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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3:15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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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


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发展。这项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投资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对公司全部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效益承担经营责任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根据经营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发放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经营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水平。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发放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公司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本地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系数
公式中的“系数”应根据企业类型、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在2.0—10.0的范围内确定。小型企业一般控制在4.0以内,中型企业一般控制在6.0以内,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8.0以内,特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10.0以内。企业类型划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
基准。属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的,确定系数要适当从紧,控制其基本年薪水平。
第七条 经营者的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计算办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社会贡献率。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原则上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
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 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 建立经营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经营者个人出资和从经营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经营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经营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在次年初进行严格考核。经营者的实际年薪收入应在次年上半年内确定并兑现。
考核净资产增值情况应剔除下列非经营性因素:(1)国家对公司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国家专项拨款、投入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3)国家对公司实行减免税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按国家规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5)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公司接受馈赠增加的资本金;(7)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增加的公积金;(8)其他客观因素。
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经营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经营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经营者因经
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经营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分,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 兑现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经营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后10日内,分别将经营者基本年薪、业绩收入缴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经营者年薪收入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给经营者。业绩收入按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经营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经贸、财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确保年薪制顺利施行。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一季度内提出公司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包括有关报表资料),报政府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应在次年一季度内提交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政府劳动保障、经贸、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
(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总经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经营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年薪制试行工作,并将实施细则、试行企业名单、试行情况等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为国有投资的,中方经营者实得年薪,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由中方投资单位商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以奖金、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营者所给予的一次性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薪收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仍执行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应根据其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作出的贡献,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讨论
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审议后决定。公司应妥善处理好经营者年薪收入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以及与职工工资收入的关系。具体分配办法和结果,须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经贸、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经委《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意见》(川劳资〔1995〕62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相关指标解释。(略)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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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6-05

教基[2001]14号


  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执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学校的艰苦奋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宏伟目标已初步实现。在实施“两基”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基础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决定向北京市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推进‘两基’成就奖”,同时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等329个地区(单位)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光荣称号;授予常晔等1044名同志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本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向他们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就。为使我国基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推进“两基”成就奖名单(32个)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名单(329个)

  北京市(8个)
  海淀区、顺义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委员会、西城区教育局、房山区十渡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5个)静海县、宝坻县、蓟县、西青区、天津市财政局

  河北省(13个)唐山市、秦皇岛市、安国市、武安市、三河市、井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河北省教育厅、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张家口市教委基础教育科、临城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南皮县文化教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山西省(9个)晋中市、太原市小店区、永济市、大同市南郊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沁县教育委员会、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教处、太原市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8个)包头市、奈曼旗、赤峰市元宝山区、乌兰浩特市、巴彦淖尔盟教育局、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体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辽宁省(10个)大连市、盘锦市、沈阳市和平区、海城市、锦州市凌河区、西丰县、辽宁省教育厅、鞍山市教育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东港市财政局

  吉林省(7个)长春市、舒兰市、前郭县、延吉市、吉林省教育厅、镇赉县教育局、通化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7个)呼兰县、宁安市、讷河市、肇东市、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5个)闵行区、徐汇区、虹口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13个)苏州市、盐城市、江宁县、锡山市、铜山县、海门市、赣榆县、丹阳市、江苏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洪泽县共和乡、邗江县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10个)宁波市、杭州市、绍兴市、萧山市、绍兴县、磐安县、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浙江省教育厅

  安徽省(12个)巢湖市、芜湖市、合肥市西市区、阜阳市颍泉区、桐城市、宁国市、寿县、当涂县、安徽省教育厅、黄山市教育委员会、铜陵市教育委员会、全椒县财政局

  福建省(9个)厦门市、福清市、泰宁县、南安市、邵武市、莆田市涵江区、龙岩市教育督导室、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江西省(9个)南康市、贵溪市、宜丰县、抚州市临川区、南昌县、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山东省(19个)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潍坊市、肥城市、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滨州市、临沂市、枣庄市教育委员会、东营市教育委员会、兖州市教育委员会、德州市教育委员会、莘县教育委员会、郓城县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18个)郑州市、焦作市、漯河市、偃师市、项城市、泌阳县、睢县、开封县、舞钢市、辉县市、林州市、西峡县、信阳市教育委员会、濮阳市教育委员会、鹤壁市教育委员会、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三门峡市财政局

