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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案件审理情况分析/赵卫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1:29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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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在当前全国上下极力应对金融危机的情势下,司法机关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导向,积极参与到经济复苏之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充分运用司法智慧,以“能动司法”化解各种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版特开设“司法应对金融危机”栏目,连续刊发几篇文章,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一些难点、疑点问题的做法进行介绍,也许对理论界、实务界的相关人士有所启迪。敬请读者关注。


  审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9年第三季度,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共计746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396件,占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53.08%,财产保险纠纷144件,占19.30%,证券类交易纠纷121件,占16.22%,其它金融类民商案件85件,占11.39%。在396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银行机构335件,涉及资产管理公司44件。
  目前,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因金融案件多涉及商业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在金融类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在上海市一中院2007年至2008年审理的181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32件,在1亿元以上的有10件。
  第二,新类型金融纠纷不断增加。近年来的金融审判中不断出现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如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权证类案件为例,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四件涉及认沽权证的新类型证券欺诈纠纷案件以及一件涉及权证尾盘行权的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第三,案件类型呈阶段性特点。金融案件的收案情况与当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2007年起,上海市一中院受理借款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委托理财案件则呈现收尾态势,财产保险案件大幅上升,因券商从业人员犯罪引发的金融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有所增加,涉及权证交易引发的诉讼开始出现。
  第四,金融审判涉及面广泛,被诉金融机构主体增多。从案件类型上看,2007年期货案件、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以来,出现了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发的案件。从涉案主体来看,近两年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被告的金融案件出现并增多。

  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原因探析

  近段以来,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金融类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2008年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共16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减。近三年来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在数量和类型方面的演变,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金融风险和当时股市的繁荣有直接联系,也与国家对高风险券商处置的推进、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及配套管理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压缩成本和开支,失业人员增多,收入下降,产生信用危机。较为明显的是,信用卡纠纷数量猛增。信用卡欠费、套现纠纷批量爆发,债务人恶意逃债严重,发卡银行只能通过诉讼确权,冲销坏账。该类案件的上升,也与近几年各家银行为抢夺信用卡市场形成的恶性竞争环境有关,只重视发卡数量,忽略信用审查,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第三,在金融全面开放的影响下,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因不规范理财业务的开展而产生的投资纠纷开始显现。其争议主要针对理财产品的合法性、保底条款的效力以及亏损承担等方面。由于缺少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则以及监管不足,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很难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第四,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使得证券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由于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大量的中小企业缺少融资渠道,为募集资金而进行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如非法发行股票、非法集资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已部分诉诸法院;股改权证的发行和创设,由于缺乏完善的规则,从而使交易所涉讼案件成为市场的焦点,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交易所职能的转变,等等。

  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增多的状况,上海市一中院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第一,提高金融审判专业素质,实行案件分类由相对固定人员专门审理。为提高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一中院根据受理的金融案件的性质和承办法官的审理专长,对各种类型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由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发挥专项审判优势,做到了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统一。
  第二,发挥统一执法职能,基本实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分别针对一、二审金融审判的特点,做好审判工作,一审案件做到同案同判,统一执法标准,二审则以二审改发工作为抓手,通过改发辖区法院部分金融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讲评,纠正错误判决,并辅以走访、联动调研、授课辅导、专题讨论会等形式解答基层法院的疑问。
  第三,发挥延伸审判功能,主动服务金融行业发展。对集中诉讼的金融案件及时采取集中诉讼保全、集中审理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扩大。如农凯系列、社保基金系列、德隆系列、问题券商系列案件,在审理中集中信息上报,及时提示金融机构做好应对工作。
  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及时反馈,为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应金融机构要求,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审判紧贴金融实践,适度支持金融创新。审判理念上立足商事交易特点,尊重交易惯例。办案中,对法律规定不明或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通过走访金融监管部门了解交易规则,尊重并依据交易规则作出裁判。
  司法调研注重实务性和前瞻性,关注对金融新产品和新政策规定的了解,及时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深度挖掘,不仅提出问题,还致力于解决问题,指导审判实践。

  (作者分别为上海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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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对农副产品拍卖市场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农副产品拍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拍卖农副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副产品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品种、质量、计量和价格
第四条 拍卖农副产品,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设立拍卖机构。
第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提供农副产品拍卖场所。
拍卖农副产品,除法定节假日外,应当每天举行,具体的拍卖时间和场次由拍卖机构确定。
第六条 依本规定拍卖的农副产品包括即时交割的现货和交割期在30日以内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为标准合同,由拍卖机构拟订,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由拍卖机构印制。
可以拍卖的农副产品品种由市政府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的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腐凹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准拍卖。
第八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实行计量规范化或计量标准化,交易单位以每500克计算或以件计算。
第九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为成交价格,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在合同上背书并加盖公章。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竞买人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称委托人,凡参与拍卖竞价购买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称竞买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为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向拍买机构申领《竞买证》。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向拍卖机构申领《竞买证》。
第十三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竞买人凭《竞买证》参与竞买;
(二)拍卖的农副产品必须符合拍卖机构规定的规范品种、规格、包装、计量,按指定位置顺序存放,并在指定地点交割;
(三)拍卖成交当场次结清货款。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拍卖守则。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农副产品,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拍卖机构交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每场次拍卖结束后,竞买人不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拍卖机构应一次性退回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并同时收回《竞买证》。竞买人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拍卖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公布当日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质量、数量。
第十八条 农副产品拍卖由拍卖机构指派拍卖员主持。拍卖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拍卖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拍卖员职责如下:
(一)主持开市、收市;
(二)安排各场次农副产品拍卖顺序,并主持拍卖;
(三)确认成交,开具交易清单;
(四)维持拍卖场所秩序。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拍卖员可以以委托人报价或前一交易日该种农副产品拍卖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开叫价。
第二十一条 拍卖竞价应按拍卖机构规定的价位规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的主要程序:
(一)委托人向拍卖机构申报委托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
(二)竞买人在拍卖员主持下公平竞价;
(三)交易成交,竞得人在交易清单上签字;
(四)委托人和竞得人通过拍卖机构进行交割、结算;
(五)拍卖机构按规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税金等。
第二十三条 每笔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拍卖机构因拍卖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了装卸、包装、储藏、加工、清洁等必要服务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割是指每交易场次的实物交收及货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竞得人应通过拍卖机构统一结算货款。
即时交割的现货,委托人和竞得人应于拍卖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实物交收。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的实物交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拒不支付货款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机构中止办理交割手续,拍卖机构应收回竞得人的《竞买证》,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交易发票须加盖拍卖机构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交付的农副产品与提交的样品规格、标准不一致的,由拍卖机构责成委托人退回货款,委托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于拍卖成交后反悔的,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另行拍卖的差价损失。
第二十九条 拍卖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拍卖员在主持农副产品拍卖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由拍卖机构和拍卖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则
(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九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或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规议案和行政法规、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确定月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 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立法草案;荣誉市民推荐意见;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订政府规章;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二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下阶段工作部署,及时处理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情况记录备查,不发纪要。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理论学习会由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政府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市长,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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