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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刘练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4:58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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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挂了一把小水果刀,而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三天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这把让吴先生身陷“囹圄”的小水果刀,系他从正规超市购买的,说明书上说其功能是“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随身携带这样一把司空见惯的小水果刀也能摊上行政拘留这种“大事”,不但令当事人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是傍观者也难免不知所以、不知所从。
郑州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三项之规定,吴先生携带的这把弹簧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因而对吴先生拘留三天之处罚合法无虞。
警方的这个解释看似有根有据、天衣无缝,实则大谬不然,其处罚明显失当,理应检讨。在此起事件中,至少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值得警方深思,同时理应与之反躬自省的还有全国人大等立法者。
首先,那把小水果刀妨碍社会治安秩序了吗?那把水果刀被吴先生随身携带多日,不但此前未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任何危害,就是被警方盘问并处罚的当天,那把水果刀也未对谁的权益构成某种侵害。既然在社会危害方面一片空白,那拘留三日之重罚不就显然不当了吗?
或许有人说,治安处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社会危害,那把水果刀现在没有产生危害,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如此。鉴于将来有可能形成某种侵害确实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可能,所以,处罚时一定要从轻甚至免予处罚。处罚便宜原则所对应的正是此类情形。
所谓处罚便宜原则,是指在特别情形下,违反秩序之不法内涵是如此的渺小,以及其危险是如此的遥远,以致于加以追诉或处罚是不恰当的,或无论如何都是不必要的,故例外地不予追诉或处罚。这种便宜原则在其他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比如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就常常适用起诉便宜原则,对那些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如果非要对随身携带水果刀这种管制刀具的吴先生予以处罚,那至少也应该尊重处罚便宜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如对他处以警告或没收其水果刀等。毕竟,他主观上对这把水果刀的管制刀具属性毫无意识(又有谁能想到呢?!),而客观上随身携带此刀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最后,此事件中最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所谓管制刀具可以在各种超市堂而皇之地无条件出售呢?为什么任何人都胆敢公开藐视公安部制定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制度,可以在超市等地恣意“非法”购买各种管制刀具呢?长期以来,警方为什么对这两种普遍存在的“非法”之举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不是身为执法者的警方“违法”不作为在先,怎么会有各种管制刀具满街跑呢?吴伟春先生又怎么会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而被拘留呢?
可以说,警方“违法”是因,吴伟春“违法”是果。对作为因的违法一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对偶尔被发现的作为果的违法却追责到底、严惩不贷,天下有这么执法的嘛?这不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吗?法律平等首先是执法上的平等。既然警方可以带头不执行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等规定,为什么却要平民百姓对之奉行不移呢?执法如此人己有别、双重标准,不是公然违背法治的平等精神吗?
上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一个问题,即我国立法与执法的容忍度问题,其归根结蒂是我国政治社会的容忍度问题。意识形态尤其敌我观念和专政思维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社会总体上是个容忍度相当低的社会,立法和执法的高度封闭性和严苛性堪称其典型外在表征。无论是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规定都是相当严厉的。前者甚至将我们日常所见的几种刀具统统纳入管制刀具范围,后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一条即第三十六条未设定拘留处罚,其余皆有。
行政拘留处罚如此遍地开花,实乃不符人权保障之时代潮流。须知,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裁决权划归给法院,而我国最基层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就可以作出不受司法审查且最长可达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决定。我国距离充分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距离之远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不仅仅只有《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承载着严管制、低容忍的社会治理理念,诸如民政、人事、文化、教育、旅游、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笼罩在严格管制与低度容忍的思维定势之下。试举一例。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六条要求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第十七条规定“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此等规定表面上看是着眼于娱乐场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实则是难以容忍娱乐本身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对娱乐物理空间的严格管制,必然导致对娱乐本身的低度容忍,最后使娱乐都踏上国家化的道路。
对刀具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严格管制,社会治安未必一定良好。果真如此的话,那人民拥有持枪权利的美国岂不是人人望而却步的犯罪天堂?同理,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动不动用拘留等严刑峻法伺候,未必能有效抑制违法犯罪的发生。不宁唯是,低容忍度的严刑峻法还往往对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构成双重遏制,容易使社会丧失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活力,从而走向了规制目标的反面,最终被规训的不只是人民,还包括国家本身。社会失去活力的国家,其潜在的国力几何自然可想而知。
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好武器,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高容忍度的立法和执法,既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能造就相对稳定成熟的社会秩序。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该容忍人民在自己的钥匙链上栓把小水果刀。对于人民屁股后面挂的那把小水果刀大可不必动用警力,因为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象征着人民有权利、社会有秩序和国家有魅力。