  湖北省(12个)武汉市东西湖区、大冶市、枝江市、竹溪县、罗田县、潜江市、谷城县、钟祥市、孝感市教育委员会、武汉市教育委员会、荆州市荆州区教育委员、会咸丰县教育委员会

  湖南省(16个)浏阳市、邵东县、临湘市、娄底市娄星区、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桂东县、祁阳县、湘潭市岳塘区、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湘西自治州教育委员会、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耒阳市教育局、湖南省教育督导室、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处、湖南省临澧县财政局

  广东省(12个)广州市、梅州市、茂名市、中山市、新会市、新兴县、澄海市、南海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教育局、顺德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南宁市、桂林市、灵山县、象州县、北流市、扶绥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地区教育局、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南省(6个)琼海市、文昌市、屯昌县教科局、琼中县教科局、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社会发展处、琼海市财政局

  重庆市(7个)北碚区、渝北区、忠县、奉节县、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四川省(18个)成都市、温江县、双流县、绵阳市、绵阳市游仙区、内江市东兴区、宜宾市、宜宾县、洪雅县、华蓥市、宣汉县、大英县、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自贡市教育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委员会、广安市教育委员会、德阳市教育委员会

  贵州省(11个)贵阳市、遵义市、锦屏县、福泉市、贵阳市白云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州教育局、铜仁地区教育局、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10个)昆明市、玉溪市、陆良县、弥勒县、华坪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南省教育厅、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临沧地区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4个)山南地区、曲水县、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陕西省(9个)咸阳市、长安县、韩城市、铜川市印台区、宝鸡市教育委员会、安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延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商洛地区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8个)酒泉地区、镇原县、迭部县、永登县、甘肃省财政厅、天水市计划委员会、张掖地区教育处、静宁县

  青海省(4个)海东地区、贵南县、青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吴忠市利通区、隆德县、平罗县教育局、银川市郊区文化教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阿克苏市、焉耆县、玛纳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室、新源县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农八师、农一师教育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27个)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央统战部经济联络局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

  共青团中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工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教育司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科技部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司法部 四川省阿坝监狱

  铁道部 兰州铁路局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教育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解放军总政治部 西藏军区政治部秘书群工处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社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扶贫办

  宋庆龄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部

“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44人)

  北京市(16人)常晔(女)、王文福、胡红星(女)、张进增、刘铁岭、崔树毅、傅庚、薄家景、张万钧、沈柏骏、王春兰(女)、蔡村(女)、赵文英(女)、李福成、黄飞立、吴素芳(女)

  天津市(17人)程致平、孙克林、石宝珠、么庆顺、董明祥、赵殿奎、林树森、王淑敏(女)、李国春、薛绍美、李宝华、吴颖世、陆丽珍(女)、宫玉发、吴功森、崔福泓、殷淑严(女)

  河北省(52人)徐英杰、李建平、刘景林、张贡龙、焦振芳、王玉梅(女)、吕会东、李永安、李义林、唐玉春、时晓峰(女)、徐玉冰、尚斌、杨章岭、冯云生、牛永芳、马春修、马凤荣、王会英、张笑喜、范福生、杨新建、刘宝玲、贾体新(女)、张清、苏振三、屈凤梅(女)、丁绍文、卢永庆、岳万厚、肖俊泉、高金龙、宁家一、郭桂生、李德忠、徐明勇、娄锡文(女)、张佩番、贾玉华(女)、黄书良、吴校理、孙振甫、魏继红、尹亚力、刘允(女)、王占林、闫春来、吴云(女)、马宁、刘贺英(女)、史贺楼、曹瑞武

