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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7:15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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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业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出市代表;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司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免于资格考试:
(一)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期货或者相关业务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负责组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从事两年以上期货业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或者4年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严重违法记录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报考条件的,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参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第十四条 对通过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提高执业技能,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第四章 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
第十八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的人员作为期货业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应当在聘用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聘用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对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年检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办理年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综合鉴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在聘用期货业从业人员时,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期货业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受聘于一家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暂停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撤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三)撤销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期货业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检查的,暂停其期货业从a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聘用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机构聘用无《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协助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其所聘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处罚决定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仍可继续从事期货业务,但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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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原则批准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会议认为,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创了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新局面。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在这个时期,我国在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管理体制和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实行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规律的战略转变,标志着我们正在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前进。这对于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国务院在过去五年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有缺点和失误,前进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更加兢兢业业地、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坚定信心,鼓舞斗志,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好形势。
会议认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建设方针和改革部署是正确的,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符合实现本世纪末宏伟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各种现实条件的可能,是积极可靠的,切实可行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实现了这个计划,我国经济体制就可以基本上纳入新的运行轨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取得重要进展,我们在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富裕幸福的道路上将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会议认为,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科技、教育等体制的全面改革,坚持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顺利实现“七五”计划的重要保证。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勇于探索和开拓前进,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更好地依靠广大干部和群众,坚决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七五”期间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工作做得更好。会议强调,要继续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改革和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会议还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和改善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充分重视加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进一步促进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注意加快技术和智力开发,努力解决好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更加富有成效地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地健康地向前发展。
会议认为,由于认识上的限制和条件的变化,“七五”计划执行中定会发现某些事先考虑不周或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因此,国务院在根据会议批准的“七五”计划制定年度计划时,可以结合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会议认为,在过去的五年中,我国的对外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打开了新的局面,我们必须继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争取一个长期的和平国际环境,为“七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创造良好的国际条件。
会议还强调,我们要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炎黄子孙一道,积极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交往与合作,继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为和平统一祖国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公安干警,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和爱国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发扬艰苦创业的愚公移山精神,积极投入到第七个五年计划的伟大实践中去,为胜利完成“七五”计划和实现到本世纪末的宏伟目标,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 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前列,率先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一)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改革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体系与管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精减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幅度,使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企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职数的设定,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三)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对管理人员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根据需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提前公布,对应聘人员严格考试或测试,公开答辩、公正评价、公示测评结果,按企业制度的竞聘办法决定聘用人员。实行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五)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和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可以通过企业的规定程序予以提前解聘。企业根据实际,可在健全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实行淘汰制度,真正形成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六)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一)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三)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科学设置职工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企业中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岗位都应实行竞争上岗。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内部淘汰办法;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及未竞争到岗位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转岗或培训;对不服从转岗分配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内部劳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较多的企业,要采取主辅分离和鼓励职工自己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多种途径,加快人员分流。富余人员未分流前,富余人员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职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
(七)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大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加强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一)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职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分配。
(二)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工资。企业应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允许企业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四)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五)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通过调整收入结构,提高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重,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按照企业效益和职工的实际贡献,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六)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分配办法。对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励形式。企业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专业技术人才。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
(七)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状况和销售特点,确定营销人员的任务、责任和分配办法。营销人员的收入除了依据其完成的销售收入量而定外,还可与其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营销人员的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五、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一)领导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当前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把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改革到位,努力取得实效。
(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一场深刻的经营管理革命。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职工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同时,要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对改革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审慎对待,认真解决。要关心职工生活,特别要关心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推进内部改革。各地经贸委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对策,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主动为企业的改革创造条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典型经验,以推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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