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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09:36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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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华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二条 双方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群众文化代表团,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展览。一九八八年,苏丹方在华举办民俗绘画或摄影展,随展二人;一九八九年,中方在苏丹举办民间艺术展,随展二人。一九九0年,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四条 双方互换图书和文化期刊。

  第五条 双方鼓励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双方在新闻、广播、电视领域内进行合作,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尤其儿童和介绍性的节目,并特别是在两国国庆时播放。

  第七条 中方为苏丹杂技团提供所需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办图书展览。

  第九条 中方应邀派两名教师赴苏丹音乐学院任教一至两年,并可延期和轮换教师,该院提供住宿、国内交通、医疗费及一千苏丹磅(其中百分之五十金额为自由外币)的月酬,如物价上涨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双方通过协商对原定月酬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中方理解苏丹方对援助苏丹音乐学院乐器的需求,并将根据中方的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对此项目的实现进行研究。

               二、教育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向苏丹方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苏丹在华学生总数不超过一百名)。苏丹方负担其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赴华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负担目前在华学习的一九八四年(含一九八四年)以前来华的苏丹留学生毕业后返回苏丹的国际机票。

  第十二条 中方在喀土穆对苏丹来华学生候选人进行考试,并按标准录取。候选人应是应届或上一届的优秀高级中学毕业生。

  第十三条 苏丹方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中方在苏丹的学生总数不超过五名)。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两个教育团(组),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包括传统医学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青年、体育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有关青年和体育合作与交流的议定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总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送展方负担展品及两名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运输及展方两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其它有关文化与科技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王济夫              马塔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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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指标,对于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力资源丰富,这固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人口增长过快,又是我们一个沉重的负担,它严重
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我们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了使国家更快地发达起来,使人民更快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以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口出生率已从1970年的33.43‰下降为1990年的21.06‰。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相当艰巨
。目前,我国的人口总数已达到十一亿多,近几年来每年新增人口仍在1600万以上,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这给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的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非
常关键的时期。尤其是“八五”期间,正值生育高峰的峰顶,使计划生育显得更为紧迫。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必将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还会加快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给子孙后代留下严
重的后患。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事,是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抓紧不可的地步。对此,我们必须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第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组织协调各有关
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人口
计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严禁瞒报和虚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造成人口失控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
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这个政策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多年的工作已经逐渐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不能摇摆,不能松动,不能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口的计划管理。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部分地区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严禁乱开口子,乱批
生育指标。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孩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同时还要注意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军人、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积极宣传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抓住重点,扎实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必须把着眼点放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因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用更多的精力扎扎实实地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做好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关键是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在基层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还要组织广大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
挥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实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是一项极其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稳妥、耐心、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逐步实现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争
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增强全民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要在育龄群众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向他们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技术服务,做到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易行。要把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关心群众,多办实事,以
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把计划生育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全社会各个方面都应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以及其它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婚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起来。要重视做好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要把农村扶贫工作同计划生
育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五保”政策,办好敬老院,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广播、影视、报刊、教育、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都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教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
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凡计划生育没有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都不能评文明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八五”期间,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的事业费支出要由目前的年人均一元逐步增加到年人均二元,并坚持面向基层,
专款专用。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帮助。计划生育的基建项目
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建计划,安排必要的资金。
要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加快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扎扎实实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党全国人民必须动员起来,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中华民族的兴旺,为子孙后代的幸福,坚决地、认真地、持久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实现控制人口增长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努力奋
斗。



