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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40:21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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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分。省经济委员会是负责全省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调节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划归省经济委员会。(二)将原省政府冶金、轻工、石化、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原省政府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全省工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协调指导全省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联系省手工业合作联社。(三)组织起草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四)研究拟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物资、建筑机械、冶金、石油化学、轻工、纺织、包装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五)研究和规划全省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方向,负责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六)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等运输和外贸货运,综合管理全省联合运输工作。(七)指导国有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全省企业集团(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设立审批、规范及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申报工作;参与指导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八)研究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规划。(九)负责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工作。(十)指导全省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培训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济委员会内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委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督查、档案、机要、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及信息化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吉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工业方面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对经济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相关行业政策;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经济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综合分析近期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重点发展的行业,参与研究拟订利用外资有关政策;负责起草委内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联系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协调指导全省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负责包装行业管理。

(四)经济运行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经济管理体制方案和运行机制,制定应急协调工作预案,负责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经济运行调度基金;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负责列入国家、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监控、协调及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除国家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全省重大投资、生产项目的地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筹措、活化生产流动资金和市场营销工作。

(五)企业改革处。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提出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审批意见;负责企业集团(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设立审批和规范工作;负责上市公司的申报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的管理;负责省以下工业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工作。

(六)企业改组处(吉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对破产立项的申报审核;监督和规范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七)技改投资处(吉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重点工业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投资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除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工业领域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执行国家工业投资各项鼓励政策以及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八)技术进步处。

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新产品试生产(新技术推广)等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投资方向;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工作和省校合作工作;参与组织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工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业节水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省近期经济运行中燃料(煤、油、天然气等)的综合协调及产需衔接工作;负责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指导全省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十)电力处。

研究制定全省电力工业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近期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监测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电网运行、电力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应急调度和重点用电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电力产品入网认证上报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技改项目审查和电力建设项目运行并网验收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处。

负责多种运输方式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铁路专用线和铁路道口管理,协调处理全省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行为,实施联运行业管理;负责外贸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

(十二)医药石化处(吉林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医药、石油化工、烟花爆竹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监测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研究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参与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的行业审查,参与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和评奖推荐工作;管理省级储备药品,组织实施在重大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的药品调度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冶金处。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冶金(含有色)、黄金、耐火材料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监测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研究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参与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的行业审查,参与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和评奖推荐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四)轻工纺织处。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轻工、纺织行业的法律法规、经济技术政策、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监测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研究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参与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的行业审查并实施管理工作;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和评奖推荐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五)机械汽车处。

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机械、汽车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省机械、汽车产业专项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机械、汽车地方性专项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推进全省机械、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引导合理布局;组织指导全省机械、汽车行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省机械、汽车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掌握、分析全省机械、汽车行业经济运行动态、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指导全省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不含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

(十八)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物资老干部处。

负责原省物资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8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10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经济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经济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经济委员会负责省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其中限额以上需报国家审批或备案项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并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上报国家审批或备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二)省经济委员会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管理工作及股份制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经济委员会负责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兼并破产等管理工作及股份制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其中凡需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上报。2.按前项职责分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分别承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此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省经济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职责分工。根据我省乙醇汽油生产和推广普及工作的实际需要,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由经济委员会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商务厅承担。(四)省经济委员会内设的机械汽车处,其实体机构设在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在民品发展处加挂机械汽车处牌子,有关事宜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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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组织编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现予公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考附件关于本规范的简介。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一、XBRL技术框架介绍
XBRL技术框架主要由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标引规范(Taxonomy)和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组成。
其中,技术规范是由XBRL国际组织(www.xbrl.org)定义的、全世界各国在应用XBRL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语法规则和工作准则。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最新版本XBRL2.1规范。
标引规范(Taxonomy),指各国在应用XBRL技术规范时,根据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行业应用,定义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词汇表,它是生成实例文档的关键,也是某一行业开展XBRL工作的基础。标引规范由模式文件(Schema)和多个链接库(Linkbase)组成。模式文件定义了所有相关元素、属性和简单关系,链接库定义了扩展关系,例如计算、展示、外语标签和引用法规等。
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指可由支持XBRL技术的计算机软件按照相关的标引规范生成的报告文件,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与普通文本文档相比,实例文档的关键数据已被标引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识别的标签。

