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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5:58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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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切实加强各项保险基金的管理十分重要。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是解决职工养老和待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属于全体职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挪用。管好用好这两项基金,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
两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维护企业和扩大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审计署已发出通知,在1992年开展两项基金专项审计。现将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对两项基金进行审计。附件: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
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

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1992年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的地方,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目的
通过审计“两项基金”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肯定工作成绩,查处违纪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健全各项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范围
对各级劳动部门集中管理的“两项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时间以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的重点
1.基金的收缴情况。收缴基金依据、比例和有无扩大比例情况;有无欠缴和任意免缴情况等。
2.基金的发放情况。离退休费用和待业职工生活费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有无扩大或缩小范围、数额等情况。
3.基金的管理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问题;有无非法金融活动;各种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是否计入基金,调剂基金的上缴下拨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漏报问题。
4.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上交、使用管理费,有无挤占挪用、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等违纪问题;管理费的结余和结余的处理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少数市、县结合审计,对“两项基金”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研究,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五、几点要求
1.此次审计尽可能于1992年7月底前结束,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将审计情况汇总,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典型、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报告报本级政府和审计署。
2.对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些政策界限不清和带有普遍性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向上反映,统一研究处理。
3.各地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订审计实施方案并报署备案。
“两项基金”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抓出成果。



199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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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年,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对促进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规范生产和经营,预防和减少学校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的部分学校由于食堂基础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卫生基本知识欠缺、缺乏卫生管理制度等,仍然存在发生食物中毒等疾病的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形势依然严峻。2005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监管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卫生部令14号)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即日起到9月30日,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包括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开展一次集中监督检查行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主动开展落实《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情况的自身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常检查、常整顿和常规范,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并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一旦发现有违反《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信息,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食品卫生信誉度好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督促存在问题的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及时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运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三、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四、“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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