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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47:28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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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省政府决定,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财政
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1999年8月)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省内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原则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原则,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一)申报审批。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均须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对全部使用单位自
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将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移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对属于控购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由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办准购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除防洪、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公务用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
(二)资金拨付。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集中采购之前,由购车单位将自有资金先行汇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
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
(三)车辆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已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市县采购公务用车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四)验收提车。政府统一采购合同订立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组织专家与用车单位、供车单位共同验收提车。验收提车时,填写验收交接单,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证明。验收交接单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五)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连同购车发票一并交给购车单位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车单位。
五、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制度,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检查、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公务用车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厉查处。



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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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对附件中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本文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l、民生长裕两全保险
2、民生长宁终身保险
3、民生长顺两全保险
4、民生长乐两全保险
5、民生金榜题名两全保险
6、民生众悦团体年金保险
7、民生金玉满堂两全保险
8、民生金喜年年两全保险
9、民生安康定期保险
10、附加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1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3、高倍给付特约保险
14、提前给付特约保险
15、民生康吉重大疾病保险
16、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18、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两全保险
21、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民生团体年金保险
23、民生消费信贷保险
24、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5、团体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6、附加特种疾病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27、民生关爱特种疾病定期寿险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2、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
3、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团体医疗保险
4、世纪泰康特种团体定期寿险
5、世纪泰康社会统筹团体医疗保险
6、附加世纪泰康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7、附加世纪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
9、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003)
10、附加世纪泰康防癌个人疾病保险
11、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3、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4、泰康世纪之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5、泰康世纪长乐(2003)终身寿险(分红型)
16、泰康松鹤延年(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
17、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
18、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分红型)
19、泰康附加少几特定疾病保险
20、附加世纪泰康少儿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1、放心理财投资连接保险

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l、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3、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4、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5、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6、信诚附加[创未来]润泽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7、信诚[储易保]两全保险
8、信诚附加[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
9、信诚附加特别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四、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l、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额外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3、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4、平安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5、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

六、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双福还本两全保险
2、海康明日之星教育金两全保险
3、海康步步高增额两全保险
4、海康附加定期寿险
5、海康幸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海康附加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7、海康附加住院费用补贴医疗保险(A型)
8、海康附加住院费用补贴医疗保险(B型)
9、海康福满多还本两全保险
10、海康福满堂还本两全保险
11、海康安心36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海康康顺两全保险
13、海康富利宝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14、海康附加非典卫士医疗保险
15、海康长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16、海康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17、海康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8、海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七、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恒利两全保险
2、联众恒祥终身年金保险
3、联众恒益终身年金保险
4、联众锦绣前程分红年金保险
5、联众恒悦重大疾病保险
6、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7、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附加合同
8、联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联众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0、住院补贴附加合同
11、联众附加少儿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12、豁免保费附加合同
13、联众附加女性疾病健康保险
14、联众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类
15、联众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类
16、定期保险附加合同
17、联众附加少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8、联众福寿如意A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19、联众福寿如意B类两全保险(分红型)
20、联众大富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利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2、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
3、福禄寿两全保险

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2003)保险
2、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3)
3、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平安千禧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7、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8、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0、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11、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13、平安育英才保险
14、子女教育保险(B)(1999)
15、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7、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新)
18、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死亡保险
19、平安航空意外保险
20、平安交通意外保险
21、平安旅行意外保险
22、平安千禧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3、平安附加千禧平安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保险
2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
25、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
26、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7、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8、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9、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0、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1、平安千禧安康住院津贴健康保险
32、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3、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34、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35、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36、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37、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3)
38、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3)
39、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4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41、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42、平安千禧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43、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4、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5、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6、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47、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48、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49、平安育英才保险
50、子女教育保险(B)(1999)
51、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52、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3、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新)
54、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死亡保险
55、平安航空意外保险
56、平安交通意外保险
57、平安旅行意外保险
58、平安千禧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9、平安附加千禧平安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保险
6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
6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2)
62、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63、平安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64、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65、平安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66、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67、平安千禧安康住院津贴健康保险
68、平安学生幼儿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9、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70、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71、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72、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73、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
74、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75、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

