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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管辖原则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宋建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7:42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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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便管辖原则是指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另一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为便利及公正,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或有条件地中止本国管辖权的制度。[1]不便管辖原则也称不方便法院原则或非方便法院原则。
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其根源在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资本流动、技术转移、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国际交往的主体而言,一方面,各国努力维护主权,通过立法等手段扩大管辖范围,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与重组以及生产、投资、金融、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使得国家间的依存关系和程度进一步加剧,使得各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的追求有所收敛。反映在管辖权方面,各国一方面表现出“争”的一面,即存在着争夺、扩大管辖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让”的一面,即在积极寻求管辖权的合作与限制。在不愿放弃立法上“争”的一面的情况下,通过司法上的“让”也可以进行较好的平衡。不便管辖原则实际上代表了司法过程中“让”的理念。[2]
一、对不便管辖权原则的司法认知
对普通法系的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考察,在适用原则上存在以下共同之处:第一,国外必须存在一个可替代的法院。第二,是否便于当事人诉讼。第三,法院一般有权作出中止诉讼或者拒绝管辖的决定。[3]
但是,不同国家对不便管辖适用原则的差异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即使类似案情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不便管辖原则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不便管辖原则在适用方法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在对是否适用该原则的证明责任上,由被告证明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如,英国和加拿大的适用标准是可替代法院“明显更合适”,被告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需要证明有“明显更合适”的法院存在,而对于原告,则必须证明其选择的法院是有特殊的理由。美国和加拿大则不然,被告以不便管辖为由请求驳回诉讼的,需要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明显不合适”。在澳大利亚,不便管辖原则只有在本国法院是“明显地不合适”时,才能适用;在美国,适用的标准是本国法院“严重地不方便”。
不便管辖原则在我国的借鉴或吸收属于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必须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即移植的法律与原则是否为一国国情所接纳。出于一国主权利益的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在立法中同样存在过度管辖的问题。我国有关涉外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这些管辖根据几乎包括了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所有重要方面。因此,就一项具体的与中国有关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而言,大都无法脱离我国法院的管辖。与此同时,在扩张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带来了平行管辖与平行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 11 条规定,内地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便管辖的因素,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符合如下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案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4]该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管辖权冲突的案件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对不便管辖原则的司法应用
不便管辖原则并非天生就属于普通法系,它原本就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一种为人类法治历史所证明的任何国家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东西。这一自由裁量权的最大功效就在于通过灵活性的做法,实现了个案的公平和正义。这种司法主权的有条件让渡体现了一国司法制度的自信、开放与包容。我国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已经将不便管辖原则应用于具体的个案,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城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汉城工业)与宇岩涂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宇岩涂料)、内奥特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内奥特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5]中,明确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维持了苏州中院一审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汉城工业对宇岩涂料、内奥特钢起诉的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虽然宇岩涂料、内奥特钢在苏州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苏州中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本案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首先,汉城工业变更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后,内奥特钢、宇岩涂料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韩国法院管辖。其次,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第三,双方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也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第四,本案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第五,本案所涉票据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地均在韩国。内奥特钢、宇岩涂料在韩国破产,涉及破产财产范围、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和执行、内奥特钢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等,应适用韩国法。我国法院审理此案存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最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韩国,即案件中与诉讼有关的各种因素集中于韩国,本案由韩国法院审理更加方便、适当。因此,苏州中院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汉城工业的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2 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 1992 年基金)与三星重工、三星物产船舶污染损害追偿管辖权纠纷一案中首次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河北精神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河北精神” 轮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载运了 26 万余吨的原油,在韩国海域内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物产)所有而由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重工)租赁经营的“Samsung No.1”轮发生碰撞,致原油大量泄漏,造成油污损害。1992 年基金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三星重工和三星物产予以赔偿,并申请冻结三星重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及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及投资收益。三星物产和三星重工在答辩中认为,宁波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即便具有管辖权,亦属于不方便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三星重工在宁波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故宁波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相比国内案件,本案在审理中虽有一定难度,但尚未达到重大困难的程度,故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三星重工和三星物产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审理认为:宁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之一,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船舶碰撞和油污损害的主要事实发生在韩国,案件所涉的证据材料基本以韩语记载,并且韩国主管机关已对碰撞和油污事实进行了调查,有关事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已经在韩国当地法院进行审理或已经作出了判决,故本案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各项条件,驳回了 1992 年基金的起诉。1992 年基金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在(2011)民申字第 400 号民事裁定中认为:三星重工在宁波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船舶碰撞和油污损害的事实发生在韩国领域内,有关油污基金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已在韩国设立,且依照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则,本案应适用韩国法律,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韩国法院比中国法院更为便利。就本案管辖权而言,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未就纠纷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案涉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并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据此,虽然中国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但在三星重工、三星物产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放弃行使管辖权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虽然 1992 年基金主张本案由韩国法院审理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1992 年基金关于本案不应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再审申请理由并不充分,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裁定理由,符合《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中所确立的不便管辖的指导原则。
三、不便管辖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从较为单纯地引进外资,发展国内产业,逐步转变为资本走出国门的阶段。资本的对外扩张,更加快了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如果单纯强调司法主权和司法对抗,忽略了司法礼让和协调,不仅无助于实现维护本国和本国当事人利益之目的,反而可能会更多地使本国法院的判决遭到域外法院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从此意义而言,不便管辖原则正契合了公正、效率、司法经济以及国际协调、国际礼让的理念,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和一案两审等管辖权冲突,将那些与本国缺乏太多实际联系,而且调查取证、当事人及证人出庭困难、诉讼成本高昂的案件交由其他可替代的更合适便利的法院管辖。
在考察国外对该原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对该原则的司法认知度,笔者认为我国法院适用不便管辖原则应符合以下标准:
不存在有效的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情形。协议管辖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司法主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使司法管辖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得到合理的分配,尤其在实现管辖权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减少管辖权冲突、使判决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方面,其优越性和独立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协议管辖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博弈、利益妥协的产物,所确定的法院自然是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如果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不宜以不便管辖原则为由拒绝管辖。
不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一般而言,一国会在影响到国家公共利益的案件中采用专属管辖。因此,若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情形,不便管辖原则便没有适用的空间。
以不便管辖为由请求驳回诉讼的被告,负有证明受诉法院是明显不方便审理法院的义务。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审查应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因素:1. 审理地点相对于当事人的住所而言是否存在不方便。2.证据的特性以及所处的位置,包括文件、证人以及获得证据所需要的程序是否存在不方便。3.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的可行性以及难易程度。4.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是否在我国境内。5.是否能够证明存在查明与适用外国法的困难。6.是否存在案件在合理期限内难以审结的问题。7.判决被他国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案件不涉及我国重要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利益。司法主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国家利益为前提,当案件涉及一国重要的公共政策与国家利益时,如涉及领土与海洋权益的管辖权案件,不应放弃司法管辖权。
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将另一适格法院能否实现实体公正作为必要的考察因素。上述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将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作为适用不便管辖原则的必要条件。其实,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即使上文中提及的我国法院适用不便管辖原则的两起案例,实际上也与我国内地法人企业和我国企业在香港注册登记的公司存在着利益联系。在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案中,美国加州地方法院适用不便管辖原则不支持中国遇难家属在美国诉讼的主要理由是:美国加州对本案没有足够的利益联系,中国的法治环境足以审理此案。实际上,包头空难美国诉讼案中一个重要被告人便是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美国加州法院并未因涉及美国公司利益而接受管辖,相反通过论证认为中国的法治环境也能使该案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美国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反观纪要的规定,只要涉及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分原因和利益大小,均由我国法院管辖并审理的理念,有待检讨。



