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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3:35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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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4〕12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代理业务中遵照执行。代理开行贷款利息的结计和划拨,请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开行综计〔1994〕127号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建议的报告,人民银行已以银复〔1994〕250号文批复。现将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通知于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有关规定
一、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分为软贷款和硬贷款。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硬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又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和一般贷款。各种贷款利率如下:
1.软贷款划分为两个利率档次。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的股本贷款,以及开发银行对项目直接发放的特别贷款,凡用于煤炭、农业、林业项目的划为一档,年利率为4.68%,其余项目划为二档,年利率为5.94%。
2.硬贷款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种类划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一般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四类,其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执行。
(1)差别贷款的三级划分及利率。差别贷款的范围基本维持人民银行现行的行业差别贷款三级划分,只是在一级中增加了林业、农药原药、水利;三级中增加了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各级利率水平分别为:一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8.64%,三至五年(含五年)9.72%,五年以上9.90%;二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年利率9.72%,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五年以上11.16%;三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五年以上12.60%。
(2)专项贷款利率。专项贷款除原有劳改劳教专项贷款外,增加了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等专项贷款,不分年限,年利率为10.98%。
(3)一般贷款划分为三个利率档次。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五年以上14.04%。
(4)技术改造贷款不分期限长短,年利率为10.98%。
二、原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放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分两段计算,即:1993年底以前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根据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0〕第166号文件精神,贷款利率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凡已计收的利息,其超过或低于“拨改贷”利息的部分,均不再退还或补收);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开发银行软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开发银行软、硬贷款,凡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收利息,每年9月20日为年度结息日;属于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季度结息日。
四、有关逾期和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制度,均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现行规定。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 | | 级 别 | 年 限 | 利 率 |
| | | |------------------------------------------------------------|------------------|----------|
| | | |一|农业(含林业、化肥、农药原药、磷硫钾矿山)、水利、煤炭 |一至三年(含三年)|8.64 |
| | |差| | |------------------|----------|
| |基| |级|(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港口、盐业项目贷款 |三至五年(含五年)|9.72 |
| | |别| | |------------------|----------|
| | | | | |五年以上 |9.90 |
| | | |--|--------------------------------------------------------|------------------|----------|
|硬|本| |二|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民航、建材、森工和 |一至三年(含三年)|9.72 |
| | |贷| | |------------------|----------|
| |建| |级|钢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贷款 |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
|贷| |款| | |------------------|----------|
| | | | | |五年以上 |11.16|
| | | |--|--------------------------------------------------------|------------------|----------|
| |设| |三| |一至三年(含三年)|10.98|
| | | | |钢铁、有色、化工、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贷款 |------------------|----------|
|款|贷| |级| |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
| | | | | |------------------|----------|
| | | | | |五年以上 |12.60|
| | |------|--------------------------------------------------------|------------------|----------|
| |款|专项 |劳改劳教、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 |不分年限 |10.98|
| | |贷款 |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 | | |
| | |------|--------------------------------------------------------|------------------|----------|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10.98|
| | |一般 | |------------------|----------|
| | |贷款 |其他政策性项目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
| | | | |------------------|----------|
|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
| | | | |------------------|----------|
| | | | |五年以上 |14.04|
| |--------------------------------------------------------------------|------------------|----------|
|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不分年限 |10.98|
|--|--------------------------------------------------------------------|------------------|----------|
|软|煤炭、农业、林业项目贷款 |不分年限 |4.68 |
|贷|--------------------------------------------------------------------|------------------|----------|
|款|一般项目贷款 |不分年限 |5.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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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 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 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 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 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 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 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 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 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 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 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 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 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 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 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 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 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 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 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到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过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l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5)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1ay Forest Industries Ins.):

  依照规定,本案应诉公司在答复与本案有关文件时应使用中文。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全部使用英文回答间卷,并且答卷中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尽管外经贸部在初裁后考虑到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考虑了其英文答卷,但该公司没有报告任何一笔国内销售,也没有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在初裁后亦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所以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计算和确定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正常价值。

  6)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imited):

  初裁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国内销售方面,对与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销售凭证、课税证明、销售分类明细账等等进行了核对,从而确定了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同时,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1997财务年度的报表进行了审查,认定调查期内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并且该国内销售量亦满足数量要件。因此,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价格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和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及其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本裁定中继续使用上述各应诉公司在出口价格方面所提供的数据。

