒体关注的信息。包括近期时政、社会热点,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情况、政府的举措及公众防范措施等。

(三)群众关心的信息。包括政府制定的事关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政府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有:

(一)独立新闻发布会。指一般意义上的、常规的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就一个主题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由于新闻发布主题的特殊性,可以只发布、不作答。

(二)混合式新闻发布会。指专题发布与独立发布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与新闻发布主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就新闻发布专题回答记者提问,也可视情况回答新闻发布专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三)网络新闻发布会。指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单独或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共同到有关网站发布新闻,并接受媒体网上提问。

(四)书面新闻发布。指就市政府有关的重大政策、决策,以书面问答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或就某重大事件由新闻发言人发表书面声明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发布选题。由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选题涉及内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选题,须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统一起草、审核新闻发布稿。由要求发布的部门单位起草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核,再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起草。

(三)安排、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一般由市属媒体安排记者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属媒体和中央驻湘媒体、香港驻湘媒体参加。必要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参加。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与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共同商定新闻发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场布置、资料印发等事项。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重大新闻可请市政府领导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新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会有关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不定期进行讨论评估,开展舆情信息研判,及时研究对策,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和违规派记者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新闻媒体不予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调查,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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