1991年5月12日

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设台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机关,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对无线电实行行政、经济、技术综合管理。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无线电频率的划分,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实行合理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有偿占用。
第四条 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及设备(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除外,下同),均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领取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无线电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并交纳设台手续费和频率管理费;需要无线电管理机关协助进行技术检测的,还应交纳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六条 下列无线电台、站和设备免收频率管理费: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台、站;
(二) 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和中波转播台;
(三)军队系统和民兵按编制序列装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四)开发研制阶段未定型生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五)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七条 行政机关、无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邮电系统的短波通信设备等,其频率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25%至75%。
第八条 现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射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经申报同意暂可使用的,频率管理费按标准的200%收取。
第九条 频率管理费按年计收(临时设台按月计收)。设台单位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银行账户按期汇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第五条收取的各项费用,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无线电频谱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电波技术研究,业务技术培训及表彰先进等,不准挪作他用。设台单位交纳上述费用,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对在无线电频谱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通信保密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其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当事人对经济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制定施行细则。
附表一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类别 │ │ │ │
收基费数 频段 │ 短 波 │ 超短波无线电话机 │ 广播电视发射机 │
(元) 项目 │ ├───────┬───────┼───┬───┬───┬───┤
│ 通信电台 │ │ │ 中 │ │ │ │
│ │ D、E频段 │ 其他频段 │ 波 │ 调 │ │ │
│ │ │ │ 电 │ 频 │VHF│UHF│
├───┬───┼───┬───┼───┬───┤ 台 │ 台 │ │ │
功率 │ 报 │ 话 │单 频│双 频│单 频│双 频│ │ │ │ │
────────────┼───┼───┼───┼───┼───┼───┼───┼───┼───┼───┤
2瓦(含)以下 │ 10│ 15│ 20│ 40│ 15│ 30│ │ │ │ │
────────────┼───┼───┼───┼───┼───┼───┼───┼───┼───┼───┤
2瓦(不含)-5瓦(含)│ 15│ 30│ 40│ 60│ 30│ 50│ │ │ 30│ │
────────────┼───┼───┼───┼───┼───┼───┼───┼───┼───┼───┤
-15瓦 │ 30│ 50│ 60│100│ 50│ 80│ │ │ 50│ │
────────────┼───┼───┼───┼───┼───┼───┼───┼───┼───┼───┤

-25瓦 │ 60│100│120│150│100│120│ │ │ │ │
────────────┼───┼───┼───┼───┼───┼───┼───┼───┼───┼───┤
-50瓦 │ 80│120│200│300│150│250│ │100│100│ 80│
────────────┼───┼───┼───┼───┼───┼───┼───┼───┼───┼───┤
-100瓦 │100│150│300│400│250│300│ │150│150│120│
────────────┼───┼───┼───┼───┼───┼───┼───┼───┼───┼───┤
-150瓦 │120│200│400│500│300│400│ │ │150│ │
────────────┼───┼───┼───┼───┼───┼───┼───┼───┼───┼───┤
-300瓦 │150│250│ │ │ │ │ │ │200│150│
────────────┼───┼───┼───┼───┼───┼───┼───┼───┼───┼───┤
-500瓦 │150│300│ │ │ │ │ │ │250│200│
────────────┼───┼───┼───┼───┼───┼───┼───┼───┼───┼───┤
-1000瓦 │200│400│ │ │ │ │200│250│300│250│
────────────┼───┼───┼───┼───┼───┼───┼───┼───┼───┼───┤
-10千瓦 │300│500│ │ │ │ │300│400│400│300│
────────────┼───┼───┼───┼───┼───┼───┼───┼───┼───┼───┤

-50千瓦 │ │ │ │ │ │ │400│ │ │ │
────────────┼───┼───┼───┼───┼───┼───┼───┼───┼───┼───┤
│ │ │ │ │ │ │ │ │ │ │
─────┬──────┴───┴───┴───┴───┴───┴───┴───┴───┴───┴───┘
说 │ 一、频率管理费收费金额M=B×N(E+1)×0.5,式中B为基数,N为设备数,F为频率点
│ 频点基数按对(目夜频)计算,超占部分仍按个数累加。
│ 二、技术检测费按实际测试的设备数量、项目计算。使用监测车辆的,往返五十公里收费30元,额
明 │ 三、设台手续费在领取(更换)设台执照和使用证书时收取,每份10元。
─────┴──────────────────────────────────────────────