注释: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宋建立:“关于涉外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 年第 19 期。
[2]吴一鸣:“两大法系中的不方便原则及在中国的合理借鉴”,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 期。
[3]宋建立:《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51 页。
[4]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5 年第 2 辑,第 25 页。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外终字第 0027 号民事裁定书。基本案情:汉城工业向宇岩涂料供应化工用品、涂料、颜料等化学用品,宇岩涂料则向汉城工业背书转让了出票人为内奥特钢的票据作为货款,但汇票在韩国被银行拒绝付款。内奥特钢经过破产程序并已被注销,宇岩涂料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宇岩涂料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苏州同信涂料有限公司;内奥特钢、宇岩涂料在我国境内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苏州中院根据汉城工业申请,冻结了内奥特钢、宇岩涂料在上述两公司的股权。汉城工业遂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内奥特钢、宇岩涂料承担票据责任。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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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昏”又本作“?e”,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A报”制、“赘婿”制。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为媵妾。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及贫家妻女。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A(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A于夷姜,生急子。”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为妻;又如《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此为叔死而侄娶其婶为妻;再如《左传》记载,秦穆公曾将女儿怀赢嫁给重耳(晋文公)的侄子子圉(晋怀公),后来又将怀赢嫁给了重耳,这是为叔父娶其侄媳为妻,还如《淮南子•汜论训》记载,春秋时的“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这是为兄娶其弟媳为妻;而战国时齐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个儿子。“?A报”制虽然是原始群婚是遗俗,但当时已完全纳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当时礼法和舆论所充许,而社会对?A报所生子女也毫无鄙视,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不少国君或著名人物,如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赘婿”制是男方嫁女方从妻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丈夫改从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随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属女方群体的成员;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个时期,无偿地在女方家“服役”,并接受各种考验,之后才能将妻子领回自己的家。因此,“赘婿”制也叫“服务婚”或“考验婚”。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将二女嫁给舜,采取的形式就是这种“考验婚”。战国时代的秦国就曾实行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双轨制”婚姻。又如《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我国古代少数民族高句丽就是实行“?傥荨敝频幕橐觯骸捌渌鬃骰橐觯?杂镆讯ǎ??易餍∥萦诖笪萦诤螅??傥荩?倌褐僚?一?猓?悦?虬荩?虻镁团?蓿?缡钦咴偃???改颂?咕托∥葜兴蓿??偈喜??辽?右殉ご螅?私?竟榧摇!痹谇睾旱闹性?厍??白感觥敝扑淙换乖诿窦浣隙嗟拇嬖冢??感鋈丛馐苁廊似缡樱?踔帘徽??形?胺②亍钡亩韵蟆
  先秦时期,民间还有一种在宗教节日男女相会的风俗。《周礼》中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男女相会的礼俗,又常常同“高礻某 ”联系在一起。所谓“高礻某”,又称“郊礻某”。“高”即“郊”,二字古代含义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设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滨举行祭祀活动,是为男女欢会之良机,《诗经》中亦有不少生动的描述。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种遗风。
  当然,随着封建礼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自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越来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经过长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种仪式,内容颇为繁杂。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龄(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举行“冠礼”和笄(ji,即簪)礼”,前者是在男子的头上依次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将女子的头发绾成一髻用纟丽(shi,又读xi,束发的帛)将其包住,再用笄插定发髻,其礼义皆十分复杂。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经过六道手续,称为“六礼”。《仪礼•土昏礼》中记载,“六礼”即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订婚之后向女家送较重的聘礼,也叫“纳币”)、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新郎至女家迎亲)等。
  今天的婚姻已实现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别,但在部分农村还有些古老婚俗的遗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给女方父母一笔不小的彩礼,而此如若以后离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处理此类案件有感,闲来涂鸦此文,聊博读者一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航局 (84)际字188号文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二)“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华沙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其中一个或二个缔约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或在一个华沙公约缔约国但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不是华沙公约缔约国。
  (三)“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或在一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
  (四)“法国金法郎”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的法郎。这种法国金法郎的数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折合成任何国家货币,取其整数。
  (五)“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以及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关此项运输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六)“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在飞机上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七)“儿童”指满二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八)“婴儿”指不满二周岁的人。
  (九)“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的一点有意安排的旅程间断。
  (十)“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证件,包括运输合同条件、通知事项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其他客票连续使用,作为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十二)“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十三)“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四)“旅费证”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填开给旅客的证件,旅客可据以要求填开客票及行李票或提供服务给予该证件列明姓名的人。
  (十五)“日”指日历日,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但是给旅客的通知发出日以及为了计算有效期限的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都不计算在内。
  (十六)“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间一等和经济/旅游级别的最高票价。
  (十七)“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十八)“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十九)“交运行李”指承运人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自理行李”指不属于交运行李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任何行李。
  (二十一)“行李票”指客票中为旅客运输交运行李所填开的部分。
  (二十二)“行李牌”指由承运人发给的仅作识别交运行李用的证件。行李牌共分二部分,拴挂联部分由承运人拴挂在交运行李上;领取联部分由承运人交给旅客,用以核对领取行李。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航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所办理的一切旅客、行李国际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
  (二)中国民航办理上述国际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
  (三)根据本规则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含有与有关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旅行条件不一致的任何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运输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四)除免费运输规章、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五)包机运输按照中国民航包机运输规章签订的包机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修改和使用
  (一)中国民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二)中国民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定座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经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才适用于运输。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不能凭以乘机。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或部分乘机联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经定妥座位的客票或部分乘机联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三)对于非自愿改变航路的旅客,可以在情况许可的条件下,优先定座。


