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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7:37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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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抚顺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有房屋转租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公有房屋转租的管理。
公有房屋是指公有居民住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等。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原承租人)经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所承租公有房屋转租。
本办法所称房屋转租,是指房屋原承租人将承租的公有房屋在不改变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房屋转租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转租管理工作。
各公有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其公有房屋的转租管理。

第二章 转租管理
第六条 原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将承租公有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原承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利益。
第七条 出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在其原有租金标准(含协议租金)的基础上根据市区地段区别,永安、站前、公园地区居民住宅和办公用房加收3倍转租费,经营性用房加收1-2倍转租费,其它地区各类用房加收1倍以内转租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证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三)原承租人拖欠出租人房租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五)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租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应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转租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新承租人身份证号;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三)转租用途;
(四)转租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公有房屋转租合同期限不超1年,转租期满,转租合同终止。原承租人需继续转租的,应当在转租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转租合同可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租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转租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转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符合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转租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房屋转租当事人按照转租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及时修缮,确保安全。因失修、倒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原承租人应按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每过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使用用途、扩建或增添设施。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原承租人转租收益应按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有房屋转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转租合同、索赔损失,并可收回房屋: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其转租行为无效,并可处以承租人转租租金总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提高公有房屋转租租金标准的,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因公有房屋转租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公有房屋转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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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财农[2000]151号

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我们对1998年颁布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抄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金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方案》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金和地方落实的配套资金,可在《实施方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总结由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天保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并通过制定控制标准,明确控制目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等措施,实现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森林管护事业费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事业费:是指专项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三条 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管护人员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公务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费、专用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第十六条 修缮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公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业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其他应由森林管护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养老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政府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经费:是指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性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机构等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林区医院、防疫站、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产生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补助以及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8〕35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2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重庆市水利局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

重庆市农业局

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

(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 Radio and Television

(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

Chongqing Health Bureau

(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Commission

重庆市审计局

Chongqing Audit Bureau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

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三、市政府特设机构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重庆市体育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重庆市统计局

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林业局

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旅游局

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



重庆市粮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Researc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

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重庆市物价局

Chongqing Pricing Bureau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Township Enterprises)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



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Through Labor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Committee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

(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



六、行政执法机构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Chongqing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Mobilization Committee

(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

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Archives)



重庆社会科学院

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九、市政府派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Development Zone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Beiji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

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

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

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Government



十、其他机构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Marketing Cooperatives



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

重庆海关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

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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