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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23:02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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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交通行业企业升级的申报、考核、审定和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的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的成果,对《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作了必要的补充。现将《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的管理,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企业的考核、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企业升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申报国家级企业,采取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程序:预申报时间在考核年度的十月底之前;正式申报时间在评审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凡未预申报的企业,不得正式申报。
二、国家级企业的预申报程序按《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进行,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国家级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升级规划和规划实施情况;
3.企业在考核年度一至九月及上一年度国家级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指标水平,以及考核年度的预测水平(见附表);
4.企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汇报材料。
三、根据逐步升级的原则,申报国家级企业一般需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
四、企业升级必须坚持“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原则,切实克服单纯对标、套标升级的做法。要把功夫下在管理上,强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搞好各项专业管理,积极推行管理现代化,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素质。
评审时,要按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评审细则,对管理工作逐项逐条进行评审,凡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能升级。
五、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单位,对已获得专项管理等级称号的,在有效期内评审时,原则上可以免检。
六、交通系统从事非交通工业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审批与交通企业相同。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按同行业归口部门制订的国家级企业标准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组织进行评审。
七、交通行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管理要素可分为中外两方,在三项考核指标和管理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和要求后,也可开展企业升级工作。
八、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每年上报国家级企业复查表和企业管理工作总结材料,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通报复查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每隔三年,对国家级企业全面组织一次复查。
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称号:
1.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三项考核指标及管理工作有一项达不到国家级企业标准的,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水平的,提出严重警告,再经一年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撤销国家级企业称号,应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 申报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预测水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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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名 称 | 计 算 单 位 | 国家级指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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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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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月的实际水平 | 1~12月的预测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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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企业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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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新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新建再生铅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在建的再生铅建设项目按照准入条件和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评估审查。

  二、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四)为加快再生铅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再生铅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五)各再生铅企业应对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对本企业再生铅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技术及装置、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明确相应整改措施及达到准入条件的时间表。

  (六)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核查工作,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分批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优胜劣汰。

  三、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

  (八)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已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将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淘汰名单予以淘汰。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

  四、加强再生铅企业行业准入督导检查

  (九)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力量,对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实施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准入公告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作为享受各类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措施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452004.files/n15450173.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5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6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3.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2项)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省直及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1.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2.2004年各市州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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