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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1:53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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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 2 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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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

  2、减教科书费: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教科书费用减50%;

  3、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

  (二)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补”,即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市中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评审程序:“市中职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将《申请表》交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县(区)民宗局分别审核(低保家庭学生须附“低保证”),即: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宗局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申请表》,同时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二)发放程序: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以及资助标准核定资助金额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资助项目和标准分别落实到每个学生,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助学金管理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资助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确保中职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八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中央及省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迟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3号)安排,经研究,现就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日、13日举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确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本地区价格行政部门申请核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行政部门及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及时将考试日期向社会公布,并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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