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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2:07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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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设部 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市[2004]2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铁路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建设开发中心,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改革开放、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证。为继续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建筑业改革目标,适应铁路建设需求,建设部和铁道部决定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现通知如下:

  一、近期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

  1.设计。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路基、桥梁、隧道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煤炭(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隧道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部分站前和站后的设计工作。

  2.施工。具有公路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土建工程施工;具有水利水电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路基、隧道施工;具有矿山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铁路隧道施工。

  3.监理。从事过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土建工程监理;从事过大型矿井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隧道工程监理;从事过城市轨道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可以从事铁路工程监理。

  二、相关事项

  本次准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具有公路、煤炭、冶金和市政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按铁路甲级设计资质参与勘察设计投标;具有公路、水利水电、矿山特级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按铁路施工特级资质参与铁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投标;具有公路矿山(井工矿工程)、城市轨道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按铁路监理甲级参与铁路监理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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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进一步提高重要公 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及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同)、市机关(即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 以及驻玉部队师级单位等,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 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 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 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 重要件。
第四条 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一科负责。一科 收到重要 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重要件收转专用章” ,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科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各科室收到的重要件也参照此项规定和要求登记、分转和签收。
第五条 重要件紧急程度的确定。承办科室收到重要件后要在1小时内提出重要件 的紧急 程度分类意见,并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后,加盖“紧急程度和办结时限专用章”。 
第六条 特急件的办理。特急件必须即到即办、即到即审、即到即批、即到即印, 用最短的 时间办结。在特急件办理中涉及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 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七条 对涉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的办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群 体性上访 事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火、防汛,公共卫生,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特急件 ,一科(上班时间)和政府值班室(下班时间)须在半小时内通知承办科室并同时报告秘书 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承办科室要在l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反馈一科或值班室, 再由一科或值班室在半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承办人员要跟踪督促此类特急件的办理。
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原因初步判断,处理措施、事件控制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 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急件的办理。急件必须及时办理、审核、签发和印发。在急件办理中涉及 到协调事项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然后再呈市长、副市长批示或签发。
第九条 特急件、急件的审批。特急件、急件的审核与签发,由市长、副市长以及 秘书长、 副秘书长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如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 分管副秘书长不在时,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副秘书长审批;分管副市长不在时,呈 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7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审批,6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4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 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3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2小时前送市长或副市长审批。急件中如要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时限24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长或副市长审批,12小时前送文印室印发。如无须制发公文的,承办科室必须在最后办结 时限12小时前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第十条 重要件中凡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等上级的来文来电和自治区党 委、自治 区人民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一科呈秘书长批示,如秘书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及时 批示的,则呈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此类重要件作出批示后,由 一科在1小时内分转有关领导或科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负责特急件、急件办理的全程跟 踪和督办。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在办理特急件和急件中的职责:
(一) 政府部门以特急或急件报送的请示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非 特急公文,政府部门在办理中需请示市人民政府的,原则上不要以特急公文报送。
(二)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代拟文件或直接由有关部 门办理的特急件和急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有关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限 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由政府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参与研究草拟的 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理时限。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负责,组织研究 ,抓紧拟稿,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 为区分重要件的紧急程度,送审时要将特急件、突发性重大事件特急件 、急件分别装入紫红色、金红色、桔黄色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 特急件、急件的办理要随文附上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各个环节的承办 人都须在公文办理时间流程表上签收。
第十五条 普通重要件按普通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凡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 厅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普通重要件,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确定办结时限,各承办科室 指派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每年年终要对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各科室特急件、急件 、限时办 结重要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延误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过去发布的有关重要紧急 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文化部


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1955年12月12日,文化部

据我们了解,目前部分书籍和绝大多数杂志都以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正文,而小五号字和六号字字体很小,加以汉字笔划繁复,阅读起来极易使眼力疲劳,特别是粗通文字的工农群众和年岁较长眼力衰退的人,更感费力,同时目前我国纸张、油墨的质量较差,印刷技术不够精良,更易使字迹模糊,损伤眼力,降低阅读效果。为了改善各出版机构对各类出版物字体的使用,以便利读者阅读,特作以下规定,希各出版机构遵照执行。
一、书籍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一般书籍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体,应不小于老五号字;供工农群众阅读的通俗读物和儿童读物,其正文应尽可能用小四号字或大于小四号字的字体排印。
(二)在书籍上,小五号字和五号长仿宋只限于用在引文、说明、目录、图表等处,但仅供查考的工具书如辞书、字典、手册、资料索引、书目、图表等,可用小五号字或五号长仿宋排印正文。
(三)六号字一般地不在书籍中使用,只有在书籍的注解、说明、图表等处及少数工具书中可以酌量使用。
二、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除资料性的杂志可使用小五号字排印外,一般杂志应使用老五号字或大于老五号字的字体排印,小五号字只宜用于短文、补白、引文、说明、图表、目录、注解、索引等处,对于六号字的使用应有较严格的限制。
(二)儿童杂志必须以小四号字或四号字排印为主。
三、报纸使用的字体,除农民报和儿童报一律不得用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外,其余暂不作规定。
各出版机构在执行以上规定时,对于已在排印中的使用小五号字排印正文的书籍,一般不必改排,可照常出版,但过去出版的书籍如果重新排印时,应按新规定办理。杂志按以上规定变更字体,估计会增加篇幅,以致增加定价,给工作上带来一些困难;为照顾这一情况,各杂志出版单位可斟酌具体情况在1956年逐渐增加老五号字的比重,逐步按规定改进;与改进同时,应注意适当提高纸张利用率,改变过去版心太小,标题占行太多,可接排的未予接排等现象,以便在改用老五号字时不致增加太多的篇幅。农民报如果没有老五号字铜模,应积极地购置。此外,各出版单位在纸张方面应注意选择,对印制质量也应有较严格的要求,加强验收制度,务使书籍、杂志的字迹清楚,不伤目力。为了有效地保证印制质量,出版社与印刷厂的合同中应订明质量要求与罚则,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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