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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26:59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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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管理,提高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普通种(又称一代杂交种)。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蚕种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新蚕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对在蚕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蚕品种资源管理
第六条 鼓励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利用工作。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省外引进蚕品种资源。引进蚕品种资源必须进行检疫,确认无疫病的,方可利用。
第八条 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按照国家蚕品种资源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蚕品种选育
第九条 蚕品种的选育,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条 选育出的新蚕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新蚕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推广、销售和宣传。
第十一条 本省审定通过的新蚕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新蚕品种须经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试繁、示范成功后方可推广。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建议,由原公布机关做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蚕种生产
第十三条 蚕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蚕种生产要求的种用桑园;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蚕室及有关设备;
(三)无微粒子病污染或对微粒子病能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科研、教学单位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蚕种生产可不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禁止无证、超许可证规定范围生产蚕种。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对生产蚕种质量低劣、微粒子病发生严重或不再符合蚕种生产条件的,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蚕业生产发展规划,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进行合理布点,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冷库,并按照蚕种生产和冷藏技术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新建蚕种场和冷库应选在无污染危害的地区;已建的蚕种场和冷库附近五公里内不得排放对蚕种生产有危害的氟、硫等污染物。
第十七条 蚕种生产实行三级饲养(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制度。
蚕种生产必须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生产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品种固定的杂交组合组织生产,确保蚕种质量;联合制种的,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按照技术要求冷藏蚕种。
生产的蚕种应在省布点的蚕种冷库进行冷藏、浸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进、出蚕种冷库:
(一)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科研、教学用种除外);
(二)未办理批准手续而从省外调入的;
(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春制秋用的蚕种入库除外);
(四)无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的。
第二十条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蚕种生产风险损失补贴制度。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来源:
(一)同级财政补贴蚕种生产的资金;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蚕茧收烘单位收取的蚕桑技术改进费中提取的资金。
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

第五章 蚕种销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蚕桑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普通种销售;乡、镇蚕桑技术推广机构可为其代销。
第二十二条 蚕种销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蚕桑业务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销售蚕种数量相适应的蚕种催青室和其他设备;
(三)有为蚕茧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蚕种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销售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蚕种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无证销售蚕种。
第二十四条 蚕种销售实行合同定购,由销售单位与蚕种生产者签订预约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生产、收购蚕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从省外调进优良蚕种。销售单位从省外调进蚕种的,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蚕种必须经过检验、包装,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上应当注明品种、卵量、期别、批次、场名和蚕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禁止微粒子病疫区蚕种向非疫区销售,疫区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蚕种销售指导价格。

第六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蚕种的检验、检疫工作;蚕种生产者负责蚕种生产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蚕种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省蚕种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发给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不合格或逾期未经检验、检疫的,必须在省蚕种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可对销售的蚕种进行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蚕种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送检的样本必须按技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
生产者送检的样本必须符合抽样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蚕品种的,责令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蚕种的;
(二)蚕种冷库违反规定进、出蚕种的;
(三)无销售许可证销售蚕种的;
(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
(五)未经批准从省外调入蚕种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销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蚕种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发放蚕种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
(二)为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出具合格证的;
(三)允许无质量合格证蚕种出入库的;
(四)为无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单位冷藏、发放蚕种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蚕种的;
(六)未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
(七)检验、检疫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截留、挪用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的;
(九)在蚕种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蚕种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吊销蚕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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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12月18日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拯救本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二级)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保护、管理和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海洋、水利、公安、工商、司法、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设立省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展览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猎捕的,必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禁渔区;
(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
(四)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
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6月至翌年的2月为猎捕期,3月至5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本省爱鸟周,8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挂保护野生动物图谱。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调查,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的消长情况,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猎捕者应当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期限、场所、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军用武器、炸药、地弓、铁网、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陷坑、掏窝(巢)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存环境、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
第十九条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以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子二代以下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子代以下野生动物;
(二)经调出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行调入我省的野生动物;
(三)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向省外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发给准运证。
交通运输、邮电、商检、海关等管理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核发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出口
证明书查验放行。
第二十五条 在野外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或者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考察结果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人在本省野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或者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拯救、驯养、繁殖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对检举、揭发、制止非法猎捕、宰杀、经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罚没款或者挽回损失物实际价值5%至15%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下属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以猎捕物实际价值1至5倍罚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不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并吊销其特许猎捕证。
(三)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非法宰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
价值和非法所得6至10倍的罚款。
(四)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
(五)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家、餐厅、收购站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证。
第三十条 非法捕杀、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病伤的,进行救护;对能存活的,予以放生或者供有关单位驯养;不能存活的,方可变卖。
第三十三条 不听劝告,辱骂、围攻、殴打野生动物管理人员或者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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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 |
| |
| (14种) |
|----------------------------------------|
| | |
| 中 名 | 俗 名 |
| | |
|--------------------|-------------------|
| 海南长臂猿 | 黑冠长臂猿 |
| | |
| 云豹 | 乌云豹 |
| | |
| 儒艮 | |
| | |
| *中华白海豚 | |
| | |
| 海南坡鹿 | |
| | |
| 朱■ | |
| | |
| 海南山鹧鸪 | 山赤鸪 |
| | |
| 孔雀雉 | 金钱鸡 |
| | |
| *鼋 | |
| | |
| 巨晰 | 四脚蛇 |
| | |
| 蟒 | 南蛇 |
| | |
| *红珊瑚 | |
| | |
| *库氏砗磲 | |
| | |
| *鹦鹉螺 | |
| | |
------------------------------------------

