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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7:20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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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公正合理地任用政府工作人员,把好职务升降关,保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职位获得适宜人选,以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机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实施本暂行办法,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五湖四海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优升劣降;要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升降实行科学化、规
范化管理,为今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
一、晋职。
(一)职数限额
1.工作人员晋升为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数,必须符合省编委规定的职数限额。
2.不设科的处,设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正副主任科员人数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按不超过1∶1掌握。
(二)晋升条件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必须经考核评鉴其前两年的工作确认为优秀或者前三年的工作为称职以上,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同时,根据担任不同职务的需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晋升科员和正副科级职务,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正、副处级职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正科、正处级职务,需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和副科、副处级职务,必须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2.个别工作实绩和才能特别突出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可以适当放宽对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少数民族干部可适当放宽对文化程度的要求。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逐级进行。若工作急需,个别工作实绩和才能特别突出的,方可越一级晋升。
4.工作人员晋升为正、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前一般应当经过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不具备培训条件和特殊情况不能先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到职后培训。
(三)晋升程序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公布的范围,由任免机关确定。
2.提名。
在领导推荐、群众举荐或者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晋升预选对象。
3.确定人选。
用人单位对晋升预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后,经单位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晋升人选。其中,需经上级机关批准任免的,要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送任免请示或函、《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呈报表》和考核材料。对拟晋升为正、
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得到所在单位半数以上人员信任的,方能确定为晋升人选。
4.审批任命。
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对晋升人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经机关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审批任命,并以任免机关的名义印发任职通知。对越级和放宽条件晋升正处级以下职务的,必须报经省人事劳动厅审查同意后再公布任命。
二、降职。
(一)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职:
1.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2.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3.因机构撤销、合并、精简,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4.由于其他原因应予降职的。
(二)降低工作人员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非因本人原因而降低职务安排的,原则上不降低工资级别;因个人原因而降低职务的,应当相应降低工资级别,执行新任职务工资等级。
(三)降职程序
1.所在单位对拟降职人员,提出降职理由和安排意见。填写《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降职呈报表》向任免机关呈报。
2.任免机关在广泛征求群众和当事人意见,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确认应予降职的,即免去原任职务,任命新职务(或责成下一级任免机关任命新职务)。一时难以安排或者确需提高知识和能力的,可以先培训,后任命新职务。因机构撤销而降低职务安排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可
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3.工作人员对降职不服,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的一个月内向任免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三、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四、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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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长热线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强化民本思想和服务意识,着力推进民本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热线工作,是指市长热线办公室交由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三)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四)工作渠道不畅通,网络单位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六)已经通过市长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八)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由市长热线办或市问责办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湘办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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