  第五条 定座的效力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并经中国民航填开客票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二)在旅客按规定交付票款并取得定妥座位的客票以前,中国民航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定座,无须通知旅客。
  (三)中国民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以外,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六条 定座的使用和取消
  (一)已经定妥座位的旅客,必须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如果中国民航没有规定时间,旅客应当在班机起飞前提早足够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办理政府手续和乘机手续。
  (二)旅客没有按照上述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或携带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以致不能乘机,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已经定妥的座位。
  (三)旅客没有及时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中国民航将不因此推迟班机起飞。对旅客因未能乘机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没有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五)旅客已经定妥的续程或回程座位,该旅客必须在续程或回程地点,在已经定妥座位的班机起飞时间至少72小时以前,向中国民航办理准备继续旅行的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续程或回程的全部座位。
  但是,如果旅客到达续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与定妥座位的班机起飞时间之间不足72小时,则无须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七条 定座费用
  (一)除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一般手续办理定座外,旅客要求中国民航办理与其定座或取消定座或旅行有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额外通讯费用,由旅客负担。
  (二)旅客如果没有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或携带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以致未能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或没有在中国民航规定的时限以前取消定座而不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交付定座服务费用。
  旅客如果由于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班机不降落客票上列明的经停地点或中国民航未能提供已经定妥的座位或经医生证明因病不能旅行,以致未能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则可以不交付定座服务费用。

