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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张金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5:55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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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要件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研究

张金阳


一、两要件犯罪构成简介及发展趋势

  将来的犯罪构成则是两个构成要件,即: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法益的侵犯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但包含主体。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过失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等。两要件犯罪构成将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上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及定性标准

  两要件犯罪构成是由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两个要件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在犯罪定性上只考虑客观标准,将主观标准逐出犯罪论,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标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在刑罚论里进行考虑,根据其危险性的大小在量刑时进行考虑。

(一)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要件

1、法益的概念

  所谓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且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2、法益侵犯性的具体内容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和威胁(危险),则其行为就具有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的侵害性是指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威胁性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当行为没有现实地侵害法益,但具有侵害的危险性,也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也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方法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的方法是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4、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的两种方法的适用顺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首先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行为无价值的方法判断的结果是恶的,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其行为是非恶的,是好的,对结果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不需要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

(二)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要件

  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另一要件,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1、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的概念

  所谓的非难可能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要件的内容。

  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三、有关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
(二)其他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定性

1、盗窃信用卡的定性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未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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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二、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为: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条中的“监管银行”修改为“监管机构”;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他条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黄冈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黄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冈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市注册商标。
  黄冈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黄冈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相关协会、组织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受理黄冈知名商标的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采取集中评审和认定的办法。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必须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质量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中位居前列;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建立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该商标3年广告宣传的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八)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九)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黄冈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初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黄冈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向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初步评定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五)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媒体公示后,无影响知名商标认定情况的,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第八条 经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黄冈市知名商标,由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黄冈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评审和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黄冈知名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以黄冈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它公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优先推选进入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在武汉城市圈内享受圈内城市知名商标同等待遇,纳入圈内城市统一保护。
  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咨询、指导,并与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 申报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黄冈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在有效期满前重新予以公告;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变更、转让、印制等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黄冈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批准受让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黄冈市知名商标;否则,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其黄冈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黄冈市知名商标的;
  (二) 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商标所有人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四) 利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其商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 超越所认定知名商标使用范围,使用“黄冈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黄冈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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