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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0:12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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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根据《海南省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由本市侨务部门统一兴建的住宅,其亲属需迁移入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负责受理华侨用侨汇购房事项,代办华侨亲属入户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一名亲属入户: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两名亲属入户(以上均含农业户口)。
第五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亲属入户的,必须持境外护照、身份证、侨汇购买住宅凭证向市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送市公安部门审批,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后,即可办理入户和粮食迁移手续。
第六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亲属入户的,可凭侨汇购买住宅的证明和市侨务部门的证明,向市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动,经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批准文件应注明“侨汇
购房调入”)。
第七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照顾入户的亲属是农业户口的无业青年,视同城镇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列入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在一年期限内,可享受照顾其亲属入户待遇。逾期不办者,视作自动放弃待遇,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用于购买住宅并照顾亲属入户的侨汇,不再享受侨汇票证优待。
第十条 每年兴建侨房的计划由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基建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用地、基建贷款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为兴建侨房单位,其售后创汇,市政府应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外籍华人、归侨及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亲属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亲属在国内银行的侨汇存款,经银行结汇(或兑换外币)后,用于购买住宅、需照顾入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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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76号文件精神,加强“农转非”的审批管理,保证“农转非”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农转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76号、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76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制约机制。实行“逐级审查,集中办理,集体审批,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条子和一个人说了算的做法。条件不符合、材料不真实
、手续不健全、未经民主评议、超计划指标,均不得批准“农转非”落户。
三、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双重控制办法,搞好总量控制和政策平衡,政策服从指标,坚决制止超计划“农转非”和户粮分离的现象。“农转非”控制指标每年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实行“农转非”人口计划指标卡管理。
四、提高“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实行“指标、政策、落户人情况”三公开,张榜公布,主动接受党委、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和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五、今后“农转非”户口审批权集中于省地(市)两级人民政府,由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建立计委、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监督检查、协调,具体人员名单由地(市)公安部门审定批准。被批准的“农转非”人员,持“农转非”审批表和
“农转非”指标卡,到当地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和浪油供应关系。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发现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并向上级审批单位报告。
六、具体审批办法。
(一)符合从农村招用工人、特别困难的市镇职工居民家属、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落实政策人员及家属、煤矿井下职工家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等六类人员的“农转非”,在省计委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按规定由基层单位申报,分别由劳动、公安、人事、信访、煤炭、教育等六
个归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最后由省或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二)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转非”问题。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转非”问题,由各级公安、计划、土地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土地局审批。审查批准后,由省计委将“农转非”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计委,再由县(市)计委、公
安、粮食、土地部门共同落实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和市镇粮油供应关系。
(三)符合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劳改劳教场所工作的司法、检察干部家属、驻并部、省属单位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技术工人家属等六类人员的“农转非”,须由本人申请、单位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省
国防科工办、全军三线办山西组、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人事局、省公安厅等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后,送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四)随军家属“农转非”问题由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直接审批后,报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核准后,通知有关机关办理。
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纪律,在办理“农转非”户口中,取证人、承办人、领导人要层层把关,人人负责。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徇私舞弊,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敲诈勒索,对违反纪律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地市要本着规范办事程序、完善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保证“农转非”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2年1月18日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划部门按权限审批或者审核。未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市财政、计划、信息产业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满足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凡经市信息产业部门认定可以远程服务方式建设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前置服务器方式与市电子政务平台链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后台系统安全。
  第七条 重点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建立协调联席会制度,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计划、信息产业、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项目完工后,由市计划部门会同信息产业、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后续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章 政府网站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www.wuhan.gov.cn)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并与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 本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间;
  (二) 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
  (三)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以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服务:
  (一)在其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由专人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 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工作日实时服务的,应当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三) 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实行网上办理:
  (一)每一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3个主要环节;
  (二)对于每一事项,应当提供详细的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三)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网站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突发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违法案件24小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病毒检测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发布党和政府重要信息以及设立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在网络接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认定分级属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公共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产业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公共信⒆试茨柯迹凑展残畔⒆试捶旨赌柯枷低澈徒换幌低车囊笪じ卤静棵拧⒈镜ノ坏男畔ⅰ?BR>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凡接入武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府各部门,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应当接受公安、安全、机要、保密等有关职能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责任制,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出口,如确需另外开通因特网出口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单位信息员应当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定期对政府各部门网站和各应用系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率、点击量、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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