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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面质量管理》第2部分简介及书评/姚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1:06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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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面质量管理》第2部分简介及书评

姚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一书第一部分介绍了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之后,第二部分详细讲述了在公共组织中如何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该部分用了三个章节描述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几个步骤,完整地展现了公共组织进行质量管理变革的全过程,让读者了解了当代美国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改革趋向和理论界的主导思潮。
第一章介绍了实施TQM的前期准备——了解并清除变革中的障碍。我们在进行任何一项变革的时候都需要了解影响改革成败的因素有哪些。首先,作者将阻碍TQM有效实施的关键原因归咎于官僚制以及由此形成的超稳定管理结构,它使工作人员安于现状,拒绝改革。其次,公共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然与周围环境产生相互作用,其中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环境等,外部环境的流动性或稳固性会对推动变革造成影响。再次,组织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但被普遍认同的信念和价值观,它会造成人们的思维和行为的定势,尤其是深受官僚主义影响的组织文化会强烈阻碍TQM的实施,所以要进行新文化教育。最后,作为与组织文化相适应的正式制度——组织结构和标准程序是最显性的阻碍,正是像设置生产定额这样的制度结构加速了组织僵化,TQM必须将其革除。此外,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估测组织抵制改革程度的四个变量(1、提议要求变革的性质和类型2、决策者的风格和价值取向3、决策者与提议者行政位置间的差距4、“不易收回的成本”),它使我们在实施TQM以前有了充分的事前准备。
第二章介绍了实施TQM的起步阶段——分析你的工作。首先,若要以TQM的方式工作,除了要对职员进行TQM训练,还要适时地建立各个层次的质量改进小组,这个小组需由尽可能多的层次和水平上的人组成,小组通过分析原有的工作程序提出改进方法,再由管理者实行之,从而使TQM融合到管理架构中去。其次,一方面你要和你的供应商合作,由你们双方共同调整你的“供应”,即保证你可以雇佣到更合适的职员。另一方面,你要分析客户需要并用于设定目标,公共组织成败与否不以赢利为指标,而以客户满意程度为标准。再次,分析你的工作是最关键的,首先是描述工作,然后对工作进行分类(增值工作、必要但非增值工作、返工、不必要的工作等),接着用作者向我们提供的几种工作分析工具(鱼骨图、削减图、流程图、推行图、控制图)详细分析执行情况,这些工具可以适用于不同需要的工作分析。最后,作者利用他所推荐的分析工具,向我们分析展示了一个原本需要七个月而最终仅用了两个月就完成的虚拟的政府雇佣计划,我们不禁叹为观止。
第三章介绍了实施TQM管理策略。这一章在于倡导管理人员应当做改革的带头人。首先,它要求领导们做TQM改革的代表,充分利用顾问,适时启动TQM,作为高层管理人一旦自己受训完毕,就要制定培训日程表,对下属进行培训,而且宣传TQM的最好办法就是身体力行地去应用它。其次,管理者要和同事、上级一起捍卫TQM的应用,应该抛弃严格的等级观念,实施TQM不一定非要上级许可才行,你就是你所在部门的上级,你在本部门实施改革天经地义。再次,应当培育支持性的组织文化和激励机制,一方面,管理者要以严肃的态度持之以恒地支持并以身作则地参加培训项目,另一方面,虽然政府不能对改革有功的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奖励,但应当提供表扬、晋升、休假等激励措施。最后,不仅要把管理人员吸收到TQM中来,还要把雇员吸收进来。总之,机构变革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要改变某些根本的东西,如机构工作方式,就必须准备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刺激、培育和巩固变革。
《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一书是美国当代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方面的所谓的经典教材,它的翻译与引进是否会对中国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改革产生理论指导意义呢?笔者认为这本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可能微乎其微,就理论价值而言也几乎乏善可陈。整本书无非就是给我们灌输一种理念——政府应当把公众当作顾客,要想尽各种办法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运行成本,尽可能让群众对自己的服务质量满意。本书使用了美国流行的案例教学法,尽管形式新颖,但终究掩饰不住理论的空洞。综观本书,我们能深刻理解作者的美好愿望,但如何实现理想却始终找不到答案。其实“为人民服务”,“建立高效的政府”的理念无需不远万里从美国移植引进,中国本土也早已有之。至于如何科学地实现这个目标才是我们大家需要的。再说,这种理念是否就是行政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呢?这样的改革恐怕太片面了吧。笔者认为本书的亮点在于它的书名,如果真正实现“全面质量管理”,行政改革的目标也就达到了。可惜作者却离题千里,以下我来逐一分析。
首先,该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教材,研究的对象应当是政府(包括公共组织);同时,书名也提示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可是书里始终避讳“政府”二字,一直以“公共组织”代替,而全文出现的最多的字眼是“公司”、“顾客”、“员工”等私人行政领域的名词。文中所举案例要么拿企业说话,要么举出准企业性质的公共组织的事例,甚至虚构政府的雇佣计划。对于作者的研究方法,我们也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例如作者向我们提供了几种对工作进行分析的工具,鱼骨图分析法看似很有创意,可是这在国内外的许多企业管理的书籍中随处可见,流程图、控制图更是司空见惯。由此,我不禁要问这本书是不是对MBA教材的翻版。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当真是一回事吗?
其次,如果政府的目标仅仅定位于提高对公众的服务质量,那么对“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全面”的理解也未免太片面了。普遍认为,政府至少具备三大功能——宏观调控、微观监管、公共服务。有的发达国家也曾提出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的口号,于是服务公众与提高福利成为政府的最重要任务。事实上许多奉行这个口号的国家财政负担重、经济发展慢。笔者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必需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获得物质上的满足应当主要通过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来实现,政府最根本的存在意义在于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公众纳税不是为了购买服务,而是希望政府保护好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使之安全从事经济活动,增加自身福利。作者的错误在于把政府在监管相对人的同时为其提供便利看成了是政府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试想,如果不是政府强制每辆汽车都要有牌照而有利于他们的交通监管,会有哪一个傻瓜去主动申请牌照,即使政府提供更多的便利。
再次,“政府全面质量管理”中评判 “质量”的指标仅“效率”一项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事各项活动的目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它们关注的是通过提高效率增加利润;政府不一样,它不应当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它应当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甚至公平高于效率。一般情况下经济学家、管理学家重视效率,法学家重视公平,而政治家还会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根据情况的不同,适时地在效率和公平间求得衡平,但是作者把这些人说成“官僚”,还把政府的低效率完全归咎于“官僚化”。可是作者在炫耀有人利用TQM将原先七个月的政府雇佣计划缩减为两个月时,我们不禁要问你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有多少地方违背了政府在雇佣人员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过去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被纳入特别权力关系中而不被法律干涉,如今各国广泛将其纳入到法律保留的范围内,不按法律法规招收公务员就是对他人的不公平,就是公然违背法律。如果根据作者的理论,片面强调政府以效率为本,那么我们最好回归计划经济,因为经济学认为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要耗费大量交易成本,而以制度与组织来承担社会资源的分配任务,可以节减交易成本。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控社会的效率确实很高,但是它是以牺牲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为代价的。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盲目地引进外国教材,并将之奉为圭臬。外国人的理论有不正确的,也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要用自己的眼光判断优劣。如今,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一大堆时髦的管理方式,如:PPBS(计划、企划及预算体制),MIS(管理信息体制),MBO(目标管理),OD(机构发展),ZBB(零基预算)等等,把它们作为新管理技术都有被夸大其词的嫌疑,TQM恐怕亦是如此吧。不过,此书对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的国家还是有些意义的,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或许对中国政府改变以往行政管理方式能起到矫枉过正的作用。而且,我们过去片面强调政府的对外管理职能,忽视了对政府和公务员的内部控制,政府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内外双方面的,不仅对外行政管理要科学化、民主化,而且对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公务员内部管理、监督与控制也要科学化、民主化,本书向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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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8]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工作各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第五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