  山西省(25人)刘玉新、廖沁平(女)、白成社、李滋儒、王福祥、张继平、王忠彦、张绍明、许金贵、蔺计爱(女)、王茂泉、宁雪清(女)、庞金斗、梁增华(女)、陈昌乐、张启亮、冯有正、范振凯、周升、杜善学、安焕晓(女)、任月忠、康天明、闫存、来樊玉龙

  内蒙古自治区(26人)林洁(女)、郭树泽、张利平、诺日布、李光席、张国平、满特嘎、昝振英(女)、张建义、刘晶毅、杨万祥、金大忠、张拴秀、祖凤云(女)、朱彤升、巴音松布尔、郭德金、荣板晓、阿柔娜(女)、金铠、肖天贵、刘晔、何成保、黄志刚、王亚平、梁元旦

  辽宁省(35人)姬庆生、陈广君、姚远、艾廷隽、祁鸣(女)、高肇基、朱相恩、何宝刚、姜成十、张敦和、林春阳、李德森、高允太、奚丞广、夏文英、马诚云、于庆勇、兴成竹、王锦、彭寿斌、景梅石、郭素琴(女)、江永才、石泰欣、李汉新、齐宝山、徐巍(女)、杜朝枢、刘俊忠、于文生、王桂春(女)、孙振鸣、许福生、杜同宝、梅树清

  吉林省(25人)于福今、隋修军、赵广业、朱世忠、李春林、粟振国、王志丹(女)、赵淑芬(女)、孙光瑞、张乐平、刘清林、李连春、于学仁、辛建华、孙坚政、沈文清、侯绪国、王志泰、李锡载、姜东默、刘吉生、陈谟开、张茵(女)、李国风、鲁长生

  黑龙江省(26人)杨树清、安承才、王长斌、韩世惠、陆文君、陈云来、魏兴柱、张东友、姚明远、王桂文(女)、高艳华(女)、田力范、李焱春、赵明阳、毛英哲、李桂发、唐庭棣、张书杰(女)、刘亚勤(女)、王玉林、温殿有、庄炳艳(女)、高蓓(女)、孟凡杰、张心锋、石淑艳(女)

  上海市(18人)郭天成、刘国胜、瞿钧、潘冬明、周丽玲(女)、吴幼英(女)、顾静宇、高平、蒋凌(木或)、姚庄行(女)、张安、高鉴清、胡延照、王世虎、俞志亮、施志义、庄锦荣、侯龙法

  江苏省(48人)顾永进、张廷山、蒋永生、杨福明、孙开强、倪惠国、李欣章、刘汉超、师洪侠、孙明洋、张敬海、陈天中、朱法新、吴美玲(女)、顾敦荣、张滢(女)、陆品连、倪鼎金、葛鑫涛、于绍林、张文祥、丁祝庆、陈学文、王家乾、戚士喜、李建国、周春勤(女)、刘广发、赵家涛、袁福成、陈绍宗、吴定戬、施云成、锁敦信、韩桂桃、许德科、生俊义、刘国荣、殷洪林、徐建中、丁宗治、金厚成、严国龙、邵宏灯、王道治、沈庆华、张克滨、周鹏

  浙江省(31人)包丽蓉(女)、曾东元、吴建淳、陈德高、朱水娣(女)、陈守义、郑国启、黄良桐、林圣雄、赵旭昊、陈国燕(女)、章宝土、范巴陵(女)、黄庆德、沈建惠(女)、张维绢(女)、汤益培、陈明宝、周启水、卢子跃、汪亚莉(女)、徐雪芳、郑书荣、李相缪、梁梦云、陈美德、施基城、徐根耀、张友妙、钟达、张春燕(女)