第三章 客票





  第八条 一般规定
  (一)客票是中国民航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
  (二)中国民航只有在旅客按照规定的票价和付款方式付清了票款以后,才填开客票。
  (三)客票为记名方式。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每一旅客应填开一张客票。
  (四)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但是,如果客票被他人使用或退款,中国民航对凭该客票原有权乘机或退款的人,不负任何责任。
  (五)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
  (六)中国民航不接受旅客自行更改任何部分的客票。


  第九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三)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四)据以换开客票的旅费证,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持有该旅费证的旅客只能在该旅费证的有效期内,换开客票。
  (五)超过有效期的客票或旅费证不能使用。但是在规定期限以内,可以作为自愿退票办理退款。


  第十条 客票的使用
  (一)客票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路和座位等级用于从始发地点机场到达目的地点机场的运输,客票的每张乘机联只能按照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和日期适用于该乘机联指定的航段。
  (二)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三)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必须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由中国民航将其中乘机航段的乘机联撕下收回。


  第十一条 中途分程
  (一)旅客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在政府规章和中国民航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在航班的任何经停地点中途分程。
  (二)中途分程,必须事先取得中国民航同意,并列明在客票内。必要时,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交付中途分程费。


  第十二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中国民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中国民航取消航班经停地点中的旅客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和中途分程地点;
  3.中国民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
  4.中国民航造成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措失;
  5.中国民航更换座位等级;
  6.中国民航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
  (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开始旅行,是由于中国民航在该旅客要求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座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是延长期以不超过七天为限。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二种客票以外的其他客票。
  (三)旅客开始旅行以后,经医生证明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其客票有效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延长:
  1.该客票可以延长到根据医生证明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到该日以后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如果该客票系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而该客票未使用的乘机联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延长的时间,以从医生证明适宜旅行之日起九十天为限,而对上述二种客票以外的其他客票,则以七天为限。
  3.陪伴患病旅客同行的近亲属,其客票有效期可以与患病旅客的客票同样予以延长。
  4.本款1、2、3项规定,不适用于经医生证明已经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前适宜旅行的患病旅客所持的客票。
  (四)旅客在旅途中死亡,陪伴其同行的近亲属的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办妥该旅客的死亡手续之日为止。但是从该旅客死亡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三条 客票遗失
  (一)旅客遗失客票或不能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其他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以及旅客联,只有在按照当时的票价规定另行购票以后,中国民航方予承运。
  (二)旅客在遗失客票以后,如果能提供中国民航认为满意的证明,并填妥中国民航规定的补开客票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中国民航的一切损失,中国民航可以按照规定手续补开客票,不另收费。

第四章 票价和航路





  第十四条 票价的适用
  (一)中国民航的票价只适用于从始发地点机场至目的地点机场之间的运输,不包括在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地面运输费用的收取办法或是否收取费用,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二)适用票价指客票第一张乘机联所列明的开始运输之日的票价。此项票价应为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或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票价。
  (三)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公布的票价的使用应当优先于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同样座位等级、在同样两点之间,经同样航路的票价。
  (四)如果两点之间没有公布的票价,应当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票价办理。
  (五)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外,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的航段联合组成的国际运输票价,应当按照国际航线航段的适用票价,与国内航线航段的适用票价,相加组成。


  第十五条 航路
  (一)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任一方向的适用票价,只适用于该票价所适用的航路。
  (二)如果同一票价可以适用于几条航路,旅客应当在客票填开以前指定航路。如果旅客没有指定,中国民航可以决定航路。


  第十六条 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没有付清应当交付的票款(包括各项费用和税款)或按照付款协议办妥付清票款手续,中国民航对于该旅客及其行李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二)票价和各项费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国家政府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可以接受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
  (三)如果付款货币不是公布票价货币,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确定适用的兑换比率将公布票价货币折算成付款货币,交付票价和各项费用。
  (四)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票价和各项费用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中国民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第五章 改变航路





