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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15:15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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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处理,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错案责任,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对结案案件定期评审复查制度。

第二章 责任形式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可以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前述行政处分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第八条 由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错案,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错案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干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并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分别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组织、授权执法组织等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本办法不排除其他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出现执法错案时,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改正意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1)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2)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3)导致行政赔偿的;
(4)经评审复查确认为错案的;
(5)其他依法确认为错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错案责任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
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已有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严重失察、失职导致本地区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的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由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负责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其所在部门安排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对发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错的部门和人员负有纠正、查处、追究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故意拖延、放弃纠正、查处和追究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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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标准、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树龄在300年(含)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树龄在100年(含)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各县(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确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对报告人给予适当奖励。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应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一)生长在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护;(三)生长在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护;(四)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进行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管护责任人适当补偿。
  管护责任人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区域划分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发生争议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并给予制止、检举和控告者适当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 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十条 对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接受委托承担管护责任的,管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一)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管护工作,保证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正常生长。
  (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伤和自然危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抢救措施,管护责任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
  当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需砍伐的,应按规定申办砍伐许可。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后,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的用地只能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废渣、堆物、封砌地面;(二)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四)擅自采摘果实、种籽;(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六)刻划、钉钉、拴绳挂物;(七)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 内的管护,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进行。移植费用、树木损失费及
  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提出保护方案,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实施。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有损伤、死亡情况的,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管护责任人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按照侵占绿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并处以罚款:(一)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1倍的罚款;(二)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严重或者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实际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赔偿额2倍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95号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部制定了《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全国交通系统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对公路监理市场开展一次专项的治理整顿工作,使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转,并为“十五”后三年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监理市场现状

 1、公路监理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已基本形成了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出了贡献。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有60000余人接受了系统的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其中12000余人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4000余人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17家单位取得了甲、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225家单位取得了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了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1999年以来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了连续三年的“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监理单位和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质量和合同意识得到增强,监理行为逐步规范,促进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为培育和规范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章和规范,初步建立起公路监理工作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做到了监理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3、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路监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监理队伍发展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监理职业化程度很低,人员无序流动比较严重;监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松懈;现场监理水平差异大,管理深度不一;监理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等。因此必须对监理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2年全国交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将公路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要整顿与培育并重、规范与引导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近期与长远并重。今年公路监理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之间相对固定、相互负责的法定合同关系,基本解决人员无序流动问题;主要监理岗位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监理行为基本规范;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资质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5、治理整顿工作总目标:到“十五”末,基本形成齐全完整、科学有效、层次界面清晰的公路监理法规规范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造就出一批能适应公路建设发展需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骨干监理单位;培养锻炼出一支经验丰富、素质高、能满足不同专业技术需求的职业监理工程师队伍,监理人员按市场需求有序流动,工作处于动态监控之下;现场监理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有效控制;监理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真正形成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公路监理市场。

三、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6、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2002年部将修订和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开展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国家、部有关规定的应进行修改。

7、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清理监理队伍,并实行监理企业年检制度。要按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已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监理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力量。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件和设备。对无基本力量、管理混乱、盲目承揽监理业务、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延期、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8、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监理持证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从今年起,凡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必须依托监理单位并通过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业登记和年检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9、要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规行为。各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包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0、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1、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要按照部建立公路建设动态信息管理和《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发[2001]46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发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

12、推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制度进行改革,下半年在四个省区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将视情况尽快全面推广。

13、组织开展对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项目法人执行监理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监理招投标工作、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效果等。要做到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职责界面清晰;监理招投标工作和监理合同规范;各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现场的高级驻地、副高级驻地和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由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承担,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持监理员证或培训证书上岗;各种重要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支付签认应由持监理证书的人员负责;监理现场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14、公路建设全面实行社会化监理。今年新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总监、驻地等各级监理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不得通过临时拼凑人员组成总监办、变相搞内部监理,否则将取消其项目法人资格。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加大对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定级、升级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监理资质审查结果公示制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16、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单位资质是进入公路监理市场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监理任务。对有上述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和提出申诉。

17、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施工监理的特点组织招投标工作。实行监理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监理标段的划分要体现规模经营的原则,对技术不复杂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工程标段长度原则上不应少于30公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体现素质优先的原则,一般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按0.8-1.0人/公里、二级以下公路按0.5人/公里配备。

18、规范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和投标行为。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监理单位必须信守承诺,按照工程要求选派的主要骨干力量,不得随意更换,并严禁压价竞争。对压价竞争、频繁更换监理人员特别是监理骨干的单位,要作为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19、加强监理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评标的重点要放在监理力量的配备、监理技术方案等,突出监理工作技术、知识密集的特点。要严格按照“专家评标、招标人定标、政府监督”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0、加强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秩序。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核备。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评标专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责成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职务犯罪、失职渎职、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21、推动监理单位转变企业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要求,积极引导监理企业按照有限责任等形式进行转制,并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要通过建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更加密切的利益关系,吸引高素质人材,监理企业的出资人应以监理骨干为主。监理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逐步拓宽业务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

22、要结合监理单位的特点,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信誉,完善监理企业管理制度。监理企业要开展适合监理企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监理企业的自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3、继续加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各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当地建设项目需求和监理人员总体水平举办“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岗前专项短期培训。今年起部质监总站将定期与授课院校签定委托书。培训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周全、教材可行、教师称职、管理严格、档案齐全,严禁擅自扩大培训规模、培训教师东拼西凑、压缩教学时间、考试作弊和冒名顶替及乱收费等问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责任单位举办或讲授监理业务培训的资格并予通报,对负有责任的授课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

24、广泛开展对监理工作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采取报刊媒体征文、知识竞赛、评选优秀等活动,宣传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社会对监理工作的认知度,增加监理的责任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通过评比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5、继续开展监理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部将抓紧制定监理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监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治理整顿实施步骤

26、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3-5月为筹划调研阶段,部起草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和相关标准,并分片区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搞好思想发动,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7-12月为检查落实阶段,通过各地区自查、互查和部统一组织抽查的方式,发现并查处监理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明年1-2月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在1月底前对本省的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交通部。部将对全国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要通过一年的重点清理整顿,做到摸清家底、净化市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监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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