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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7:08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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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建设部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前言
为推动全国各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少投入,多产出,努力做出大批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种类
第一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在各部门、各地区评选出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二、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践检验的完整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五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六条 国外设计的工程项目,可由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设计水平予以评价,其中设计技术水平确实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十分显著者,可以向建设部推荐,作为评价该工程项目的参考。但国外设计一律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七条 援外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优秀工程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达到经济发达国家同类工程目前已普通采用的技术水平。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4.设计过程中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认真开展了QC小组活动,采用了优秀工程设计应用软件。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 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申报金质奖的项目,要求各项主要指标达到国内最高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第九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目,个别因特殊原因漏报的项目,竣工投产期可延长为五年内(以评选当年向上推算)。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四、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十条 各设计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在本单位评选优秀设计项目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设计项目,根据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按设计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设计评选。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申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优秀设计项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归口,严格对照各行业的优秀设计评选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征求建设、施工、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设计。然后,从中选出几项在本部门、本地区名列前茅的优秀项目,由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未经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工程设计项目,不能直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十三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一律按本部门、本地区评选优秀设计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推荐各部在本地区建设的优秀设计项目;各部亦可推荐地方的优秀设计项目。但在推荐前,必须互相协商一致。各部、各地在推荐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设计时,部门的项目要征求所在地的意见,地区的项目也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优秀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部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行业初评,列出初评名次,提交国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国家评审委员会将选择部分工程设计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和检验。
第十六条 经国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授予优秀工程设计奖章及证书。
第十七条 被评上优秀工程设计金质奖的项目,有资格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工程建设设计部分)的评选。但必须由设计单位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关办法和规定另行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须认真按有关要求填好相应的表格,取得必要的证明,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五、评选时间
第十九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各部和各地申报项目的材料,在评选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委会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六、评选费用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颁发奖章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选的优秀设计项目的奖励,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每项交申报费二百元。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

七、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评选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由建设部邀请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为了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委员可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的人员有变更,该单位应及时写出“变更委员报告”及“新委员推荐表”,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二十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设计评审委员会由各部和各地自行确定,将名单送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并选定一名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的同志为联络员。

八、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优秀设计评选办法和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的具体标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申报全国优秀设计时要求报送的具体内容:
1.推荐书(即表一)一份;
2.项目申报表(即表二)每个项目一式三十份;
3.优秀设计说明及附件一式三份。
4.为了能清楚地表达和介绍优秀设计,凡具备有关优秀设计项目的电影、录相、幻灯片、照片、模型等,请报送时开列清单,以备需要时调用。
××部(省、市、自治区)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设计评选项目次序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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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优秀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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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推荐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建)委 |
| 盖章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级优秀设计项目申报表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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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 |
|名 称| |
|--------|--------------------------|
|设计起止| |建成投产| |
|年 月| |时 间| |
|--------|------|--------|--------|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
|--------|------|--------|--------|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
|--------|------|--------|--------|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
|--------|--------------------------|
|超概算的| |
|主要原因| |
|--------|--------------------------|
|主要设计| | | |
| | |协作单位| |
|单 位| | | |
|--------|--------------------------|
|主要设计| |
|成 员| |
|------------------------------------|
|设计主要优缺点及社会、经济效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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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建)委审查、推荐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验收部门验收时的评定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审查小组审查意见: |
| |
|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
|----------------------------------------------------|
|全国优秀设计评选委员会审定意见: |
| |
| 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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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是指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从总局党组批准任职时算起,时间为一年。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必须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按干部的管理权限,需要向上级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总局人事部门会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及干部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并及时形成考察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被考核人试用期满考察和使用建议。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呈报总局党组批准后,正式办理正式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时间从其试用期之日计算。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另行安排工作,享受与调整后岗位职级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再继续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并及时中止试用期;触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000年十二月二日至四日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进行了坦率和内容丰富的会谈。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理佐兰·日日奇、副总理米洛柳布·拉布斯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并与其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交谈。
  
  双方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南方向中方通报了南国内局势的最新发展。会谈在相互理解与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双方对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
  
  唐家璇外长转达了江泽民主席对科什图尼察总统的亲切问候,并以江泽民主席的名义邀请科什图尼察总统明年访华。科什图尼察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南双方一致认为,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与需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国与国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保持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
  
  南斯拉夫方面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包括东南欧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南斯拉夫方面重申了自己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并再次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中国方面认为,南斯拉夫是东南欧地区和平及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合作的重要因素。中国方面赞赏南斯拉夫方面为维护国家稳定所做的努力,充分理解并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积极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政策。中国方面将继续支持南斯拉夫完全重返国际社会,呼吁有关各方尽快无条件解除对南制裁。
  
  中国方面重申支持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以保障科索沃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个人安全及利益,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和无阻碍地重返家园。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科索沃问题在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南斯拉夫方面感谢中国方面在南最困难的时候向南人民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经济帮助。双方确认将继续执行相互间有关经济合作的各项协议,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中方将继续鼓励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南斯拉夫的经济重建。南斯拉夫方面将为中方企业参与南的经济重建提供便利。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和经贸往来,并致力于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双方鼓励本国公民到对方国家开展各种经贸活动,并将为双方公民的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地方政府间的往来有助于推动两国总体关系的发展。双方特别鼓励中国的黑龙江省同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中国的贵州省同南斯拉夫的黑山共和国及北京市同贝尔格莱德市等地方间继续开展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渡和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政府决定向南斯拉夫政府提供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本公报于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签字) 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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