  第十七条 自愿改变航路
  (一)根据旅客要求,改变客票(包括客票的乘机联、旅费证的换取服务联以及预付票款通知,以下在本章统称客票)的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不包括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座位等级、航班或有效期,称为自愿改变航路。
  (二)中国民航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接受办理自愿改变航路:
  1.中国民航是客票“出票日期及地点”栏内盖业务用章的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
  2.中国民航是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段中自开始改变的地点起第一个续程航段指定的承运人;
  3.中国民航是客票“原出票日期及地点”栏内列明的原出票承运人;
  4.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中,从开始改变的地点起第一个续程航段没有指定的承运人;
  5.中国民航已经得到第一个续程航段指定的承运人或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书面或电报的签转;
  6.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中,有任何一个或几个航段指定的承运人是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时,如果在旅客要求办理改变航路或航路开始改变的地点,该出票承运人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或其授权签转的总代理,中国民航已经得到上述任一地点的该出票承运人的办事机构或其授权签转的总代理书面或电报的签转。
  (三)对于根据预付票款通知填开的客票,中国民航只接受填开该预付票款通知的承运人的签转。
  (四)旅客要求改变航路,必须在旅客到达客票列明的目的地点以前提出,否则中国民航不予办理。
  (五)改变以后的航路,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列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六)旅客开始旅行以后,单程客票已经使用的航段,在改变航路中不得再作为构成来回程、环程或缺口程客票的组成部分。来回程、环程或缺口程客票的折扣,只适用于从航路开始改变的地点起所构成的各该种类的客票。
  (七)改变航路以后,应付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旅客已付的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向中国民航补付短少的差额或由中国民航向旅客或原出票人退还多余的差额。
  (八)改变航路以后填开的新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列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第十八条 非自愿改变航路
  (一)由于中国民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或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或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路,称为非自愿改变航路。
  (二)对于非自愿改变航路,中国民航应适当地照顾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办法,尽快为旅客安排续程运输或办理退款:
  1.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中国民航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
  2.改变原客票列明的航路,安排中国民航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或利用地面交通工具运输,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按照第三十七条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款。
  按照本款第2项改变航路以后的票价、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如果高于该客票未使用部分或有关航段的退款数额,中国民航将不向旅客补收短少的差额;如果低于该客票未使用部分或有关航段的退款数额,中国民航将把多余的差额,退还给旅客。
  (三)对于已经定妥中国民航续程航班座位的旅客,如果由于交运承运人未能按照班期时刻飞行而造成的航班衔接错失,应当由交运承运人负责安排旅客续程运输,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载运限制





  第十九条 拒绝运输
  中国民航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决定对任何旅客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要求中途下机)或取消已经定妥的座位:
  (一)为了保证安全;
  (二)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三)旅客因其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情况,需要中国民航给予特殊照顾,或对其他旅客会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财物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
  (四)旅客不遵守中国民航的规定,或不听从中国民航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


  第二十条 不予载运
  当飞机载重量或座位不足时,中国民航有权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决定不予载运的任何旅客、行李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载运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中国民航规定的运输条件下,中国民航方予载运。


  第二十二条 载运限制的补偿
  (一)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要求中途下机)或取消已经定妥座位的任何旅客,中国民航给予该旅客的补偿,只限于按照第三十七条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款。属于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原因办理的退款,应当扣除规定的服务费用。
  (二)根据第二十条不予载运的任何旅客,中国民航将设法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或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2、3两项规定办理。

第七章 班期时刻和航班变更





  第二十三条 班期时刻
  (一)中国民航对于承运的旅客和行李,应尽可能按照公布的班期时刻进行运输。但是在客票上列明的和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班期时刻,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中国民航也不保证执行。
  (二)中国民航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班期时刻,改变或取消客票上列明的和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经停地点或更换原定航班的机型。
  (三)中国民航不承担保证航班衔接的责任。
  (四)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班期时刻的疏漏和错误,以及中国民航的代理人或雇员对飞机的起飞、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任何说明,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航班变更
  (一)由于下列原因,中国民航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改变、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
  1.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2.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3.由于中国民航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
  (二)如果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况,中国民航除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八章 行李





