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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42:20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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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算考核办法》(试行)随文印发,请各行进一步加强对决算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决算编报任务,争取更好成绩。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决算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保证我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决算编报质量,根据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决算考核的对象、范围及要求
(一)会计决算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二)会计决算考核的范围包括业务部分和财务部分。
联行对帐签证的考核,由于情况比较复杂,1990年暂不列入。
(三)会计决算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决算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考核。
二、会计决算的考核方法
(一)报送时间的考核
会计决算报送时间考核以100分为基数进行计算,报送时间及得分标如下: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凡会计决算于二月十五日一次报齐的(包括会计决算业务部分、财务部分各类报表,决算拨、贷款签证单,会计、财务决算说明等),得100分。提前报送的,每提前一天奖励0.5分;延期报送的,每延期一天扣减1分。
2.不是一次报齐决算的,以最后报齐决算的日期计算。
3.报出时间的考核依据:派人报送的,以车、船、机票的蟆为准;邮寄的、以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4.延期15天以上报送决算的,取消报送时间考核发。
(二)编报质量的考核
会计决算编报质量全部达到要求的为200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按下述标准扣分:
1.各种拨款、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原考核标准。
(1)串拨、贷款种类,串主管部门,及超拨、贷款限额、指标列支的每笔扣2分;
(2)签证单各栏数字不平衡(包括签证单汇总封面),每张扣2分;
(3)签证单建设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印章不符,而又未作说明或错填建设单位名称的,扣2分;
(4)漏报签证单、转拨清单的,每漏报一张,扣3分;
(5)省外转拨限额的签证单,未填或错填管理机构名称或其开户行的,每张扣1分;
(6)签证签章不全的,每张扣2分。
2.各种会计业务、财务决算报表考核标准。
(1)决算明细报表的项目金额必须与决算资金平衡表有关项目金额一致,凡不一致的,按每个项目扣3分;
(2)报表各栏有关数字不平衡,每项扣2分,受牵连的错项不扣分;
(3)有关报表年初余额与上年决算报表年末余额不一致而未作说明的,每项扣2分;
(4)超标准提取有关费用和超专项指标列支费用,以及计算错误的,每项扣3分;
(5)报表数字串项、项目顺序颠倒,每项扣1分;
(6)漏填报表编报行名称及漏盖印章的,每张扣1分;
3.其他考核
(1)决算报表,签证单数字、文字不清晰,涂改严重,根据情况扣1-5分;
(2)决算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和报送份数不足的,根据情况扣1-5分。
三、考核评比方法
(一)根据会计决算报送时间考核得分和会计决算编报质量考核得分相加,为综合考核依据。同时,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别考核评比和排列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取前6名;计划单列市分行取前3名(均包括并列),为编报会计决算优胜行。
(四)为鼓励先进,拟对优胜行发给优胜名次奖旗一面。并设优胜流动奖杯二枚,分别发给当年第一名优胜行。连续三年获得第一名的,由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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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认