  安徽省(49人)袁林田、陈巨中、阚道昭、任百荣、赵志坚、范启武、薛长德、汪炳瑜、牛永华、陶俊之、毛广友、荀凤鸣、蔡世红(女)、马本庆、姚国藩、董广智、汪传洲、杨传连、贾本昌、刘自朝、刘观真、王金如、尚凯、朱桂庭、胡延枝(女)、吴千里、彭朝东、张春林、吴献金、葛国正、温耀松、胡国城、吕耀光、汪其惠、闻厚贵、吴明智、操世栋、张梅璋、尹扬金、程平、张渔渊、郭志远、汤光富、潘琦、徐经武、赵景玉(女)、高正民、金汉杰、章钟涛

  福建省(27人)林祥云、林葆础、宋克宁、林有法、邓渊源、柯德安、杨少仁、卢民松、黄少萍(女)、林冬青、龚清概、郑栋梁、林为霏、李新贤、林庆生、伍武林、黄海洪、林学明、许智勇、罗秋生、陈华、林灿华、林希顺、叶平、马长冰、翁德威、金育新

  江西省(32人)汪国珠、陈志华、刘道琴(女)、王宜安、漆建胜、周佩曾、涂赞珠、邓小(亻毛)、林荣根、刘廉洁、简志宏、邹裕明、叶泉卿、刘包荣、易仲贤、吴才有、柯尔荣(女)、何水明、乐明福、杨长康、黄衣华、欧阳运、谢华强、刘喜生、邱少华、张果喜、袁小平(女)、宋寅安、聂和生、傅小军、余印根、马承祖

  山东省(65人)单兆众、高文浩、刘广侨、赵绪潭、牛余和、钟蔚(女)、李福友、陈显青、刘志波、宇春芳(女)、张相逢、于庆臣、王世军、王天福、周世莲(女)、孙卓炳、王广德、魏丕永、刚宪军、张心骥、淳于家新、武振庭、耿建伟、陶培文、张文南、张玉芹(女)、魏进路、周齐、张绍灿、周华凡、陈广河、王恒孔、孟秀芹(女)、朱树椿、王万琛、邹积会、张玉庆、王坤英(女)、王莲萃(女)、张有广、王乃信、王俊儒、李明绪、于振尧、崔秀娥(女)、高立泉、马传智、孟昭友、王建民(女)、孙家振、郑西溪、张学新、李志荣、张士健、孟昭星、钱绍华、王凤兰(女)、李东兰(女)、丁继民、王凯荣、倪庆印、王婉英(女)、李安学、李森玉、徐怀评

  河南省(61人)高振岐、舒安娜(女)、裴作佑、杨元朝、徐宗华、付中坡、靳国彪、刘者孝、张锦中、胡宪芝(女)、罗文跃、朱世全、马治国、王福来、周锐峰、王克勇、周明扬、刘朝玺、尹会知、孙小丽(女)、毛明灿、侯桂林、丁全明、刘经藩、李文敏、薛占荣、程万治、杨玉春、海滨、华德荣、陈志民、李健生、贾振山、白治河、王俊堂、纵精哲、赵福平、杜心甫、宋蕙(女)、庞奎生、黄金灵、高铁梁、郁亮(女)、傅全清、过英、赵春波、允爱娟(女)、孟顺礼、邵泽河、韩宝智、李文成、马振海、靳建禄、张怀君、杨永盛、傅建堂、冯哲、杨德亮、白振勇、徐跃峰、张富军

  湖北省(52人)罗国平、黄少平(女)、何显斌、徐长庚、王正用、程戈、黄兴隆、罗厚泽、肖巧云、傅本华、杨才庆、杨向玲(女)、林家宏、周学云、韩宏、周自觉、杨祥义、王树生、吴启全、张瑞友、吴恒才、邓述瑞、袁仕芝、朱振兴、张万义、王能科、陈德洲、阮学伟、杨启辉、汪元良、朱应同、叶兆清、汪昌平、邓廷祥、高汉华、余学会、温继生、王浩基、孟宪章、徐先寿、何诗标、郑远宏、廖国政、曹琳、童道友、周元武、彭水成、曾庆宏、纪登训(女)、金黎明、田启、李海清