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健康保险
1、太平怡康长期健康保险
2、太平益康长期健康保险
3、太平少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太平特定疾病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太平抗非典附加健康保险
6、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7、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8、太平真爱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9、太平真爱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0、太平真爱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1、太平真爱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2、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
14、太平附加防癌健康保险
15、太平防癌还本型健康保险
16、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200212)
17、太平绿洲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
18、太平团体女性疾病保险
19、太平附加团体驾驶员意外医疗保险
20、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2l、太平附加团体意外收入保障保险
22、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3、太平游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4、太平游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25、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
26、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27、太平附加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8、太平绿洲高端医疗保险
29、太平账户式管理医疗保险
30、太平长期健康保险
31、太平还本型长期健康保险
32、太平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二)年金保险
1、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分红型)
4、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
5、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
6、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
7、太平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常青年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英才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太平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太平英才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A款)
13、太平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
14、太平智选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
15、太平智选团体企业年金投资连结保险
(三)普通寿险
1、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太平抗非典定期寿险
3、太平家得乐购房贷款定期寿险(A款)
4、太平家得乐购房贷款定期寿险(B款)
5、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
6、太平关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
7、太平关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8、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9、太平寿比南山附加养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0、太平丰登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1、太平盈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2、太平盈丰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13、太平玉满堂两全保险
14、太平福满堂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太平福满堂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太平盈家投资连结保险A款
17、太平智胜投资连结保险A款
18、太平一世终身寿险
19、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
20、太平福满堂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2l、太平抗非典团体定期寿险
22、太平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23、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
24、太平团体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传染病疾病保险
2、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4、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6、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
9、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
10、锦绣年华养老金保险(分红型)
11、转换定期年金特约
12、转换养老年金特约
13、附加员工福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附加如意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开元永祥还本定期寿险
16、附加开元安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开元丰瑞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8、开元丰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9、开元丰瑞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红双喜·望子成龙两全保险(分红型)
21、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2、裕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3、开元永安还本意外伤害保险
24、附加开元安心住院津贴保险
25、团体旅游求援医疗保险(代理)
2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个人)
27、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
2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
29、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30、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31、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32、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33、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

十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一)寿险
1、太平盛世 长安定期寿险
2、母子福利定期寿险
3、太平盛世 特种定期寿险
4、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
5、小康之家 事业有成两全保险
6、红利来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2003年9月)
7、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2003年9月)
8、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2003年9月)
9、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2003年9月)
10、太平盛世 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年9月)
11、太平盛世 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年9月)
12、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
(二)年金
1、利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小康之家 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3、信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险
1、太平盛世 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3、附加母子福利健康保险
4、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太平洋师生团体人身保险

十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l、中保康联附加递增年金保险
2、中保康联康乐定期寿险
3、中保康联康乐终身寿险
4、中保康联康乐终身寿险(分红型)
5、中保康聚宝盆两全保险(万能型)
6、中保康联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7、中保康联金色人生两全保险
8、中保康联翡翠人生分红终身年金保险
9、中保康联翡翠人生分红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10、中保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
11、中保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中保康联金色童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中保康联锦绣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4、中保康联两全保险
15、中保康联附加额外两全保险
16、中保康联万年终身寿险
17、中保康联乐得保消费信贷(个人型)定期寿险
18、中保康联乐得保消费信贷(联合型)定期寿险
(二)健康保险
1、中保康联钟爱一生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2、中保康联附加女性长期健康保险
3、中保康联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4、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5、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
6、中保康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健康保险
7、中保康联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8、中保康联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十四、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l、中宏附加额外女性健康保险
2、中宏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3、中宏“阳光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中宏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宏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宏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7、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
8、中宏附加“智选”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l、国寿少儿保险
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4、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5、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6、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8、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9、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佥保险(B)
(三)长期健康保险
l、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国寿康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三)一年期健康险
l、国寿康乐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3、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4、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国寿团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
6、国寿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津贴保险
7、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8、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9、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l0、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11、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12、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
13、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
14、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
16、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17、附加残疾保险

十六、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财富工程投资连接保险

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阳年金保险
2、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3、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4、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5、友邦金瑞年金保险
6、友邦丰盛十五年两全保险
7、友邦丰盛二十年两全保险
8、友邦丰盛二十五年两全保险
9、友邦丰盛五十周岁两全保险
10、友邦丰盛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11、友邦丰盛六十周岁两全保险
12、友邦丰盛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13、友邦如意宝5年期两全保险
14、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7、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8、友邦理财宝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友邦理财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友邦护花神健康保险
21、友邦附加女性护花神健康保险
22、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3、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4、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25、友邦附加恩慈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26、友邦附加加惠五年期定期寿险
27、友邦附加加惠十年期定期寿险
28、友邦附加加惠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29、友邦附加加惠二十年期定期寿险
30、友邦附加加惠二十五年期定期寿险
31、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
32、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33、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4、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5、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6、友邦附加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7、友邦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
38、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39、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0、友邦附加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1、友邦附加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
42、友邦附加加惠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
43、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44、友邦附加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45、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6、友邦附加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47、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48、友邦附加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49、友邦附加护身符定期保险(AcIR)
50、友邦至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B款)
51、友邦长鸿终身寿险
52、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
53、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54、友邦综合定期寿险
55、友邦康华两全保险
56、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
57、友邦年年红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8、友邦年年红二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9、友邦年年红二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0、友邦年年红五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1、友邦年年红五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2、友邦年年红六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3、友邦年年红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4、友邦年年红八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65、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66、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67、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伍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68、友邦附加常春藤陆拾周岁养老两全保(分红型)
69、友邦附加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
70、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1、友邦安居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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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一)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部门预算收支和非税收入征管数额较大的,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

  (四)上市公司;

  (五)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七)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本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审计师资格或者其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所属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受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八)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报表;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依法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权和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处罚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直接持内部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通过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报告;

  (二)对违反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内部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处理、内部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作出内部审计决定:

  (一)未缴、少缴税款;

  (二)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

  (三)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四)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

  (七)挥霍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内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内部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运用内部审计成果。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内部审计决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国有单位内部审计报告不适当或者不合法,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

  (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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