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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34:45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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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爱沙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统伦纳特·梅里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统伦纳特·梅里在友好、坦率和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双方重申愿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

 二、双方认为,通过磋商交流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法律等领域内的情况和经验是必要的。

 三、双方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对方派驻的使、领馆的活动提供便利。

 四、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爱沙尼亚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认为,协助两国社会团体及商业和文化机构建立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六、为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发展,双方外交部官员将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举行政治磋商。

 七、双方愿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加强合作。

 八、双方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并愿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有组织犯罪、走私武器、毒品、文物及艺术品等领域进行合作。

 九、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传统选择适当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这些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彼此间保持和发展正常的国家关系。

 十、双方确认,本声明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也不涉及双方根据各自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爱沙尼亚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                伦纳特·梅里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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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为了促使我省乡镇集体企业(含乡镇办、村办、部分农民联营办的其它形式合作企业,下同)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税收政策
在全省范围内,凡新办的乡(镇)、村、联户和其它合作企业,除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所得税两年;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地区,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县(市)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给
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乡镇集体企业年终实现利润,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企业留50%,其余部分加基数再纳所得税。
企业的免税收入,除用于弥补企业损亏外,应用于发展生产和充实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作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当地银行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
二、加强成本核算,明确税前列支项目
1、下列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1)原材料、辅料及燃料动力消耗,外购配套产品及零部件,废品损失,运输包装费用及低值易耗品,企业管理费及劳动保护费用,商标费、广告费、公证监证费、财产保险费、产品设计费、成果转让费、咨询费、专业人员聘用费及代销手续费、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
(2)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帐面原值逐年提高到8%-12%;
(3)大修理基金按折旧费的40-50%提取;
(4)职工计税工资,一般行业60-100元;重工、重体力等一些行业劳动的工人, 可按120-150元;
(5)按工资总额计算11%的福利基金;
(6)按工资总额计算12%的奖励基金;
(7)按工资总额计算1.5%的教育基金;
(8)按工资总额计算5%的企业基金。
2、允许下列费用税前列支:
(1)按利润总额提取10%上交乡(镇)、村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2)按工资总额10%提取的职工劳保基金;
(3)按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月2.5元的副食补助;
(4)按销售收入提取的0.5%的业务活动费;
(5)按销售收入不超过0. 5%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上述提取的各项费用,当地银行和税务部门要具体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管好用好。
三、实行税前还贷
乡镇集体企业使用银行、信用社贷款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四、合理分配税后利润
乡(镇)、村集体企业税后利润上交乡(镇)、村比例,一般不超过20%,用于以工补农和建立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企业税后利润留成部分,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
企业的税后留利和有关专项资金,当闲置不用时,经协商可以在企业间有偿借用,但决不允许无偿平调。
五、资金扶助
乡镇集体企业资金来源,主要靠群众集资,靠企业的自身积累。乡镇集体企业,要提倡群众集资入股,逐步为实现股东制创造条件。群众集资入股,可按银行同类存款利率实行税前付息、税后分红、但红、息相加不得超过本金的20%。
省安排发展乡镇企业的支援基金和各地、市、县根据财力情况,从乡镇企业上缴税额的增长部分中,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协商分配,实行有偿扶持,定期使用,到期收回,经常周转使用。支援基金和发展基金,要分别由
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立帐结算。
六、全面推行集体承包、超额分成责任制
乡(镇)、村集体企业,一般不再提倡由个人或少数人实行“大包干”的承包办法,要全面推行职工集体承包与厂长、经理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集体承包基数要确定的合理,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全面考核,承包期一般应在三年以上。超基数利润,上缴乡(镇)、村15-20%;
企业留利部分,70%左右用于发展生产,30%左右用于职工奖金。
七、大力加强人才培训
乡镇集体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除用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外要集中用于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新产品试制、检测服务等费用补助。省、地、市、县都要逐步建立培训基地,分层次、多形式对乡镇企业厂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
培训。
八、支持一部分原材料
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的被评为国优、部优、省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所需国家统配统管的原辅材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列上户头,予以安排。中小农具、建筑材料等产品所需国家统管统配的原辅材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也要给予支持。
九、加强乡镇企业管理
乡镇集体企业隶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可给予行业指导,在资金、物资、设备、技术、质量、购销等方面提供服务,但不允许借行业管理改变乡镇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市、县可本着放宽搞活的精神,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具体政策规定。



1986年8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大力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纠正医药购销中
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决定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一个重点,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这项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目标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14号)的规定,从严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等措施,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
负担,为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依法取缔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包括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办的中药材专业
市场;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出售中药饮片、中西成药和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切实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以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
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不含经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批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同样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顿。
(三)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坚决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开具虚假发票,以及采取给予和收受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凡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的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
规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按照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购销过程中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四)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纠正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医药“分工核算、分别管理”的制
度。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刹风整纪、从严治标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研究解决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要改变长期以来处方药只能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做法,
允许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要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步伐,解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加工能力问题,提高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
二、实施的方法与步骤
(二)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有声势、有力度地开展起来。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统
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治理工作。各级物价、经贸、卫生、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对经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认真进行整顿和规范。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中有关证照、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
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进展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限期整改。
(三)组织好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抓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特别是要组织力量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取缔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情况进行逐个检查,
一抓到底。国务院纠风办拟在适当时候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开展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以及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和进行检查的工作应于1999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提交专题报告。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加强领导。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一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际
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同时,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治理整顿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秩序;国家计委负责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搞好必
要的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一位领导主管,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
义,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畅通。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清理整顿中,对于主动查找并纠正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继续制售假劣药品和收受回扣的,要从严惩处,
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掌握治理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尤其要重视和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新鲜经验,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
扎实有效地开展。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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