  湖南省(49人)阳正良、康弘、麻老正、秦明璞、朱采、舒一平、佘铭衷、刘正岚(女)、陈昌清、蒲宏寿、舒均遂、易延槐、莫承大、刘联国、刘昌义、张继云、刘力量、陈立耀、唐千益、【胡昭程】、李晓燕(女)、何昌亮、黄宗田、覃德泽、丁微、昌先南、张光荣、谈菊荣、曾建屏、贺顺英(女)、王楚南、沈继金、王惠堂、汤泽培、谭建安、吴承志、李亿龙、戴立山、何秋兰(女)、奉祥明、刘志湘(女)、旷梅生、曾顺美、高国全、李克威、仇再芳、李庆国、钟团鹏、许自兰(女) 

  广东省(48人)李秉雄、王卓华、杜启泰、杨柏生、陈渭源、邹子容、李赐添、胡又新、汤汉良、董维木、王维大、沈应希、谭国渠、钟长庚、陈炎生、林成茂、杨世柏、邹继海、陆永强、黄亚华、谢冬华(女)、罗毅强、黄伯源、陈树生、叶沛涛、钟建光、许玉云(女)、邱松光、袁奕强、庄少雄、张国权、叶盛和、郭象泰、胡潭波、童照明、温建邦、陈卫平(女)、杨贵宏、温建荣、刘洪发、林焕章、刘桂良、黄伟平、黄志超、许世硕、黄世宏、汤桂森、赖志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33人)何斯立、黄中信、谢金海、邱少初、黄锦德、张明华、吕强、潘燕(女)、邹日光、邓凤群(女)、莫现智、龚国献、卢步明、龙志刚、陈德萍(女)、苏瑞文、朱荣庆、班仕能、吴能枝、黄志诚、张庆兴、郑灿明、李哲、覃玉林、赖每、许卫、韦向前、彭钢、雷庆多、张乔林、韦广雄、覃志成、李开生

  海南省(12人)张力夫、邢打胜、陈大深、薛英炳、梁居丰、张宗和、李正强、罗素兰(女)、符鸿合、龙明、张理昌、符志仕

  重庆市(25人)叶贵本、潘文生、杨永安、周东文、邹润生、但银珍(女)、黎明、奚千里、陈晓风、肖坤华(女)、黄明会、李模海、黄锦山、唐建华、唐万华(女)、张石弟、罗萍(女)、张宗超、丁继泉(女)、周光启、董正男、邓睿、杨德清、黄忠伟、罗德志

  四川省(60人)强兆虎、乐玮、郑开诚、刘策、李振奎、李为果、文学华、郭世雄、林明东、刘永忠、吴才林、向志习、徐兴发、罗湘卒(女)、张克铭、刘栋、李明春、黄熙纵、吉克坚、胡永宗、田明翔(女)、骆世荣、李祥明、陈仁海、钟发利(女)、陈永均、王应淮、黄忠、曾崇焱、刘羽成、李永畅、李文元、向仕刚、何中顺、刘兴明、李世庄、刘德兴、陈代源、周茂琦、熊彬、黄万钧、张明道、罗玉兰(女)、潘勇泉、赵顺华、李启昌、冯玉祥、张绍炳、彭发敏、杜高翔、殷卫伟、尚博文(女)、颜振、刘吕真、杨秀军、曹译、王文生、陈军(女)、曾全、何纯英(女) 

  贵州省(34人)石明光、姚明凤(女)、王师旦、陈文发、龙立俊、周溱、龙家模、田应楠、陈祥和、杨学伦、张少群、田景凤(女)、黄竹生、张云青、周祖宣、胡仕荣、李吉康、吴仕芹(女)、马葆全、陈元超、袁昌贵、徐文祥、郭华玲(女)、包海尧、杨富祥、刘若东、郑钰茹(女)、蔡志君(女)、杨贵珠(女)、陆昌友、吴郁英(女)、皮俊林、张灵姣(女)、肖宗勤 