  第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中国民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第一条第(十八)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交运行李应当由旅客交中国民航计重或计件,将件数、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并拴挂行李牌,在运输期间由中国民航照管。
  (三)自理行李应当由旅客交中国民航计重或计件,将件数、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并拴挂自理行李牌,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免费携带物品不需计重或计件,但应交中国民航拴挂免费携带物品牌,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四)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1.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液体,压缩气体,腐蚀液体,易燃液体和固体,毒品,氧化剂,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害或有刺激性物质以及可能损坏飞机结构或具有不适宜运输的内在特性又未经中国民航同意给予特别安排运输的物品。
  2.火器、刀剑和其他类似物品(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办理的除外)。
  3.动物(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办理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
  5.中国民航认为包装、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五)中国民航在收运以前或运输期间,如果发现行李中装有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行李范围以内的或本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中途停运)或作其他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李的检查
  (一)中国民航为了运输安全或其他原因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旅客在场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旅客的行李(包托免费携带物品)开启包装,进行检查。如果旅客不接受检查,中国民航对该行李可以拒绝运输。
  (二)中国民航为了运输安全或其他原因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旅客进行技术检查或人身检查。如果旅客不接受检查或搜查,中国民航对该旅客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十七条 免费行李
  (一)计重免费行李额
  每一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免费运输限额,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成人票价购买一等客票的旅客,可以有30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2.按照成人票价购买经济/旅游客票的旅客,可以有20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3.按照成人票价百分之五十购买一等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儿童或婴儿,可以有与按照成人票价购买各该票价级别客票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和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免费携带物品。
  4.按照成人票价百分之十购买一等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婴儿,没有免费行李额。
  (二)计件免费行李额
  每一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免费运输限额,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成人票价购买一等客票或经济/旅游客票的旅客,可以免费交运二件行李,每件行李的体积和重量限额,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2.按照成人票价购买一等客票或经济/旅游客票的旅客,除可以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额以外,还可以免费携带一件或几件自理行李,其体积的共计限额,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3.按照成人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购买一等客票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儿童或婴儿,可以有与按照成人票价购买各该票价级别客票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和本第第(六)款规定的免费携带物品。
  4.按照成人票价百分之十购买一等客票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婴儿,不得免费交运行李,但是可以免费携带一件或几件自理行李,其体积的共计限额,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此外,还可以免费携带一件可以折叠的婴儿坐车。
  (三)计重或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适用范围,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四)购买部分航段一等客票和部分航段经济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按照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交付一等票价的旅客,乘坐经济座位时,其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本条有关一等客票的规定办理。
  (五)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的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同行旅客或团体旅客,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交运手续,经旅客要求,其免费行李额(不论计重或计件)可以合并计算。
  (六)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免费行李额以外,每一旅客还可以免费携带下列物品,由旅客自行照管:
  1.一个女用手提包;
  2.一件大衣或雨衣,或一条旅行用毛毯;
  3.一把伞或一根手杖;
  4.一架小型照相机;
  5.一副小型望远镜;
  6.供飞行途中阅读的合理数量的读物;
  7.供飞行途中婴儿需用的食物;
  8.一个婴儿摇蓝;
  9.旅客赖以行动的可以折叠的轮坐椅,或一对拐杖、撑架、或假肢。
  除上述规定可以免费携带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如旅行包、公事皮包、打字机、手提收音机、妇女整容盒、帽盒、大型照相机、书籍(不是供飞行途中阅读的)等,都不能作为免费携带物品,应当与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一并计重或计件。
  (七)按照第十四条第(五)款组成的国际运输中的国内航线的航段,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外,其免费行李额只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计重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八)旅客自愿改变航路以后的免费行李额,按照改变航路以后客票票价级别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路以后的免费行李额,按照原客票票价级别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逾重行李
  (一)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计重或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
  逾重行李,只有在旅客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运费以后,中国民航才填开逾重行李票,予以承运。
  (二)逾重行李运输的费率和运费计算办法如下:
  1.超过计重免费行李额的逾重行李,每公斤的费率按照填开逾重行李票之日所适用的,以当地货币公布的直达单程成人正常一等票价的百分之一计算。如果没有公布的正常一等票价,则按照公布的直达单程成人正常经济票价的百分之一计算。
  2.超过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逾重行李,应当按照填开逾重行李票之日所适用的费率收取逾重行李费。
  3.逾重行李费总数的尾数取整,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三)逾重行李费的收取,根据旅客要求可以收取从始发地点经中途分程地点到最后目的地点全航程的费用(不论该行李是否直接交运至最后目的地点),也可以收取从始发地点到中途分程地点的费用。对于收取全航程费用的逾重行李或收取到中途分程地点费用的逾重行李,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续程到另一中途分程地点或最后目的地点时,增加行李或重新交运行李,都必须另行加收或重新收取逾重行李费并填开逾重行李票。


  第二十九条 行李的收运
  (一)旅客交运行李,必须凭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
  (二)中国民航将旅客交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以及自理行李的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关部分以后,应即认为已经填开行李票。中国民航对每件交运行李发给旅客的行李牌领取联,只作为辩认行李的凭证。
  (三)旅客必须在中国民航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交运手续。
  (四)中国民航不办理超过下列地点的交运行李:
  1.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
  2.第一个中途分程地点;
  3.转运给与中国民航没有联程运输协议或行李运输规定不同的其他承运人运输的续程航班衔接地点;
  4.已经定妥座位的地点;
  5.需要从到达机场转至另一个机场起飞的航班衔接地点;
  6.旅客需要提取全部或部分行李的地点;
  7.逾重行李费已经付清的地点。
  (五)计算重费行李额的行李每件的体积超过40×60×100厘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计件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每件三边之和超过203厘米或重量超过32公斤,除经中国民航事先同意者外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六)交运行李必须封装完整,锁扣完善,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的压力,可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
  (七)下列物品不能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1.易碎物品;
  2.易腐物品;
  3.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可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4.公务文件,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5.商业样品。
  (八)经中国民航特别准许作为行李运输的火器、刀剑(包括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的火器、刀剑),应当将火器内的子弹取出,火器、子弹和刀剑都必须有适用的包装,按照交运行李办理,并只能装在货舱内运输。
  (九)中国民航必要时,可以拒绝收运超过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对于已经收运的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出。如果飞机载重量不足,中国民航可以将交运行李改在续后航班飞机载重量许可情况下运出。


