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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55:35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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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对象及业务范围的划分
(一)征缴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在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一个月以上、被个体工商户雇佣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应投保(包括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待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征缴业务范围的划分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商业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国税局负责。
2、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征缴基数及比例
(一)征缴基数
1、缴费个人以上个月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征缴比例
1、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8%,其中雇工缴纳比例最高为8%。
三、缴费单位登记及申报的办理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核定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新办营业执照和年度验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按其经营地点分别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3、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基数时,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工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等有关证件和资料;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基数时,需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每月5日前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上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四、征缴业务的办理
1、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应缴费数额,按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2、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一式四联)。其中一联返给缴费单位,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另两联按月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用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凭证和财务入帐凭证。
3、税务机关要设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帐户,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该帐户,并于下月5日前将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退休后的待遇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缴费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每年向缴费者发送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以此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本息按年进行结算。缴费者工作变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3、个人帐户的支付项目包括:
①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②退休人员死亡时应领取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①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②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纳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缴费年限×1.4%+25元。
5、在私营企业从业或从事个体劳动前曾在其他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对违规单位的处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处罚。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处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私营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九九○年六月九日市政府第十二号令)同时废止。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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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目前,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符合性验证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试点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试点工作进入机具应用的规模性试点阶段。当前,要认真抓好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的规模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改善和优化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和银行卡受理环境以及提高税收征管和市场交易信息化水平的有效方式。

二、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本地金融机构,联合组成成都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规模性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做好试点行业和试点商户选择、金融税控发票的印制和管理、税控信息系统平台的准备、以及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初始化和相关管理工作。

四、本地金融机构负责试点机具的接入测试(银行卡部分),确认试点商户,落实试点商户成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有关事宜,负责结算、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参与规模性试点商户的政策宣讲工作。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11月确定先期试点的地区和行业,开展试点商户的宣传、动员,完成试点的技术准备;12月底前,完成一个试点行业的机具安装使用工作。

六、市信息办、市税务管理部门和本地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密切关注试点的每一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政函〔2003〕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落实国发〔2001〕14号文件和湘政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加强管理,抓好落实。
  (二)建立和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疫情,按规定核实疫情,并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四)一旦发生疫情,按“早、快、严、小”的扑疫原则,及时封锁,果断、彻底扑灭疫情。
  (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切实抓好扑灭疫源工作,消灭病源。
  (六)对出栏的畜禽,无论用途、去向如何,都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到场,到户检疫,不漏检,对于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必须派
人实施同步检疫。
  (七)保障经费。预防免疫和基本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按规定配套,紧急扑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目标任务
  (一)常年存栏易感动物五号病免疫率达100%;新老疫区易感禽类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猪瘟常年免疫密度达95%,鸡新城疫免疫密度达80%,城区犬免疫密度达100%;农村犬免疫密度达80%。
  (二)进入流通的大中家畜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厂检疫率达100%。
  (三)五号病、禽流感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率达100%。
  (四)年度内五号病发病畜数不超过存栏数的万分之一。
  三、责任追究
  (一)常年存栏易感动物五号病免疫密度低于90%、新老疫区禽流感免疫密度低于90%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领导不力、工作失职、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严重流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
  四、责任期限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按年度考核追究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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