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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7:26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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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农业科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农业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的意见》(农办发〔2004〕1号),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提出的相关任务和要求,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农时,抓紧组织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一年之计在于春,科技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关键在春播春管的 技术服务上。各省农业科教管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抢抓农时,抓紧组织本省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在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掀起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热潮。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发挥优势,根据农时播出和发放农业科技音像资料,更迅速、更大规模地开展春播春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中国农科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要以“科技之春”大型推广活动为重点,根据自身特点和基层需要,抽调精干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宣传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区域性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抓落实,着力完成计划任务。在春播春管期间,各省农业科教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和支持相关单位参加科技服务活动。各省动员深入一线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00名,重点服务粮食大县不少于10个,直接接受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万户,科技人员在基层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周。同时,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部署的相关措施,重点把50个主导品种、10项主推技术的推广和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科技试点行动的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把计划任务落到实处。

  三、求实效,切实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要进行事前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通过发放“明白纸”、科技书籍、VCD光盘和运用农村“大喇叭”、科技“大篷车”及广播电视等有效形式,把科技信息送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要切忌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要立黑板、发资料、放光盘,真正使农民看得见、问得着、学得会、用得好。

  四、讲奉献,建立农业科技项目择优支持机制。各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要大力宏扬奉献精神,急农民之所急,克服年初资金紧张的困难,要千方百计先做事,不折不扣抓落实。我部科技教育司将于近期组织人员赴有关省开展督导,调查掌握各地进度和效果。对于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给予一定的 “后补助”,并择优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请各省农业厅、农科院和部属有关单位分别于2004年3月5日之前将落实方案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分别于3月15日、25日和4月5日、15日、25日分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科技教育司E-mail:gaoshb@agri.gov.cn。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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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制止奢侈浪费八
条规定,结合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联系生产经营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下简称“企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务国有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中央提出的关于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
名胜区旅游;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3项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
进行自查自纠:
(1)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已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
(4)是否在改制过程中有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要巩固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工作的成果。继续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继续贯彻执行亏损困难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的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要注意做好职工下岗分流、住房分配和医疗制度改革等过程中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
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领导人员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
二、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切实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抓好对照检查工作。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组织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论述,以及党中央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一系列规定和
要求,在提高他们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要组织好自查自纠教育活动,把执行1999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逐条严肃认真地对照检查,并以整风态度解决领导人员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党性分
析与自查自纠、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勇于开展负责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纠正存在的偏差。要理直气壮地提倡共产主义奉献精神,不断端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责任制,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促进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不仅自己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而且要负责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及自己的配偶、子女。
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逐步营造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
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企业改革方案以及对外投资、联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凡涉及住房分配、下岗分流、调资晋级、资金分配等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
须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严格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业务招待以及缴纳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赞助、广告等费用向职代会报告的具体办法。继续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企业领导干部
要做出组织处理,不得易地做官。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会计聘任制度。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从而加强对经营者的权力监督,促进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可试行向会计事务所聘用会计人员的办法;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可实行向所属经济实体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一)结合实际,下功夫抓落实,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好的,要继续坚持抓好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解决职工群众反映
突出的问题。贯彻企廉工作规定要一步一个脚印,分阶段逐条逐项地真正落到实处。企廉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找准切入点,通过重点抓好改制企业和亏损困难企业落实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及时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随时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把经常性的
督促检查与必要的专项检查相结合,注意抓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带倾向性问题,组织重点检查,深入研究,找出症结,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不作自查自纠的,一
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工作的力度。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的调查,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落实企廉工作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尤其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群策群力,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对策,加强对企
业法人代表的监督。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善于运用正反典型事例,指导面上的工作。特别要重视总结和宣扬企业领导人员模范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先进典型,树立起廉洁勤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形象。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组织协调。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企廉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廉工作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方、各企业要适当充实企廉工作机构
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真正做到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分管,有办事机构,并在办公经费和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经贸委和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1999年4月2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2)15号
2002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职工的根本利益,实践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和除省管煤矿企业和国家直管煤矿企业以外的其它煤矿企业。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它开办的煤炭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安全生产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行业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县(市、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四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发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证照。未领取采矿许可证,不得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领取矿长资格证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禁止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第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由有煤炭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相邻煤矿之间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留设保安煤柱。严禁越层越界开采。煤矿企业进行采矿作业时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坚持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原煤炭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煤办字(1994)第430号》和《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严格瓦斯检查、瓦斯管理和瓦斯报审制度;严格巷道贯通和废巷管理制度;严格恢复供电,恢复通风制度;严格排放瓦斯制度。对采用自然支撑采煤法的高瓦斯矿井必须有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操作性强、安全防范措施严的方案,否则不准开采。
煤矿企业开采突出煤层,必须有预测突出的仪器、仪表及技术操作水平。必须有防治突出的能力和措施,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否则不准开采。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矿井必须有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察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避灾路线图等十一种图。
(三)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每一矿井必须实行机械通风;每一矿井的主要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能保持连续运转。
(四)高瓦斯与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高压水防灭火系统。