  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出口证明文件,如提单、运费、付款证明等,而且在初裁公布后,亦未就此提供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出口价格资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用、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4、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3549.481吨、114270.252吨和175967.70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22.348吨、19206.786吨和25236.42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4718.267吨、67739.178吨和78767.02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三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

  随着国内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保持一种稳定增长的趋势。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九家新闻纸厂在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产量也相应稳步增长,1995年比1994年增长2%,1996年比1995年增长6%,但是1997年由于受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出口新闻纸的猛烈冲击,九家新闻纸厂总产量比1996年减少154932吨,减幅达20%。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4年、1995年国内新闻纸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1995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4年增长4.3%,总销售收入比1994年增长36.18%;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5增长3.2%,总销售收入比1995年增长25.34%。但是由于 1996年,尤其是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大量进口的 影响,国内新闻纸的销售出现大幅度下滑,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 的总销售量比1996年减少幅度为22%;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的 总销售收入比1996年减少26%。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

  在1996年、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市场低价 出口后,国内新闻纸产业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降价,由此国内 新闻纸价格出现下滑。1997年,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国内九家新 闻纸厂新闻纸销售价格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1996年第四季度平 均价格在6300元(人民币)/吨左右,1997年四季度平均价格仅为 5700元(人民币)/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9.1%。

  从1996年三季度开始,九家新闻纸厂新闻纸每季度平均价格 逐季持续下降,下降幅度1997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最为显著,分 别为3.75%、2.92%。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

  自1996年下半年,受被控倾销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九家 新闻纸厂库存量急剧增加,1996年库存比1995年增长417.1%, 1997年库存继续大量增长,1997年末库存比1996年增加幅度为 175%。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日益明 显,各新闻纸厂家的开工率开始下滑,尤其在1997年,开工严重不 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开工率仅67.83%,比1996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26569万元,比1995年增长了98.8%。从1996年下半年起利润出现下降,尤其在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比1996年大幅下降,总计减少24734万元,减少幅度为88%,多数陷入严重亏损境地,国内新闻纸产业陷入全面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自1996年、1997年以来,国内新闻纸产业严重开工不足,大量裁员,1997年第四季度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失业率达17.94%。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方面,1996年年平均工资比1995年增长了20.8%,1997年1_11月平均工资比1996年同期下降了15.8%。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美国、加拿大拥有每年约1532万吨的新闻纸生产能力,占世界新闻纸生产能力约40%。其中加拿大拥有约902万吨的生产能力,美国则拥有的630万吨生产能力。韩国则拥有约103万吨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每年约出口新闻纸770万吨左右,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85%和15%左右。

  在库存方面,韩国1995年8月的库存为13367吨,1997年8月为46952吨,增长了251%。截止1997年11月份,美国库存量约88000吨,加拿大库存338000吨。由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大量低价倾销,导致中国九家新闻纸厂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锐减,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为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则为68.70%;而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新闻出版业也随着不断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也稳步增长。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为82.71万吨,1996年为90.25万吨,1997年为105.76万吨。1996年中国新闻纸的总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增加了9.1%,1997年的总需求量比上一年增加17.2%。

  ---消费模式变化

  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中国境内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国内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进口被控倾销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很大相似性。事实表明,如果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产品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1997年下半年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但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基本未形成直接影响。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及其相关经济带来的损害可予排除。

  国家经贸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基本停止,九家新闻纸厂生产下降趋势形势得到遏制。

  销售量出现回升。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企业销售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加,新闻纸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销售量增加17%。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销售量增加10%。

  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1997年第四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92%,1998年第一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87%,第二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94%,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69%。

  库存开始下降。1997年比1996年库存增长75%,而1998年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7万吨,减少9.5%。

  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1997年第四季度开工率为56.73%,1998年第一季度为56.78%,第二季度为62.13%,第三季度为63.06%。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lidated)的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间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则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6月3日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节录)

联合国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节录)