二、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应用方面的规范。
本规范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XBRL技术手段,可实现基金信息的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本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本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三、技术内容
本规范通过梳理、归并和提取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信息单元,生成元素,并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
(一)体系架构(Taxonomy Framework)
本规范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子模块通过相互引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规范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各项内容在含义上的内在联系,将描述同类信息的元素组织在一起,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本规范的架构图如下:















本规范架构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全局通用文档、基本信息、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审计报告等子模块。各子模块描述的主要信息如下:
全局通用文档:公告名称、送出日期、重要提示、释义、备查文件信息等。
基本信息:基金简介,如: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代码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相关机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等;基金投资概况,如: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等。
重大事件:基金的重大事件等。
审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等。
财务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监管信息类:目前为空,今后将扩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非公开的监管信息。
(二)技术文件组成
本规范包含两类技术文件:模式定义文件(*.xsd)和链接库文件(*.xml)。模式定义文件即遵循XBRL 2.1规范的XML模式定义文件(XML Schema Definition),定义标引规范中用来描述信息的元素。链接库文件通过表达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者元素自身意义等,提供附加信息。一个标引规范子模块应由一个模式定义文件和多个链接库文件构成。本规范是由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互相引用形成有机整体。
本规范以技术文件的形式,置于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技术文档在wgp.csrc.gov.cn或www.xbrl-cn.org,命名空间的网址是www.xbrl-cn.org),供开发软件或解析实例文档时下载使用。
本规范中定义了以下链接库文件(*.xml):
标签链接库文件(Label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定义个性化的标签,以便展现时使用。
参考链接库文件(Reference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提供参考信息,如:元素来源。
表示链接库文件(Present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的展现顺序,通常这种展现顺序和定义链接库文件中描述的层次结构关系类似甚至一致。
计算链接库文件(Calcul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计算关系,本规范将勾稽关系定义放在计算链接库中。
定义链接库文件(Defini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各子模块包含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见附件1。
(三)其他重要技术要素
1.命名空间:本规范在www.xbrl-cn.org网站存放全部技术文档(包括DTS),以其域名作为基本命名空间(本规范各模块命名空间见附件2)。实例文档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使用本规范,同时通过命名空间的隔离机制解决元素名称冲突问题。
2.元素命名:元素以中文拼音命名,名称中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元素命名保持唯一性,若拼音重复,则新增元素名称之前加上其父节点表名缩写作为前缀(即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父节点表名缩写置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表中元素优先不加前缀。元素名称长度应不多于256个字符。元素名称对用户不可见,仅用于进行标注,不表达实际业务含义。
3.元素标识:用id唯一标识和定位元素,其命名规则为:子模块标识符_元素名称,在链接库中使用该标识来定位元素(子模块标识符见附件3)。
4.数据类型: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中定义的数据类型,具体如下:stringItemType:字符串类型;dateItemType:日期类型;monetaryItemType:货币类型;sharesItemType:份额类型;integerItemType:整数类型;decimalItemType:小数类型。
5.元素层次关系: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定义的abstract属性元素和tuple元素表示层次关系。
当元素abstract属性值为“true”时,该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且该元素不能被赋予具体的数值,因此,不在实例文档中出现。
示例:资产负债表元素层次关系,为区别元素的上下层关系,资产负债表及资产部分、负债部分、所有者权益部分定义为abstract,表中具体项目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收基金等定义为monetraryItemType。

tuple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可在实例文档中出现。示例: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元素层次关系:


在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时,其层次关系中下层元素abstract属性为“false”时,下层元素可单独用于实例中;在使用tuple元素时,其表达的层次关系应整体用于实例中。在本规范实际应用中,对于表中各项内容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进行设计。对于表中各项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tuple元素进行设计,可自由填列。
四、应用说明
本规范作为技术文档与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一起构成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的技术要件,某一类具体模板(如非货币市场基金季报模板)中标注的元素为标引规范元素的子集。基于本规范最直接的应用一般为实例文档的生成和验证。
(一)实例文档的生成
实例文档基于本规范、信息披露XBRL模板,并根据实际填报内容生成,如以下两图所示:

实例文档具体生成过程如下:
1.根据模板中待填项标号查找元素清单中对应记录(元素清单同时发布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如上图步骤1,待填项“基金简称”标号为“0011”,据此查找到元素清单表中序号为“0011”的记录。
2.根据记录获取元素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记录中命名空间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获得全部的完整信息(包括模式定义文件中该元素的定义信息,以及链接库文件中该元素的附加信息)。如上图步骤2,根据“基金简称”记录获得元素属性等信息,同时根据其命名空间标识“cfid-fgi”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在cfid-fgi-2007-09-01.xsd文件中找到“基金简称”的有关定义信息,在链接库文件中获取其标签、参考、展示等信息。
3.根据模板及上述两步骤获取的元素信息制作基金信息披露报送软件,软件根据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确定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获得的元素信息确定生成实例文档时的处理方式。如上图步骤3,软件在确定位置留空供使用者填报具体“基金简称”,同时根据Taxonomy中有关定义,软件需内嵌对该元素数据类型、上下层关系等的处理方式。
4.根据公告内容填报数据,公告内容仅表达要公告的事实,并不一定来自纸质或Word、PDF等格式公告(今后有可能基于实例文档生成其他格式公告)。如上图步骤4,如实在软件中填报基金简称。
5.由报送软件生成实例文档,由于已填入实际数据,并且软件中已嵌入相关处理方式,即可生成相应文档。如上图步骤5,生成的实例文档中即已包含具体的“基金简称”信息。
(二)实例文档的校验
生成的实例文档需通过本规范进行验证(即Schema 验证)。下图描述了验证的基本形式:




生成的实例文档应满足以下验证规则:
1.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应在该模式定义文件(XSD)中定义,或者在该模式定义文件引用的其他模式定义文件中被定义。
2.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其类型应与模式定义文件中定义该元素时指定的元素类型一致。
3.实例文档应满足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未被包含在Schema验证中,当应用程序从实例文档的一系列元素中提取出数据并加以利用时,链接库将为应用程序提供这些数据之间的各种关系)。
(三)实例文档有关规范
1.格式要求
实例文档只包含数据信息,不包含诸如字体、字号、颜色等任何格式信息,不包含使用纸质或屏幕等任何显示信息。不同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实例文档展现成所需的样式。
此外,文档内部数据可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必按本规范表达的层次或展示关系列示,以区别于按章节等树形结构组织的传统公告。
2.文档命名
文档的命名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识、存储与检索。规则如下:
国别代码_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_基金代码_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_公告编号.xml
其中:
国别代码:采用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的国别代码,本规范中为“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唯一区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八位代码。
基金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的基金代码。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见附件4)。
公告编号:各发布主体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对基金信息披露公告文档编码,以唯一识别本年度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例如:某基金发布编号为“20080003”的公告,表明该公告是基金2008年度对外披露的第3份公告,编码为八位。
示例:某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某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假设是该基金2008年披露的第3份公告,则实例文档命名为:
CN_XXXXXXXXX_XXXXXX_FB010010_20080003.xml,其中“X”代表具体数字。
3.实例文档结构
实例文档由公告头、公告体组成。公告头由基金公告中重要信息抽象、概括而形成,主要包含对实例文档自身的说明信息。公告体是实例文档的主体部分,包含具体的披露信息。下图为实例文档的结构:

