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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8:26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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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 2003-8-13
实施日期: 2003-8-13
发布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交通安全

第五条 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广告牌。 距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
第六条 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
第七条 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折断,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排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 确需移动时,须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修复。

第三章 车 辆

第九条 凡购置机动车辆的,须从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或转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落籍或转籍手续。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和用途分类发放号牌。 车辆证件和号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和擅自复制、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 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司法机关专用机动车辆号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驻在和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外地号牌的,应在车抵1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涂设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
(一)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二) 残疾人专用车;
(三) 在本市建成区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客运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运出租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取得《月检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报废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更换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改变车身颜色及其他改装,必须经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修理部门对因交通事故损坏或者有明显碰撞刮擦痕迹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委托修理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察检验凭证,方可予以维修,并应对维修部位(件)作好登记。
第十七条 购新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八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使用后驱动人力三轮车。
第十九条 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每月必须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乡、镇、街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者应在6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不得驾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并不得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

第五章 车辆行驶、停放与装载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不得在道路中间停车载客;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时,须在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落车点停车载客。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及其他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随意掉头。
第三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时应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右侧边缘。执行警务、抢险、救灾、救护、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机动车辆在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将车移开。不能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路障牵引车强行将故障车牵引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并收缴路障清理费。
第三十一条 在划有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空载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大型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 农用轮式机动车、大型货物运输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和经批准进城的畜力车,在本市建成区内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横向穿行除外。
第三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他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第三十四条 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混合交通路段,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线1.5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2.2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以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雇用畜力车。 畜力车进入本市建成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骑自行车只限附载12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行车停车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不得两车共载同一物件。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建成区的主要街路、繁华路段和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居民聚集区内,禁止机动车辆呜喇叭。 机动车辆行驶至距中、小学校门100米时,应按限速标志规定减速慢行。

第六章 道 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公路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占用、挖掘道路时,须与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挖掘道路施工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养护公路的堆料不得影响车辆的通行。 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开办的,由工商、城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占用和挖掘道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维护交通措施尚未落实的;
(二) 不能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完工的;
(三) 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厦等临时设施的;
(四) 当地政府规定禁止占用道路范围内的;
(五) 除急修项目外,在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围档投施,夜间应设有标志灯,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占道许可证》;
(二)按批准时限、面积和位置占用,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扩大面积和变更位置的,应提前5日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三)挪移交通设施的,事先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相应的抵押金;
(四)设置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五)占用道路结束或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并报批准机关验收。

第七章 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制定。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点、火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必须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规模和要求配建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可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市物阶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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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我市畜牧、兽医和饲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育推广及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全市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

 (四)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控制兽药残留和保障畜产食品的食用安全。

 (五)组织、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国际上口蹄疫、禽流感等被列为烈性畜禽传染病重大疫病疫情的初步鉴定、普查、调查、扑杀、消毒、灭源工作。

 (六)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畜牧生产、动物科学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设。

 (七)负责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保卫、机关财务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施、用品、车辆的管理服务;负责制订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基本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负责畜牧、兽医、饲料建设项目的汇总申报;参与研究拟定畜产品、畜牧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

 (二)生产科技处

 贯彻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研究草拟全市畜牧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畜牧业标准化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承办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种畜禽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科技工作。

 (三)饲料管理处

 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负责全市饲料和牧草种子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全市饲料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兽医与兽药管理处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研究草拟全市兽医、兽药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全市兽药药政及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监控和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畜牧办公室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畜牧兽医师1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李xx诉xx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xx信用社的委托,在原告李xx诉被告存单纠纷一案中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存单的表面真实性
1、1996年时,杨xx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关系,杨xx1997年10月才开始为被告揽储,此前她不能代表被告作出任何业务上的行为,而1996年的一份存单上,却有其作为复核员的签名。
2、姬xx于1998年3月份被xx县联社辞退,此后姬xx就不再是被告的代办员,无权再代表被告办理任何业务,而1998年的两份存单上均有姬长银的签名。
3、根据xx县联社的要求,被告于1997年3月将信用站的业务印章全部收回,xx信用站的印章于同月12日收回。此后,办理存款一律使用联社统一印制的定额存单,信用站吸收存款填好后,统一到信用社,由信用社加盖公章。1998年5月姬长银已被辞退,如果其拿存单到信用社,被告不可能为其加盖印章,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4、1998年姬xx被辞退后,原xx信用站印章被作废,经xx县公安局批准,又刻制了新的印章。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告盖章,也应该是新的印章,而不会再是旧的印章。
5、原告所持四份存单,其中三份没有到期,原告现在要求被告兑付,属于提前支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支取的,存单持有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应该能够证明存单持有人是存单上写明的储户,而原告现在不能够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
因此,原告所持四份存单的表面存在瑕疵。
二、存单的合法来源
1、姬xy、姬xz的证言均可以证明,二人在被告处根本就没有存款,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存款关系。李xx、郭xx经查,根本没有其人。
2、原告李xx所持有的户名为姬xy、姬xz的两份大额存单,不是经批准统一印制的定额可转让存单,因此原告不可能从二人处转让得到存单。
3、根据法释[1997]8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原告持有的存单在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原告应对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其合理陈述应当能够让人相信其存单是合法取得的,其是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原告没有对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因此我们无法认定原告是存单的合法持有人。
综上,原告不能说明存单的合法来源,也不能提供合理的陈述,无法认定原告是存单的合法持有人。
三、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1、原告所诉四份存款,在杨xx、姬xx亲自填写上报的《信用站报帐单》上根本就没有记录或反映,如果原告真的将款项存入信用站,而没有其他情节的话,报帐单上应该有记录。
2、据xx信用社信贷员杨xy讲,他听杨xx说过的存款过程是这样的,即:原告李xx找到姬xx和杨xx,和二人协商以远远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将钱放出去,双方都可取得高额利差,征得姬杨二人同意后,原告将钱交给姬杨,由姬杨二人伪造大额存单交给原告李xx。
由此可见,原告根本就没有将钱存入信用社,而是和姬杨二人恶意串通,共同发放高利贷,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原告所称的存款关系完全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四、有关责任的分析
1、姬xx在1998年5月份被辞退后,就不再是被告的业务人员,不再具有职务身份,其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是象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在担任公职期间的职务犯罪活动,而完全是姬xx的个人行为,不论从情理还是法律来说,被告都没有理由为姬xx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2、姬杨二人的行为,属于盗用单位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伪造存单,与原告签订存款合同,姬长银利用伪造存单实施犯罪活动,现携带款项潜逃,xx县公安局已出动经警赴外地抓捕。根据[1998]7 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对姬杨二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一系列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李xx将款项交给姬杨二人,姬杨二人交给原告自己伪造的大额存单。存单的表面明显地存在瑕疵,而且根本就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根据[1997]8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 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根据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与姬杨二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收缴。
综上所述,从存单的表面真实性、存单的合法来源、存款关系的真实性等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很自然地得出我们结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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