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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8:41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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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宇第3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张景宗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填填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填填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填填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景宗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景宗和张填填的名字,而张景宗是张填填的法定监护人,张填填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景宗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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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实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遵循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监督的范围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事项的情况;
(六)政府组成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时,市长或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并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凡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在会议举行前十天将维、汉两种文字的报告文稿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民代表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视察。被视察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情况,并认真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
被质询机关接到质询通知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指派主要负责人到会负责答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制定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颁布的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有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责成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或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就某项工作或重大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座谈,对提出的询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负责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以及视察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同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举行一次联系会议,必要时可随时举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派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的;拒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其作出检查;
(二)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权限,撤销其职务;
(四)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案;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9年12月28日
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贾玉亭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只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一定的联系,即使引起两方面结果的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妨碍不当得利之构成。由此只要受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受益与受损两者的范围不要求相同,两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两者发生的时间也不要求相同,这种种因素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接受利益有无合法的根据,历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统一说主张,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有统一的概念,无论何种不当得利都可纳入这一共同概念的含义中。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基础各异,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
  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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