  第三十条 客舱物品的限制
  (一)客舱物品指旅客可以带进客舱自行照管的自理行李和免费携带物品。
  (二)客舱物品以不影响运输安全、客舱秩序和旅客舒适为限,具体品名和运输条件,由中国民航规定。


  第三十一条 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外交信袋、易碎物品和贵重物品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或其他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中国民航和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2.旅客应当在乘机之日按照中国民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运机场办理交运手续。
  3.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的必要证件。
  4.必须装在适合小动物特性的坚固容器内。容器要求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品。
  5.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应当按照逾期行李交付运费。
  6.除经中国民航特别同意者外,小动物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只能装在货舱内运输。
  7.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或过境或是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二)导盲犬或助听犬
  导盲犬或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为聋人助听,而该盲人或聋人旅客在旅途中需要依靠它帮助的狗。
  盲人或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助听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经中国民航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助听犬,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由盲人或聋人旅客带进客舱或装在货舱内运输。
  2.导盲犬或助听犬带进客舱运输,必须在上机前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任意跑动。如果装在货舱内运输,必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装在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
  3.在长距离中途不着陆飞行航班或在某种机型的飞机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助听犬时,中国民航可以拒绝运输。
  4.其余运输条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3、7项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中国民航也可以按照交运行李办理,但只承担一般交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期行李的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中国民航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
  4.外交信袋占用每一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较高者:
  (1)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的运费;
  (2)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的运费。
  (四)易碎物品和贵重物品
  旅客自己照管的易碎物品和贵重物品,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外,如果需要占用座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第3、4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行李的声明价值
  (一)旅客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二百五十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二十美元),或自理行李(包括免费携带物品)价值超过五千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四百美元),可以办理声明价值。
  (二)行李的声明价值,中国民航应当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三)声明价值附加费应当在始发地点交付,适用于从始发地点至目的地点的全航程。但是不适用于全航程中不是由中国民航承运的,以及与中国民航没有行李声明价值协议的承运人承运的航段。
  (四)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声明的价值,高于在始发地点声明的价值时,应当在该中途分程地点补交增加部分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六)每一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人民币八千元或其他等值货币时,中国民航不接受运输。


  第三十三条 行李的交付
  (一)旅客必须在行李运到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交运行李目的地点以后,立即领取。
  (二)旅客领取行李时,必须交验客票及行李票,交回行李牌领取联,并付清按照中国民航规定应当交付的费用。
  (三)中国民航只凭交验的客票及行李票和交回的行李牌领取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坏、遗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中国民航只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交运行李目的地点交付行李。如果旅客要求在始发地点或中途经停地点领取行李,除当地政府规定或时间和情况不许可外,中国民航可以办理,但是旅客对该行李已经交付的运输费用概不退还。
  (五)如果旅客不能交验客票及行李票和交回行李牌领取联,要求领取行李时,只有在旅客提供中国民航认为满意的证明,必要时还要填妥中国民航规定的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中国民航的一切损失以后,中国民航才能交付行李。
  (六)旅客在领取行李当时,如果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应即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第三十四条 逾重行李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补收和退还
  (一)旅客改变航路或取消运输,造成逾重行李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补收或退还,应当参照第九章关于票款的补收或退还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已经从始发地点开始运输以后的行李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二)由于中国民航的原因,造成逾重行李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的退还,在始发地点,退还全部逾重行李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在中途经停地点,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不退还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九章 退票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中国民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旅客本人原因未能按照运输合同完成旅行,旅客未使用的客票(或旅费证,本条以下统称客票)或客票的未使用部分,可以按照本章和中国民航运输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二)中国民航办理退票的票款,只退给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或交付该客票票款的付款人。
  (三)如果客票上列有退票限制条件,中国民航只将票款按照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四)旅客应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或旅费证的全部换取服务联和旅客联),方能办理退票。旅客持没有旅客联的散页乘机联(或旅费证的散页换取服务联),不能退票。
  (五)中国民航将票款退给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人以后,即解除中国民航的退票责任,其他任何人无权要求中国民航办理退票。
  (六)旅客申请退票不得迟于客票有效期满后三十天以内提出,否则中国民航可以拒绝办理。
  (七)对于已经提供给中国民航或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不能退票。如果该旅客已经得到该政府机构批准同意其居留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境,并能提供中国民航认为满意的证明时,才能退票。


