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2:56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认真解决外商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涉外部门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实行承诺制。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商宣传国
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二、实行外商投资纠纷处理责任制。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向投诉人
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
三、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管理人员应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依照合同、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
四、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各市地、各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
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免费领取缴费登记卡,企业缴费时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低限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市地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实行“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三)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五、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复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外汇管理、海关、经贸八个部门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
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六、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
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八、试行对涉外部门工作评议制。每年由市地、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涉外行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
九、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凡属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直接投
资项目,由各市地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审批合同、章程,并委托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报省外经贸委备案。未经省外经贸委同意,各市地不得层层委托下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向外商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水平,试行“联合办公”、“一站式
”审批等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做法。青岛、烟台、威海三市政府要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检查在土地征用、劳动人事、项目审批、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情况,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涉外法律法规、增加外商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
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介要予以曝光。



1999年11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快测绘信息化步伐,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测绘事业加快信息化步伐,全面迈向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测绘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对于提高测绘统一监管水平、增强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信息资源不丰富、开发利用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按照《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等的要求做好测绘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提升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现就“十一五”期间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测绘事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测绘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逐步形成信息化测绘体系的工作过程。随着我国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测绘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应用领域更加广泛,经济社会对测绘管理和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测绘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丰富和开发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将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作为优先建设的重点领域;《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强调,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地理信息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已经成为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推进测绘信息化,加速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是完善测绘体制机制、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推进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理清测绘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的要求,准确把握测绘信息化工作的特点,促进测绘业务信息化与政务信息化的协同发展。坚持以测绘信息化带动测绘事业发展全局,促进测绘工作在完善体制机制、科技自主创新、快速传送信息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全面提高测绘部门的利用、监管、保障和服务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国家主导,标准统一、共建共享,面向需求、深化应用,确保安全、务求实效的方针,以推进国家信息化发展全局为着眼点,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以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为重点,以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健全测绘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地理信息的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显著提高测绘行政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测绘保障。

三、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紧紧围绕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不断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保障能力。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重点完善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各地区重点推进1:1万和城镇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改造和优化升级,积极开展各级各类专题数据库建设。将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紧研究建立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加快信息更新步伐,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加强各级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整合,积极推进各级测绘部门之间以及测绘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不同数据源、不同类型、不同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应用。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测绘部门分级管理、标准统一、种类齐全、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实现测绘部门基础地理信息快速传送和充分利用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着力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切实将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测绘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产品模式,转变服务方式,拓展应用领域。加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力度和应用程度,不断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利用水平。依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主动做好支持服务,确保各类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加快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地理空间支撑平台。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方面的急需,发展公众版地形图产品和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加快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基于位置服务、公共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地理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基础地理信息门户网站,开发网上产品,丰富信息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妥善处理地理信息利用和保密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地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对地理信息的增值开发和商业服务,推动导航定位、智能交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让地理信息产品进入千家万户。

五、切实抓好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测绘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提高测绘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稳步开展测绘部门的政务网络建设,为政府的决策管理提供及时的政务和业务服务。建立国家测绘局与各直属单位、地方测绘部门统一的政务平台,提高测绘部门政务联网水平,实现政务连通和业务协同。加快测绘部门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加快测绘政务信息公开步伐,编制测绘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目录,建立测绘政策法规、测绘科技教育、测绘人力资源、测绘法人单位等测绘政务信息数据库。在完善网上地图审查系统、测绘资质审查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各项测绘行政许可的网上办公服务系统,不断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到2010年,确保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实现在线办理,更好地履行测绘统一监管和依法行政职能。

六、努力提高测绘自主创新能力

始终把自主创新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制定和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强测绘科研院校和测绘生产基地、地理信息中心等测绘单位的协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测绘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测绘信息化发展道路。深入研究符合信息化测绘要求的现代测绘生产组织管理技术,提高测绘生产组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继续推进测绘生产组织结构调整。加强测绘和信息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大力开展现代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在测绘领域集成应用的科技攻关,加快解决地理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软硬件平台,推出形式多样的地理信息产品。加强测绘学科建设,建立以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为基础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测绘人才引进、使用和评价机制,特别要注重创新人才、科技带头人的培养,为科技自主创新和测绘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七、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

以促进地理信息安全、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和谐为目标,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研究建立适用有效的地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网络环境下保守国家秘密的政策手段,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紧制定地理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大信息安全监控力度,提高信息安全的自主保护能力和对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使用许可制度,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基础地理信息使用许可的管理方式和实现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信任体系。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异地存储备份系统建设。大力提高测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逐步完善维护测绘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

八、大力推进信息化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测绘基础设施自主保障能力。要全面推进国家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及相关测绘卫星应用系统建设,促进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增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和更新能力。充实完善数字化测绘生产基地和测绘外业的技术装备,促进测绘生产技术体系及其管理手段的优化升级,提高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加工的整体实力。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分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测绘成果存储管理和分发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立相互联通的地理信息交换中心,推进各级基础地理信息的网络化共享,实现地理信息的快速传递。切实加强测绘信息的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时配备必需的关键设备,提高信息安全的基础支撑能力。要抓紧对本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立项建设进行前期研究和科学论证,做好项目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尽快启动有关工作。

九、继续强化标准化工作和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参与和跟踪国际上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通过引进、吸收先进的地理信息标准化理念,不断提高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广我国先进的地理信息标准,为测绘以及地理信息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依托重大测绘工程和科技成果,进一步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理信息采集、数据库建设、信息编码、交换共享、应用服务、产品模式、安全保密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作用,建立地理信息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快实现地理信息标准的协调统一。加强地理信息提供使用、安全保障、共享和社会化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工作,加快测绘信息化立法步伐。开展构建信息化测绘政策研究,探索信息化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标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加快完善测绘信息化的领导协调机制

国家测绘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全国测绘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制定测绘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国家测绘局与各地方测绘部门之间测绘信息化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地测绘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测绘信息化工作的迫切性,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建立健全测绘信息化工作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好本地区的测绘信息化工作。国家测绘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与地方测绘信息化工作的沟通衔接,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紧密跟踪国际上测绘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及时提出我国测绘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的制订工作,完善信息化工作报告的制度。尽快建立测绘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咨询机制。各地要将测绘信息化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为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海关总署决定适当放宽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100分。

二、考试成绩在100分至119分区段的拉萨考区考生,可以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B证),该证仅适用于在拉萨关区内报关员注册、执业。

B证持证人今后仍可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报关员资格。

三、拉萨考区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报关员注册、执业地域不受限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