  (联合国1979年12月17日第106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均应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任务,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人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伤害。
  评注:
  (a)“执法人员”一词包括行使警察权力、特别是行使逮捕或拘禁权力的所有司法人员,无论是指派的还是选举的。
  (b)在警察权力由不论是否穿着制服的军事人员行使或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国家里,执法人员的定义应视为包括这种机构的人员。
  (c)对社会群体的服务特别要包括下面这种服务,对群体中因个人、经济、社会理由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急需援助的成员提供的援助服务。
  (d)本条 文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一切暴力、抢劫和伤害行为,而且扩大到刑事法规下所禁止的一切事项。它还扩大到不能担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行为。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
  评注:
  (a)上述人权是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明确规定和保护的。有关的国际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联合国消险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b)各国对本条 的评注应指明区域或国家确定和保护这些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动力,而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
  评注:
  (a)本条 强调,执法人员应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武力;虽然本条 暗示,在防止犯罪或在执行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或嫌疑犯的情况下,可准许执法人员按照情理使用必要的武力,但所用武力不得超出这个限度。
  (b)各国法律通常按照相称原则限制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应当了解,在解释本条 文时,应当尊重各国的这种相称原则。但是,本条 文绝不应解释为准许使用同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并不相称的武力。
  (c)使用武器应认为是极端措施,应竭力设法不使用武器,特别不对儿童使用武器。一般说来除非嫌疑犯进行武装抗拒或威胁到他人生命,而其他较不激烈措施无法加以制止或逮捕时,不得使用武器。每次使用武器后,必须立刻向主管当局提出报告。
  第四条 执法人员拥有的资料如系机密性质,应保守机密,但执行任务或司法上绝对需要此项资料时不在此限。
  评注:
  执法人员由于本身任务的性质会得到有关别人私生活或可能对别人的利益、尤其是名誉有害的资料。他们应该极力小心保护和使用这些资料,只有在执行任务或为了司法上的需要时才可予以披露;凡为其他目的而披露这种资料都是完全不适当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非常情况,例如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评注:
  (a)这项禁令源于大会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依照该宣言:
  “[这种行为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
  (b)该宣言对酷刑的定义如下:
  “……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人施加恐吓的行为。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施行合法处罚而引起的、必然产生的或随之而来的痛苦或苦难不在此例。”
  (c)大会对“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语还没有下定义,但应解释为尽可能最广泛地防止虐待,无论是肉体上的或是精神上的虐待。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保证充分保护被拘留者的健康,特别是必要时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这些人获得医疗照顾。
  评注:
  (a)“医疗照顾”指的是由任何医务人员、包括合格医生和医务辅助人员提供的服务,应于需要时或提出请求时确保取得这种照顾。
  (b)虽然医务人员可能是执法机构的从属部分,但是当这些人员建议由执法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医疗或会同执法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医疗时,执法人员应考虑他们的判断。
  (c)一般的理解是,执法人员也应确保犯法行为受害者或犯法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受害者获得医疗照顾。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有贪污行为,并应竭力抵制和反对一切贪污行为。
  评注:
  (a)贪污行为和其他任何滥用权力行为一样,都是执法人员专业所不容许的。凡执法人员犯有贪污行为,即应切实绳之以法,因为政府如果不能、或者不愿对自己的人员并在自己的机构里执行法律规定的话,就不能期望对本国公民执行法律规定。
  (b)贪污的定义固然要由国家法律决定,但应理解贪污应包括个人在执法任务时或在与其任务有关的情况下,要求或接受礼物、许诺或酬劳,从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在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后非法接受这些礼物、许诺、酬劳的一切行为。
  (c)上文所指“贪污行为”一词应理解为包括意图贪污在内。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尊重法律和本守则,并应尽力防止和竭力抵制触犯法律和本守则的任何行为。
  如执法人员有理由认为触犯本守则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在必要时向授予审查或补救权力的其他有关机构提出报告。
  评注:
  (a)《守则》一经纳入国内立法或惯例即应予以执行。如法律或惯例载有比本守则更为严格的规定时,则应遵照该规定从严办理。
  (b)本条 力图保持下述情形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公共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所依靠的机构需要有内部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处理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执法人员应在指挥系统的范围内报告侵犯行为,只有在没有其他补救办法或没有其他有效补救办法的时候,才应在指挥系统以外采取法律行动。一般的理解是,执法人员不应因报告了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触犯本守则的行为而受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c)“授予审查或补救权力的有关机构”指的是在国家法律下拥有法定的、习惯的或其他的权力,以审查本守则范围内的触犯行为所引起的冤情或控诉的任何现有机构,无论是设在执法机构以内,或是独立的。
  (d)在某些国家,可以认为新闻工具是在执行类似评注(c)所述的审查控诉的工作。这样,执法人员在按照本国法律和习惯以及本守则第四条 的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有正当理由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经由新闻工具引起舆论注意他们所提请注意的触犯行为。
  (e)遵照本守则的规定行事的执法人员应受到他所服务的社会群体和执法机构及司法界的尊重、充分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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