  第三十六条 退票手续
  (一)退票手续由中国民航直接办理。中国民航的代理人只有在中国民航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办理退票。
  (二)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的中国民航办事处办理。但是在运输不正常的情况下,根据旅客要求,经中国民航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的中国民航办事处办理。
  (三)旅客要求退票,应当填妥中国民航规定的退票申请书。如果要求退票人不是该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还必须提出确系该客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人的足够证明,经中国民航同意后,才能办理。
  (四)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国家和退票地点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的规定。中国民航可以决定退还票款的货币是收取原票款的货币,或与原收取票款等值的人民币、原购票地点国家货币或退票地点国家货币。


  第三十七条 非自愿退票
  (一)由于下列原因,以致旅客未能按照运输合同完成运输所造成的退票,称为非自愿退票:
  1.航班取消;
  2.航班延期或延误;
  3.班机不降落客票上列明的经停地点;
  4.中国民航未能提供已经定妥的座位;
  5.中国民航改变已付票价的座位等级或机型;
  6.中国民航造成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7.中国民航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拒绝运输。
  (二)非自愿退票应退的票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
  2.客票已经部分使用,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经使用航段的票价余额,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以其较高者退还旅客,但是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原票款的总数。
  3.中国民航要求已经定妥一等座位的旅客改乘经济座位时,退还改乘经济座位航段票价与一等座位航段票价的差额。


  第三十八条 自愿退票
  (一)凡不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非自愿退票范围内的退票称为自愿退票。
  (二)自愿退票应退的票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客票全部没有使用,从全部票款中扣除按照中国民航规定应当交付的费用,退还余额;
  2.客票已经部分使用,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经使用航段的票价和按照中国民航规定应当交付的费用以后,如果还有余额,则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以其较低者退还旅客,如果已无余额,则不能退款。


  第三十九条 遗失票证
  (一)旅客遗失票证(包括客票和旅费证)要求退款,中国民航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规定手续分别退还票款或不予办理。
  (二)旅客遗失票证要求退款,必须在该遗失票证有效期满后三十天以内,并在该遗失票证还没有发现被任何人使用或退票以前提出。
  (三)旅客遗失票证要求退款,必需提出中国民航认为满意的证明,并填妥中国民航规定的退还票款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地造成中国民航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别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任何损失,经中国民航同意后,才能办理。
  (四)遗失票证的退款,除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扣除中国民航由此而支付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章 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 地面服务
  (一)中国民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地区内,或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中国民航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给予的任何帮助,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二)当中国民航为旅客安排上述地面运输时,可以规定收费或免费提供。旅客不利用上述付费的地面运输,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三)根据旅客要求,中国民航可以为旅客代定旅馆,但是并不保证定到。旅客应当交付中国民航办理代定旅馆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机上服务
  旅客在飞行途中,中国民航在飞机上按规定免费供应膳食和饮料。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供应,中国民航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过境服务
  (一)过境旅客的地面膳宿费用,不包括在票价内,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旅客自己负担。
  (二)在联程航班的衔接地点旅客过夜膳宿费用负担办法,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服务
  (一)根据旅客要求,中国民航可以为旅客联系或安排游览、膳宿或地面运输。
  (二)中国民航办理本条第(一)款的服务,只是作为旅客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旅客使用或拒绝使用,对于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任何性质的损失,应当由旅客负责。

第十一章 行政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
  (二)中国民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为了协助旅客遵守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任何帮助,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帮助,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三)中国民航根据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规定的理解,可以决定是否拒绝运输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所有政府有关当局规定应向旅客收取的税款和有关费用,中国民航将在公布的票价和其他费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十五条 旅行证件
  (一)旅客必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规定的出境、入境、过境的健康和其他旅行证件。
  (二)中国民航对于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或所持证件不完全的任何旅客,可以拒绝运输。
  (三)对于旅客由于没有遵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或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或所持证件不完全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对于由此使中国民航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应当负责赔偿。
  (四)中国民航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政府的命令,将没有被准许进入过境或目的地点国家的旅客运回始发地点或其他地点时,该旅客应当向中国民航交付运回始发地点或其他地点适用的票款和其他款项。


  第四十六条 海关检查
  (一)海关或政府其他机构需要检查旅客的交运行李或自理行李时,旅客必须到场接受检查。
  (二)中国民航对于旅客是否遵照规定到场接受检查,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没有遵照规定到场接受检查,使该旅客或中国民航受到损失,应当参照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运输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连续承运人
  (一)根据一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应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二)由连续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中,中国民航承担运输的航段,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责任的限额
  (一)符合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一万美元)为限。
  (二)符合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二十五万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二万美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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