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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54:54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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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8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十一日




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我市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噪声和振动污染是指在本市从事采矿、采石等生产活动,排放超过区域噪声或振动标准,污染中心城区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或振动。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噪声和振动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排放噪声和振动的单位或个人所需的民爆用品和爆破作业审批实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噪声和振动造成的城市地质灾害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生产作业,只能在每天上午11时至12时进行。

第五条 需排放噪声和振动的生产作业,辐射到市中心城区的,应在作业前五日向市公安局申报生产作业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公安局审查作业计划时,对向敏感建筑集中区排放噪声又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应不予审批;对批准作业的,应将其作业时间、影响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实施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生产作业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接受监督。

第七条 采矿、采石等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和振动,传播、影响到市中心城区的,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所规定的区域标准值。超限值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不按批准的作业计划作业或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业排放强烈噪声和振动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第九条 拒报、谎报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作业实施情况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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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5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临时占道摊点,加强市容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道路、广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事权划分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市区15条主要道路和环城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区(含开发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范围外其它道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道摊点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影响群众生活、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定点布局。市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征得市市容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要路段和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营性占道;一般路段和区域严格控制经营性占道的数量;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相对集中设置摊点,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临时占道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
  第七条 对现有的经营性占道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可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限期取缔。
  第八条 经营性临时占道只收取环境卫生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摊位管理费。  
  第九条 市、区市容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严格管理,根据需要招聘临时协管员,同时聘请专门的清扫保洁队伍(人员),负责全过程的卫生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和全过程监控。招聘临时协管员和清扫保洁人员应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 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三) 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从事餐饮经营的还必须自备泔水桶,使用清洁燃料;
  (四) 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五) 不得损坏道路、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六) 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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