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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8年6月3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25:16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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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8年6月3日)


撤销右派分子贾潜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的职务;
撤销右派分子林亨元、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的职务;
撤销右派分子刘寅夏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撤销右派分子杨显之、张向前、郝绍安、田明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撤销右派分子刘惠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撤销右派分子李甫山、王立中、白步洲、刘汝yu、王仁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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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该条规定从立法上对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该规定依然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细化。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第一,严格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事前通知制度。由于修改后刑诉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时,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日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但是未规定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的通知时间。笔者认为,应严格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前通知制度,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在事前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并且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且在决定作出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同意变更的检察院,并将强制措施变动情况备案入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建立相应的违法追责制度,增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对侦查部门不按程序变更或者徇私枉法,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嫌疑人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一经发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侦查部门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责令侦查部门立即纠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发现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况,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对于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按程序通知、不及时通知等程序上的违法,应同样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协调本院监所监察室、看守所,建立刑拘嫌疑人进出所跟踪监督,从源头上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仅依靠侦查部门自觉申请和通知,并不能从源头上保证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的质量,而作为管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和驻所监察室,其对刑事拘留和逮捕人员的管理及掌握的第一手数据就显得意义重大。通过看守所的嫌疑人进出所管理制度以及驻所监察室掌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犯罪嫌疑人等实时数据,可以清晰地掌握刑事强制措施及逮捕后的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故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构成联动机制,协调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每月定期将嫌疑人进出看守所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后又做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协助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如此,对目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较为混乱的局面一定有所改善。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1日)

深府〔2005〕204号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分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在深圳大学城各建设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深圳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深圳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是研究生院,深圳市政府对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按深圳市政府分别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确定的限额,根据建设需要与进度,给予资助 3000 万元。其余建设、运营等经费由研究生院通过课题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深圳市政府资助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资金为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以信托的方式交付于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实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上述专项资金,否则,深圳市政府将追回全部已下拨的资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选择应注重应用基础性研究,研究和产业化相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优先选择符合深圳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科技、经济等选题。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转化时应优先考虑深圳企业的需求。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按照深圳市属高等院校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深圳大学城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以深圳各研究生院名义申请。
   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深圳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各研究生院。各研究生院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该收益应优先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维护和发展。
   第六条 研究生院申请启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建重点实验室为研究生院重点学科发展所必需,是研究生院的特色和优势学科,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和集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具有在本领域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景;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深圳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对深圳支柱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
   (二)拟建重点实验室研究目标明确,前期启动总体研究方案和研究课题设置可行。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标准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在 4 — 5 年内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三)重点实验室主要核心成员已到研究生院开始启动建设筹备工作,并与研究生院签订了长期工作的聘用协议。核心成员已有一批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前期研究成果,并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预算合理,配套经费及建成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投入有可靠的渠道。研究生院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根据本院理事会审议确定的学科规划,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在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立项。研究生院根据立项批复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学术权威、深圳市相关重点产业界代表等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批复可行性报告,明确市财政资助金额。
   (三)研究生院根据论证通过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建设设计方案和项目总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计划。研究生院根据深圳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建设资金。
   第八条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向科技部开展有关申报、建设、申请验收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配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研究成果署名及归属等进行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的情况,由研究生院每6个月向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一次,以作为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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