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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李晓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4:48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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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性侵犯罪,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给其家庭抹上一层阴影,对社会也会造成严重危害。2012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强奸案15件,涉及被告人16人,被害人15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此类犯罪的特点,分析其原因,寻找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犯罪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点

  1、农村中的留守女童。2012年我院受理的强奸案件共涉及15名被害人,其中7名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46.6%。这7名被害人均生活在农村,父母外出务工,长期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抚养。

  2、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15名被害人中有3名系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这3名被害人均系无性自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或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根本不知道反抗,也不知道告诉其家人,被告人容易多次得逞,危害往往也会更大。其中一名被害人在被奸淫后4个多月,其家人发现被害人已怀孕多日才得知此事。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15名被害人中有2人系未成年少女,她们生理发育虽然已经成熟,但是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人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引诱,进入被告人设定的圈套。在被侵害时,又不能采取有效的反抗措施,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逞。

  4、娱乐场所服务人员。15名被害人中有1人系一单身俱乐部的走秀女,穿着性感、行为轻佻,被告人邀被害人一起喝酒唱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开房,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5、通过网络认识的年轻女性。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网络认识后,轻易地答应了被告人的见面请求,并孤身前往,让被告人有可趁之机。

  6、喝酒不计后果的年轻女性。被害人喝酒时不计后果,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等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二)被告人的特点

  1、农村中年龄较大的单身男性。16名被告人中50-75岁的有7人,他们生活在农村,要么一直未婚,要么已婚丧偶多年,缺乏家人的关爱,女性的呵护,对性有本能的渴求,又无从满足。他们看到被害人有机可趁时便挺而走险,对其实施奸淫,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

  2、血气方刚的青年男性。16名被告人中20-30岁的有7人,他们血气方刚,又未婚,年轻、漂亮的女性对他们有强大的吸引力,他们想方设法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他们的性要求不能得到对方的同意时,便采取强迫手段对其实施奸淫。

  (三)采用的犯罪手段

  1、财物引诱。在对幼女实施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从年龄上来说,被告人是被害人的长辈,平时表现出对被害人的关心照顾,被害人的监护人往往也不会对被告人存以戒心。被告人利用幼女年少无知,又禁不起诱惑的特点,利用少量财物作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发生性关系后给少量财物,让其不要告诉家人。

  2、醉酒之机。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便心存不轨,频繁的与被害人喝酒叙谈,在被害人酒后意识不清时,又假意要带被害人去休息,趁机将被告人带至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被害人清醒时,发现已身处险境,报警为时已晚。

  3、不知反抗之机。被告人见被害人呆傻或正在精神病发病期间,趁无人监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此时毫无性防卫意识,也无性防卫能力,不知反抗,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易得逞。

  4、暴力手段。被告人对被害人早有犯意,在被害人与其单独相处时,先是对被害人威胁引诱,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的被害人呼救、反抗都无济于事。有的被害人见此情形,甚至羞于呼救,让被告人的犯罪得逞。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知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6名被告人中高中文化2名,初中文化6名,小学文化6名,文盲2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如被告人岳某系小学文化,与一精神病患者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岳某对与没有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及其犯罪的后果并不知晓。

  2、被告人品德低下,缺乏自制力。部分被告人道德败坏,品质低下,身边又没有人对其行为加以约束,长期以往,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陈某强奸案发生后,群众反映此人经常看黄色录像,还与其他妇女有不正当性关系等。

  3、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交友不善,贪图小便易,易轻信他人,自身行为放纵等,是其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诱因。

  (二)家庭原因

  1、被告人缺乏家人关爱,长期单身生活,情感压抑,走上犯罪道路。有8名被告人系生活在农村,一直无配偶或丧偶多年,自身年龄较大,生活条件不好,其子女在外务工,又没有配偶,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铤而走险,对幼女或痴呆女性进行奸淫。