杨亚新

  (一)自认的概念和特征
  1.自认的概念。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并不全面,只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作了特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弥补,对事实的自认也作了明文规定。该《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是,不足的是民事诉讼法和《意见》对自认的规定仅仅是一种概念性的表述,过于笼统,给实践操作带来不便,需要尽快地加以完善。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除此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所为的承认或陈述并不具有自认的性质。(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这里的不利于自认主体的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而不是由自认主体本人提出的;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己不利的事实而不是有利的事实。(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认诺,必须以语言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积极地作出,而不能以消极地沉默为自认。
  2.自认的特征。自认是诉讼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认诺对方主张的诉讼请求。自认具有两大基本的特征,即不可分性和不可撤销性。
  1)不可分性。自认的不可分性是指自认不得加以分割而作不利的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不是自认,应当从整体上加以观察,不能断章取义,而作出不利于陈述者的认定。比如原告向法院主张说,被告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其借款1万元,至今还有5 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被告辩称,他确实向原告借过1万元,但已于诉讼开始前全部偿还。在这里,法院不得只选择前半句而认定被告还未还款。又如某被告向法院称,其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以应急需,但因对方要求利息过高而作罢。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也不得选择前半句而认定被告已有自认。
  2)不可撤销性。自认的不可撤销性是指自认一经作出,就产生效力,不得随意加以撤销。自认是一种不利于己的承认行为,而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理智的头脑清醒的当事人不会对不存在的不真实或者杜撰、编造的事实或请求加诸于自己头上,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真实,而免除对自认的事实负有举证负担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当事人要充分认识到自认的后果,一经自认,不得翻悔。“自白作为一项重要的有拘束力的诉讼行为,要求当事者必须慎重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但是,对自认的不可撤销性也有例外,即在证明了自认不仅违反了真实的情况,而且当事人是基于错误才作出自认的,可以撤销自认。
  (二)自认的分类
  1.根据自认作出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因而也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裁判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在其作用和效力方面,与诉讼上的自认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而只能被容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2.根据自认的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所谓对事实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事实的自认,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并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主张予以承认的意思表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也能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但与对事实的自认要求法院须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的依据不同,诉讼请求的自认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于自认者不利的败诉裁判。
  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作分别规定,并在称谓上有所区别。对事实的自认,通常称为“自认”,而对诉讼请求的自认通常称为“认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理论将二者统一纳入当事人承认的范畴,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规定。
  3.根据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限制为标准,可分为完全的自认与限制的自认。所谓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又称为无条件的自认。而限制自认并非是无条件的,相反是有条件的,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故又可称为有条件的自认。限制的自认主要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在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例如,被告依原告之主张,自认有借款之事实,但同时又主张业已清偿,其业已清偿的主张即为附加的独立防御方法。(2)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争执其他部分。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曾借款1 000元,被告只承认曾借款500元,在附加限制的情况下,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陈述相互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成立诉讼上之自认。
  4.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所谓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而默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又称为准自认或拟制的自认。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作为诉讼一方的一个拍卖商曾签发一份明细表,其中讲到某些货物是一位破产者的财产。基于这一事实,法院认为,诉讼的另一方没有必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货物的主人已破产。默示的自认发生明示自认的效力,不过,不争执的当事人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或在第二审仍得以言词或书面予以追认。
  (三)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的效力的讨论可以区分为诉讼上的自认的效力和诉讼外的自认的效力来进行。诉讼外自认仅是一种证据,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斟酌情形加以判断,且通常非经当事人援用,不得将其作为裁判之基础。“诉讼外之自认,仅为证据之一种,并无诉讼上自认之效力。该项自认,纵使与他所主张之事实相符,仅可为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之资料,亦即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院判断之。他造得援用此项自认为证据,并非因有此项自认而毋庸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但从该解释(即《意见》——引者注)本意及解释内容看来,它仅指的是诉讼上的自认,也就是说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在诉讼上具有直接证明效力。”而诉讼上的自认的效力与诉讼外自认的效力有着明显的不同,具有毋庸举证,拘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
  1.具有毋庸举证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而为自认时,对方得因此免除对该主张的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自认发生毋庸举证之效力,亦即对于他造主张不利于己之事实而为自认或不争者,他造因而就该项之主张,得免除举证之责任。”
  2.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销,即使案件系属于二审或再审,亦不得随意地撤销其在一审中的自认。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拘束。一般来说,自认的事实是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因而很少出现该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争执的情况。但是由于诉讼的展开具有多种可能性,某个阶段对于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自认后来却变成不利因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不能随意地撤回其已被自认的主张。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经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认定其为真实,并将因自认而使当事人相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须另行调查证据。自认的效力不仅拘束本案的法院,还对其上级法院构成拘束。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自认所作出的裁判,如果处于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即使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也不得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因此,上诉法院裁判的结果,除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必须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判。
  (四)自认的撤销
  自认的撤销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被当事人所撤销。只有明示的自认才存在撤销的问题。一般来说,自认一旦作出,具有不可撤销性,但是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自认:(1)自认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作的自认系出于错误而不符合事实真相的。(2)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3)自认系被诈欺、胁迫或者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而不得已作出的。(4)诉讼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5)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有学者提出批评:“所谓‘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系出于错误而自认者’云云,一若虽与事实不符,亦有非出于错误者,则纵能证明与事实不符,如非另行证明出于错误,亦不得予以撤销然。”对于自认因上述情形之一撤销后,具有何种影响或效力,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定。


北安法院 杨亚新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53号

二000年五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提高我市产品质量
总体水平,保证襄樊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质量
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以下合并简称质量责
任书)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
作若于问题的决定》和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考
核办法。
二、质量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三、质量责任书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终总
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签约人政绩的
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
1、被考核单位切实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优秀;
2、被考核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合格(主要工作目标系指质量
工作目标1~7项,打假工作目标l~5项);
3、被考核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完成率达60%,其打假目标之(一)、(二)、
(三)项全部达到的为基本合格;
4、被考核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打假工作目标之(一)、(二)、(三)项有一项或一项
以上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各县(市)政府应提前对照质量责任
书和本办法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自查,将全年的目标
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实事求是地进行
总结,向考核小组作详细汇报,并有文字材料和考核申请
报告。
2、核实数据资料。考核小组核实全部数据资料,必
要时可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对各被考核县(市)完成
各项目标情况逐项作出考核评语。
3、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性
的考核意见,报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质量工作先进县(
市)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下年度列为质量工作
和打假工作重点治理地区,并按责任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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