公告头一般包含公告标识、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公告标题、公告发布日期,其中:
公告标识:能唯一识别基金公告的编码,采用实例文档的命名。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应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一个基金公告对应多个小类的,应以下划线分隔列出所有的小类编码。
公告标题:公告本身的名称,公告名称应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公告发布日期:应为基金公告正式发布的日期(如,见报日期);
公告体应按照我会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相关模板进行编制。
4.实例文档中的上下文元素和单位元素
实例文档中的许多元素实例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所属基金等背景特性,这些特性通过实例文档中的一系列上下文元素(context)予以描述。
时间点类型和时间段类型数据,其时间类型标识符分别为instant和duration,所属基金代码在context元素中的entity元素中定义。
一个context 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一个元素实例仅关联一个context元素。例如,某“合计”元素可通过关联不同context元素分别表达年初值与年末值。tuple类型元素不与任何上下文元素相关联。
上下文元素的命名应按以下规则命名:C_时间类型标识符_时间
示例:
在XXXX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中,时间段值上下文元素命名:
本期是C_duration_20070101-20071231,
上期则是C_duration_20060101-20061231,
时间点值期初为C_instant_20070101,
期末为C_instant_20071231,
去年期初为C_instant_20060101,
去年期末为C_instant_20061231。
货币类型、份额类型、整数类型、小数类型元素应通过unitRef属性关联到一个特定的unit元素,其中定义元素的货币类型、货币单位、份额单位等信息。一个unit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
五、版本控制
本规范由我会发布并维护,版本将尽量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版本的升级以能否向下兼容为标准,其判断依据为新版Taxonomy能够校验原实例文档。
对于Taxonomy日常的、细微的更新,则直接修改后发布,不升级版本。如更新内容较多,确需升级版本,则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原Taxonomy仍保留,保证原实例文档可用性,新Taxonomy开辟新命名空间,以新发布日期更新原命名空间中日期标记,所有文件命名中涉及日期标记的均采用新版日期。今后,我会将陆续发布基金各类信息披露XBRL模板,届时,本规范将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2. 子模块命名空间
3. 子模块标识符
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子模块 模式定义文件名称 链接库类型 链接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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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子模块命名空间
子模块 命名空间
全局通用文档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gcd/2007-09-01
基金基本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fgi/2007-09-01
管理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mr/2007-09-01
重大事件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ie/2007-09-01
审计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ar/2007-09-01
财务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common/pt/2007-09-01

附件3:
子模块标识符
子模块 子模块英文缩写 标识符 备注
全局通用文档 gcd cfid-gcd Global Common Document
基本信息 fgi cfid-fgi Fund General Introduction
管理报告 mr cfid-mr Management Report
重大事件 ie cfid-ie Important Events
审计报告 ar cfid-ar Accountants Report
财务信息 pt cfid-pt Primary Terms
监管财务信息 rt cfid-rt Regulatory Terms


附件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编码 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FA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FA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20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100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A0100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20   基金合同
FA020010 基金合同
FA020020 基金合同摘要
FA030 基金托管协议
FA030010 基金托管协议
FA04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40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5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A05001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B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FB010   基金年度报告
    FB010010 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FB010020 基金年度报告摘要
  FB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
    FB020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
    FB020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FB030 基金季度报告
FB030010 基金第一季度报告
FB030020 基金第二季度报告
FB030030 基金第三季度报告
FB030040 基金第四季度报告
  FB040 基金净值公告
FB040010 基金净值公告
  FB0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FB0500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6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资金保障;
  (三)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备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所设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申请单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活动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条 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更换手续。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原持有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是经国家指定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销售的暂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是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不得销售境外研制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详细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数量。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每季度将销售登记情况如实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汇总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给在华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核验其持有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往境外的,按照密码产品出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对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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