出处:《东方早报》2013-2-27 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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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工交)委员会(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套齐全的散装水泥发放、运输设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应当达到其生产能力的7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发放散装水泥能力应当达到10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
予批准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散装水泥加工使用设施、设备方可参加本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七条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他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
以水泥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100%。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水泥计划用量每吨5元预缴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工程开工后,达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予以退还
;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其不足部分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按规定预缴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的,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摊派和挪用扶散费。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
(二)研制开发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管理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对以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水泥生产、使用企业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
规定处理。
对拒不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的规定。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其后各条次顺延。
2、原第九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
3、原第十条中的“20元”修改为“5元”,“扶散费”修改为“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4、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扶散费”修改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6年12月4日

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发表

中国 法国


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发表(全文)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26日在北京发表,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致力于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联合国框架下共同努力,妥善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严峻挑战。为加强双方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建立中法应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原则和规定的承诺,愿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加强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建立一个双边气候变化磋商机制,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磋商,磋商在中国和法国轮流举行。

三、双方将加强气候变化政策交流,深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问题交换意见。双方承诺在国际层面上促进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并加强在与气候变化相关领域(如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自然灾害、森林、垃圾管理、防治污染、环境友好的经济手段)的合作,推动技术开发、扩散、应用和转让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强调在保持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在节能、生命周期长的能源基础设施、核能及其他低碳、无碳技术的合作,提高能效,促进实现低碳经济。

双方将鼓励发展合资企业,以鼓励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技术的推广,双方鼓励各自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双方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

五、双方将在如下主要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一)能源效率和节能技术;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

(四)清洁煤炭技术;

(五)碳收集和埋存技术;

(六)民用核电技术。

六、双方将尽快组织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项目,鼓励官方和私营机构以及地方参与,推动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一)开发、应用和转让零排放先进煤炭技术;

(二)开发、应用和转让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促进能源关键技术的获得和推广;

(四)在建筑和住宅领域提高能效;

(五)发展环保型城市和交通运输方式;

(六)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七、双方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共同确保这些技术成为负担得起的能源选择。双方将探索资金问题,包括私营部门、合资企业、公私伙伴关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资和出口信贷的潜在作用。双方将共同解决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的障碍。

八、双方重申2004年关于鼓励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边协定,将进一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合作,交换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和排放交易市场的信息,鼓励双方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九、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更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双方将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合作,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特别是开展以下活动:

(一)建立气候变化模型;

(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及脆弱性;

(三)研究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方法;

(四)提高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

(五)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方法。

双方决定探讨加大同第三国共同合作的可能性,以便使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受益。

十、双方将加强在能力和机构建设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宣传教育、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双方鼓励大型研究机构、实验室的合作以及科研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十一、双方承认减少毁林排放的重要性,将致力于更好地管理森林和植树造林。

十二、双方鼓励法国开发署及其他相关机构支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具有示范和实用作用的项目。

十三、双方承诺积极参与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并致力于推动就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尽快达成一致,特别是推动《京都议定书》下特设工作组最晚不迟于2009年完成工作,使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与随后的承诺期能够相互衔接。

十四、双方将致力于利用各自担任亚欧会议主席国和欧盟轮值主席国的机会,推动关于气候变化的对话与合作。

十五、双方重申,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为此,双方将做出共同努力,并致力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为达成关于2012年后的全面安排而做出积极和建设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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