  (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

  (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

  (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

  (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

  (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培训地方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提高其贷款管理能力。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

  (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

  (四)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六)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根据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

  (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拟利用贷款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的领域、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五)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与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财政部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可用资金额度、项目所在地的债务偿还情况及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确定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进度适时对外提出贷款申请,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政府协议及办理贷款生效事宜。

  

第四章 项目转贷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

  第十九条 转贷银行应当根据政府协议和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

  转贷银行应当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通过调阅项目单位有关资料、现场调查、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等方式,掌握项目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监督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与项目选定的采购公司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公司应根据政府协议、贷款方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确需变更采购品种、数量、型号、规格、金额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贷款方要求和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采购公司应通过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现场核查到货等措施,确保合同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内审批和贷款方要求按期保质实施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除因贷款方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取消。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贷款,应当按新项目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有效期内签署合同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向财政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财政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完成国内审批程序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贷款规模、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资金用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尚未竣工的贷款项目建立报告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贷款方有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对外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

  半年进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工期和资金计划、项目采购、支付和工程进度、项目重大变化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未竣工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总报告,除半年进度报告中包含的事项外,报告内容还应包括省级财政部门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设备物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影响到项目正常建设和实施的,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七章 债务偿还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债务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四条  转贷银行应当履行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的义务,确保对外还款。

  第三十五条  转贷银行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和督促还款,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债务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

  第三十七条  如债务人未按时偿还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及时足额对外垫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对一、二类项目,财政部将通过财政扣款的方式,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

  第三十八条  在贷款债务偿清前,项目单位拟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新的债务偿还安排,并征得转贷银行和财政部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贷款方同意。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出现的问题,要求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协助实施监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委托,对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转贷和采购工作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按照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完善贷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安排贷款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适时对本地区贷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或者没有纠正监督检查和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依照财政部令第38号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第四十七条  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九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转贷业务,并建议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公司未按本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订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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