(六)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有水害隐患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发生透水事故的措施和装备。 
(七)矿井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八)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竖井提升人员时必须使用人员升降专用容器,必须有防断绳装置。
(九)矿井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畅通。
(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煤方法。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市域内的芦苇河、沁河沿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使用壁式采煤法采煤,禁止采用自然支撑法采煤。回采煤柱及确实需要采用自然支撑法采煤的块段,必须由煤炭企业编制特种作业规程,并报经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按安全生产要求配备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保证完好准确。
(十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性能测定和测试,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十三)煤矿井下所有作业面必须有依据地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的确实可行的作业规程。 
(十四)一个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米3/分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米3/分及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永久的地面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瓦斯抽放系统。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含副职、总工)必须取得由国家煤矿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由经中专以上专业院校培训合格或同类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担任。
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井(坑)下放炮员、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煤矿矿长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救护费用,矿山救护队应按协议约定向煤矿企业提供事故抢险、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决定。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组织制定本地区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年度计划。
(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配齐监督检查人员。
(四)每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
(五)每季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建议,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
(六)对市营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其它煤矿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起草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及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年度计划。
(三)每月听取一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营煤矿安全机构的工作汇报,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指令或指导。
(四)每季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并依据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
(五)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调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上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每月不少于2天深入煤矿开展调查研究。
(六)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和调查处理。
(七)对市营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监督管理责任,对其它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组织制定本县(市、区)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年度计划,对计划的落实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漏洞,及时修订或补充。
(三)按规定要求及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配齐安全检查人员。
(四)督促检查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煤矿巡回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有一天深入一线抽查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
(五)每月召开一次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例会,分析、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听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汇报及建议,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
(六)对县营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其它煤矿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市、区)主要领导对全县煤矿生产的指令和决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起草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及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年度计划。
(三)每月向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汇报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每月听取一次乡镇安监人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安监人员的建议,应明确作出指示。
(四)指导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调度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每月不少于4天深入煤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每月组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全县(市、区)所有煤矿检查一次。对重点矿或重大隐患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督促专门人员现场解决。
(六)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七)对县营煤矿、二轻煤矿及社会办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对其它煤矿负重要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指令和决定。
(二)制定本乡镇季度、年度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计划。制定并落实本乡镇政府人员的包矿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并依据专业、矿点和每周对本区域所有煤矿巡回检查一次的要求配齐安全检查人员。
(四)每月要有1/3的时间深入煤矿调查研究、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每月向县主要领导汇报一次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展情况,并提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六)每半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听取煤矿企业及安监人员的工作汇报及建议,对安全检查人员的建议,要着成专人限期落实。
(七)对本乡镇办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村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按第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负责制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规定组织职工全员培训,确保矿用特殊工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配齐配足安全检查人员。
(五)依法提取,合理使用安措资金。
(六)制定本企业季度、年度预防发生重大事故的计划,及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
(七)保障煤矿企业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八)每月不少于八天入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九)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县、乡、矿的安全监督检查网络和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要组织人员深入矿山、深入井下开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政府主要领导要在接到报告的十日内对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的指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要组织人员深入矿山、深入井下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认真总结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预防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在接到报告的十日内对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的指示。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领导应由熟悉煤炭业务的人员担任,每月至少要有三天深入井下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将乡(镇)所有煤矿的一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以对煤矿职工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现象。即:严肃查处煤矿企业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严肃查处煤矿职工的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安全检查中,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出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当即下达执法文书。各级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入井天数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具体规定是市级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8天;县级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12天;乡镇及矿安监人员不少于16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入井检查必须填写“安全检查三定”表,绝不允许不同检查时间而在同一处、同一个问题在“三定”表中重复出现。无论哪一级检查人员入井检查,必须复查前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所填写的“三定”表中所要求限期解决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解决的要酌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网,层层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营煤矿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乡镇安监站和县营煤矿工作;乡镇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乡(镇)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煤矿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煤矿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以警告、记过处分或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000~5000)元的罚款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擅自降低安全标准或检查安全生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不能及时督促处理重大隐患和及时报告的,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三章有关职责或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应当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一次死亡1--2人,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3000—5000元罚款,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在一个乡镇出现无证开采、证照不全开采两处(含两处)以上者或证照不全开采造成死亡事故的,要给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二)一次死亡3—5人的,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责任,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给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发生3—5人事故的,给予所在乡镇和(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一次死亡6—9人的,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1000~3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处10000~50000元罚款,给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机构负责人降级直至撤职处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五)同一乡镇、同一县(市、区)在一月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按以上规定提高一个等级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矿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即时上报,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严禁阻挠或干扰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村、矿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人参照以上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大小,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以及所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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