  2、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成为强奸对象。留守儿童、隔代抚养、隔代教育,其带来的关爱缺失,教育错位,已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15名被害人中有9人均系农村中的留守儿童,由爷爷婆婆或外公外婆抚养,他们文化程度低,又忙于农活和家务,对被害人关心甚少,不能很好地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被告人有可趁之机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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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精湛技术的高级技术工人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
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要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工种范围,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煤炭行业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煤炭行业的工种(专业)确定,如采煤技师、综采支架技师,通风安全技师等。
三、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进行(具体工种详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煤炭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和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技师职务津贴标准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聘任技师的增资指标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的考评条件
考评技师应以工作业绩、操作技能、理论知识、生产经验为主要依据,具体条件是: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出色地完成生产任务。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经过自学或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并且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煤炭行业中,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煤炭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在各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办事机构,要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煤炭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煤炭工业部对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统配煤矿的技师聘任制工作,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附: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一、矿井生产
(一)普采部分
1 普通采煤机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2 装煤机工 7
3 刨煤机工 7
4 水枪手 7
5 打眼工 8
6 放炮工 7
7 支柱工 8
8 回柱工 8
9 输送机移设工 7
10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 8
11 水砂充填工 8
12 风镐采煤工 8
(二)综采部分
13 综采支架工 8
14 综采煤机工 8
15 综采机电维护工 8
16 综采上下出口支护工 8
(三)通风安全及井上、下辅助工部分
17 测风工 7
18 瓦斯检查工 7
19 通风安全工 7
20 消火、防火工 7
21 矿山救护队员 8
22 重型注砂管工 7
23 巷道维修工 8
24 井下测量工 7
25 井下钻探工 7
26 井下地质工 7
(四)机电部分
27 绞车工 8
28 水泵工 7
29 空压机工 7
30 通风机工 7
31 矿井电气内线工 8
32 矿井电气外线工 8
33 矿井维修电工 8
34 矿井维修钳工 8
35 大型设备维修电工 8
36 采区电钳工 8
37 采掘机械检修钳工 8
38 水暖工 7
(五)运输部分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39 电机车修理工 7
40 轨道工 7
41 钢丝绳胶带输送机工 7
二、矿井基本建设
42 竖井井筒掘砌工 8
43 巷道掘砌工 8
44 装岩机工 7
45 锚喷工 8
46 矿建维修钳工 8
47 矿建维修电工 8
48 冻结安装运转工 8
49 钻井工 8
50 综合掘进机(组)工 8
51 综合掘进机(组)机
电维修工 7
三、露天生产
52 小型挖掘机工 7
53 挖掘机工 8
54 挖掘机修理钳工 8
55 挖掘机修理电工 8
56 穿孔机工 8
57 穿孔机修理钳工 8
58 准轨电机车修理电工 8
59 准轨电机车修理钳工 8
60 准轨铁道工 8
61 准轨电机车架线工 8
62 输电线路工 8
63 露天行车调度工 8
64 爆破工 7
65 通讯工 7
66 信号工 8
67 准轨车辆修理工 7
四、选煤生产
68 重介质选煤工 8
69 跳汰选煤工 8
70 浮选工 8
71 干燥工 7
72 重介质制备、回收工 7
73 调度操纵工 7
74 选煤技术检查工 7
75 电气修理工 8

序号 专业名称 工种名称 最高技
术等级
76 流槽选煤工 7
五、火药和炸药生产
77 炸药制药工 8
78 炸药装药工 8
79 炸药筛、晾药工 7
80 炸药包装工 7
81 雷管制药工 8
82 雷管装配工 7
83 雷管金属管体制造工 7
84 制索工 7
85 火药、炸药化验工 7
86 爆破器材检验工 7
87 制冷空调工(包括检修) 8
88 稀硝浓缩工 8
89 爆破线制造工 7
六、煤田地质勘探
90 钻探工 8
91 三角测量工 8
92 水准测量工 8
93 大地测量计算工 8
94 航测外业工 8
95 航测内业照像工 8
96 航测内业加密工 8
97 航测内业立体测绘工 8
98 航测内业原图编制工 8
99 地图制图工 8
七、煤矿机械制造
(一)电机制造
100 电机下线工 7
101 电机试验工 8
(二)安全仪器制造
102 救护仪器装配工 7
103 元件制造测试工 8
104 安全监测仪器装配工 8
(三)矿灯制造
105 铅粉铸型工 7
106 生极板制造工 7
107 极板化成工 7
108 炼胶工 7
109 矿灯检查工 7
110 蓄电池试验工 8



1987年10月27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局内各处室(清产办)、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
7〕1号)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投资〔1996〕2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划转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1
997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本通知下发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同时作废。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库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
代油基金和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性基金。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出资人代表问题统一研究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未改制的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可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其中,对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专用投资室项目),暂由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二)已改制的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出资人,在审批时另行确定。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88年国家安排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专用投资室项目须提供中央级“拨改贷”计划文件的复印件)、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
996年12月20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另行发文通
知)。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意见(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国有企业要先加盖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章)、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
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设银行,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 (四)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五)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国家计委2份、财政部2份。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原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积极配合各有关建设银行分行及经办行,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企业的本息
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审批。专用投资室的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初审同意后直接上报;其它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
料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有关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和经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各部门要通过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数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六、对地方和中央共同投资的国有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应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也转为国家资本金,由地方相应的出资人管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七、对于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还贷能力,濒临破产但仍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应先申请办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
八、由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是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个别安排给集体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九、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有关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财基字〔1995〕747号、财会字〔199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财工字第295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
996〕财预字25号以及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国资企发98号的
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19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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