续表一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 │ │ │ │ │ │ │ │ │ 设 │
│ │ 雷 │ 遥控 │ 无 │ │ 空 通 │发 检│进│ │ 台 │ 其
│ 微 │ │ │ 呼 │无│ 间 信 │ │口│ 干 │ 组 │
│ 波 │ │ 遥测 │ 线 │线│ 无 地 │射 │设│ 扰 │ 网 │
│ 通 │ │ │ 设 │电│ 线 面 │ 测│备│ 源 │ 勘 │
│ 信 │ │ 导航 │ 电 │话│ 电 站 │设 │审│ 检 │ 测 │
│ 机 │ │ │ 备 │筒├───┬───┤ │核│ 测 │ 论 │ 它
│ │ 达 │ 定向 │ 传 │ │上 行│下 行│备 费│ │ │ 证 │
┼───────┼───┼───┼───┼─┼───┼───┼───┼─┼───┼───┼────
│ │ │ 50│ 50│ │ │ │ 10│ │ │ │
│ ├───┼───┼───┼─┼───┼───┼───┤ │ │ │
│ │ │100│100│ │ │ │ 20│ │ │ │
│ ├───┼───┼───┼─┼───┼───┼───┤ │ │ │
│ │ │ │150│ │ │ │ 20│ │ │ │
│ ├───┼───┼───┼─┼───┼───┼───┤ │ │ │
│60路以 │ │ │200│ │ │ │ 30│ │ │ │
│下:100 ├───┼───┼───┼─┼───┼───┼───┤ │ │ │

│60-300 │ │ │300│ │ │ │ 30│ │ │ │
│路:200 ├───┼───┼───┼─┼───┼───┼───┤ │ │ │
│600-960│ │150│400│ │ │ │ 50│ │ │ │
│路:300 ├───┼───┼───┼─┼───┼───┼───┤ │ │ │
│1800路以 │ │ │ │ │ │ │ 50│ │ │ │
│上:400 ├───┼───┼───┼─┼───┼───┼───┤ │ │ │
│ │ │ │ │ │ │ │ 80│ │ │ │
│ ├───┼───┼───┼─┼───┼───┼───┤ │ │ │
│ │ │200│ │ │ │ │ 80│ │ │ │
│ ├───┼───┼───┼─┼───┼───┼───┤ │ │ │
│ │200│200│ │ │ │ │100│ │ │ │
│ ├───┼───┼───┼─┼───┼───┼───┤ │ │ │
│ │300│ │ │ │ │ │100│ │ │ │
│ ├───┼───┼───┼─┼───┼───┼───┤ │ │ │
│ │400│ │ │ │ │ │100│ │ │ │
│ ├───┼───┼───┼─┼───┼───┼───┼─┼───┴───┤
│ │ │ │ │3│200│100│ │5│100-500│
┴───────┴───┴───┴───┴─┴───┴───┴───┴─┴───────┴────
(组)数。其中短波通信电台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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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无线电违章罚款标准
──┬─────────────────────────┬──┬────────┬──────
序号│ 违 章 条 款 │单位│罚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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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销售、购买、引进无线电发信设备 │ 部│100-500 │
──┼─────────────────────────┼──┼────────┼──────
2│擅自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试验) │ 部│300-1000│
──┼─────────────────────────┼──┼────────┼──────
3│擅自使用核定以外的呼号、频率 │每次│100-200 │
──┼─────────────────────────┼──┼────────┼──────
4│擅自增加发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变更台址、加高天线 │ 部│200-800 │
──┼─────────────────────────┼──┼────────┼──────
5│擅自超占使用频率(频点或频组) │每个│200-600 │
──┼─────────────────────────┼──┼────────┼──────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电台执照(证书)或丢失执照(证书)│ 份│ 50-100 │
──┼─────────────────────────┼──┼────────┼──────
7│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400-1000│
──┼─────────────────────────┼──┼────────┼──────
8│无线电通信设备失控 │部次│100-500 │
──┼─────────────────────────┼──┼────────┼──────
9│违反通规通纪、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空中泄密等 │ 次│100-500 │
──┼─────────────────────────┼──┼────────┼──────
10│非电信设备造成有害干扰,通知三个月不采取措施者 │ 次│100-500 │
──┼─────────────────────────┼──┼────────┼──────
11│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检查监督 │ 次│ 50-200 │
──┼─────────────────────────┼──┼────────┼──────
12│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产生有害干扰造成后果│ │200-500 │
──┼─────────────────────────┼──┼────────┼──────
13│违反其它无线电管理条款 │ │100-400 │
──┴─────────────────────────┴──┴────────┴──────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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