------------------------------------------
| 海南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 |
| |
| (83种) |
|----------------------------------------|
| | || | |
| 中 名 | 俗 名 || 中 名 | 俗 名 |
| | || | |
|----------|--------||----------|--------|
| 猕猴 | 猴子 || 白■ | |
| | || | |
| 穿山甲 | 鲛鲤 || 黑脸琵鹭 | |
| | || | |
| 黑熊 | || 隼科(所有种) | |
| | || | |
| *水獭(所有种) | 水狗 || 蜂鹰 | |
| | || | |
| *小抓水獭 | 水獭 || 鸢 | 老鹰 |
| | || | |
| 黄喉貂 | || 褐耳鹰 | 棕耳苍鹰 |
| | || | |

| 大灵猫 | 五里狸 || 赤腹鹰 | 鸽子鹰 |
| | || | |
| 小灵猫 | 七间狸 || 凤头鹰 | 凤头雀鹰 |
| | || | |
| *座头鲸 | || 雀鹰 | 朵子 |
| | || | |
| *抹香鲸 | || 松雀鹰 | 松子鹰 |
| | || | |
| *江豚 | || 普通■ | |
| | || | |
| 水鹿 | 山马 || 灰脸■鹰 | ■鸠 |
| | || | |
| 海南巨松鼠 | 树狗 || 鹰雕 | |
| | || | |
| 鹈鹕(所有种) | || 草原雕 | |
| | || | |
| 鲣鸟(所有种) | || 白腹山雕 | |
| | || | |
| 黄嘴白鹭 | || 棕腹隼雕 | |
| | || | |
| 岩鹭 | || 林雕 | |
| | || | |
| 海南虎斑■ | || 白腹海雕 | |
| | || | |
| 彩鹳 | || 渣雕 | |
| | || | |
| 海南兔 | || 白尾鹞 | 鸡■ |
| | || | |
------------------------------------------

------------------------------------------
| | || | |
| 中 名 | 俗 名 || 中 名 | 俗 名 |
| | || | |
|----------|--------||----------|--------|
| | || | |
| 草原鹞 | || 斑头鸦■ | |
| | || | |
| 白头鹞 | || 鹰■ | |
| | || | |
| 蛇雕 | || 褐林■ | |
| | || | |
| 鹗 | || 短耳■ | |
| | || | |
| 白鹇 | 银鸡 || 灰喉针尾雨燕 | |
| | || | |
| 原鸡 | 山鸡 || 银胸丝冠鸟 | |
| | || | |
| 灰鹤 | || 蓝背八色鸫 | |
| | || | |
| 小青脚鹬 | || 蓝翅八色鸫 | |
| | || | |

| 红翅绿鸠 | || *地龟 | |
| | || | |
| 厚嘴绿鸠 | || *三线闭壳龟 | 金钱龟 |
| | || | |
| 橙胸绿鸠 | || 凹甲陆龟 | |
| | || | |
| 绿皇鸠(所有种) | || *■龟 | |
| | || | |
| 鹃鸠(所有种) | || *绿海龟 | |
| | || | |
| 鹦鹉科(所有种) | || *玳瑁 | |
| | || | |
| 褐翅鸦鹃 | 大毛鸡、谷腔 || *山瑞鳖 | |
| | || | |
| 小鸦鹃 | 小毛鸡 || 大壁虎 | 蛤蚧 |
| | || | |
| ■形目(所有种) | || 虎纹蛙 | 青蛙 |
| | || | |
| 粟■ | 猫头鹰 || 花鳗鲡 | |
| | || | |
| 黄嘴角■ | || 冠螺 | |
| | || | |
| 领角■ | || *虎斑宝贝 | |
| | || | |
| 褐鱼■ | || 大珠母贝 | |
| | || | |
| 领鹃■ | || | |
| | || | |
------------------------------------------

------------------------------------------
| 海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 |
| |
| (32种) |
|----------------------------------------|
| | || | |
| 中 名 | 俗 名 || 中 名 | 俗 名 |
| | || | |
|----------|--------||----------|--------|
| 海南豹猫 | 金钱狸 || 大头平胸龟 | 鹰嘴龟 |
| | || | |
| 椰子猫 | 黑脚狸 || 乌龟 | 金龟 |
| | || | |
| 果子猫 | 花面狸 || 黄喉水龟 | 绿毛龟 |
| | || | |
| 红颊■ | 日狸 || 锯绿摄龟 | |
| | || | |
| 毛耳飞鼠 | || 海南闭壳龟 | 合龟 |
| | || | |
| 豪猪 | 箭猪 || 金环蛇 | |
| | || | |
| 赤鹿 | 黄■ || 银环蛇 | |
| | || | |
| 八哥 | || 眼镜蛇 | |
| | || | |
| 鹩哥 | 了哥 || 眼镜王蛇 | |
| | || | |
| 金丝燕 | || 弹琴蛙 | |
| | || | |
| 鹧鸪 | 赤鸪 || 沼蛙 | |
| | || | |
| 山斑鸠 | || 泽蛙 | |
| | || | |
| 珠■斑鸠 | 珍珠鸠 || 黑斑蛙 | |
| | || | |
| 火斑鸠 | || 绿胸蛙 | |
| | || | |
| 绿背金鸠 | || 大树蛙 | |
| | || | |
| 树■ | || 斑腿树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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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名前标*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未标*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1996年12月18日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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