  云南省(33人)郑顺珍、董卜英(女)、张思濂、陈必贵、罗德明、毛树森、罗嘉福、鲁志廉、王跃、李树华(女)、白保兴、马子凡、孙天竹(女)、郭光灿、罗维祥、刀瑞廷、杨星堂、李德忠、王新民、李章、张顺动、和灿鑫、李兰英(女)、松海明、黄文兴、马力、王建颖(女)、曾鹰、张馥、李先猷、李晓南(女)、何开喜、李双住

  西藏自治区(11人)扎西达杰、扎西泽培、孔宪贵、尼玛次仁、格巨坚赞、达哇、丹增央培、姬亚军、达娃措姆(女)、次仁旺庆、扎西次仁

  陕西省(28人)李广瑞、许建国、姚中顺、刘明夫、郭志诚、丑恪谦、段俊耀、杨宝明、折武彦、冯月菊(女)、张乃兴、杨达才、来培、刘忠胜、李向东、江才忠、杨淑云(女)、郭小川、刘进辉、郝飚、谢有清、杨军发、党贵锁、冯齐昌、席建中、张文耀、张宗山、杨桂才

  甘肃省(26人)万治贵、雷百庆、田永祥、蔡虎林、蒋景林、韩卫平、雷尔镜、王惠芳(女)、方生元、臧佑仁、萧村逸、周仲才、李玉怀、刘玉关、云丹龙珠、吴继德、张国枢、杨文山、丁一、李应蓉(女)、宜秀萍(女)、阎思圣、杜振华、白继忠、巴建坤(女)、陈冬芝(女) 

  青海省(13人)南杰、景占荣、卡木特尔、马有才、旦争才仁、赛日尖参、张有生、波海、杨全玮、李大华、赵斌、张德树、魏银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12人)韩梅源、翦万笈、孙占财、张治中、白雪山、刘占保、朱生宝、李保生、赵尚海、卢光照、拜志明、马玉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人)阿布都艾尼•司拉木、托乎提•艾则孜、努尔买买提•卡斯木、伊明•马木提、艾力垦•阿布都热依木、杜思洁(女)、赛肯•胡萨英、傅宪利(女)、吐尔逊别克•克里木、张凤山、张普江、吾甫尔•阿西木、杜秉礼、努尔巴哈提、买买提江•艾沙、蔡兴、甫拉提•阿西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人)卡德尔•拜克、腊寂山、陈金修、赵殿银、王淑珍(女)

  中央国家机关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33人)

  傅诚、袁敏(女)、路晓峰、杨广洪(女、)张海林、王凤玲(女)、褚邦恒、吴仕民、杨月明(女)、刘梅茹(女)、孙重芬(女)、杨庆民、闵钐、刘国良、徐永光、程淑琴(女)、尹鸿祝、才旦央妮(女)、温红彦(女)、汪大勇、韩召善、王予集、张洪图、王武陵、耿丽丽(女)、郦国瑜(女)、葛家铎、林莉莉(女)、柏均和、胡刚毅、陈德珍、王文湛、张昭文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令12号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于建成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东港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建制镇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岚山办事处建设部门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证明。
第八条 因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
(二)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购土地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并附图;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擅自进行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四)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的地点;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需要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房屋初次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并承担评估费用。拆迁人可以组织被拆迁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估。申请人对复估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另选一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依原评估结果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两家评估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
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被拆迁人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在当地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管使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到银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持房屋补偿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到银行支取或缴纳房屋差价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先结清差价,拆迁人支取补偿安置资金应凭结清差价的协议和施工进度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由银行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两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具体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 年度房屋重置建安单价、附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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