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如何认定/冯明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40:37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经典案件1

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如何认定

作者: 冯明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新,女,55岁,原系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主任医师)
1999年至2001年,时任原达州地区(现达州市)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被告人李新,在向本单位申请购买四川成都榕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榕株公司)的惠普100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系统(简称彩超)和本单位购买惠普4500型彩超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验收签字过程中,先后收受榕株公司总经理罗志榕送的现金3万元和16万元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存折由罗志榕保管)。 2001年1月7日李新持卡到建设银行核实了卡上金额为16万元,因不知建行储蓄卡连续使用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需到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储蓄卡才能继续使用的规定,当其连续46次在达州市建设银行多处框员机上取款2.3万元后,在第47次取款时发现框员机提示卡上无钱,认为卡上余款已被罗志榕用存折取走,便没有再行取款。案发后,李新退出脏款5.3万元,检察机关从李新使用的名为张玉的建行帐户上追回余款及孳息计14.080538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收受一张存有16万元人民币的储蓄卡,送卡人罗志榕未将该卡的储蓄存折交给李新,虽然李新可以随时提取,由于持卡人和持折人都可以取款,故该16万元财产权利还没有发生完全的转移。依据建行储蓄卡章程第十一条“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的规定,李新没有储蓄存折,无法进行补登,故卡上余额13.7万元,李新始终不能获得,不应认定为李新的受贿金额。为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新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和收受建设银行储蓄卡从框员机上取出的2.3万元,共计5.3万元为李新受贿金额。
据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新所获全部脏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判决书只认定李新从银行卡上取走的2.3万元系受贿金额,卡上未取的余额13.7万元不是受贿金额的结论是错误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9万元,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达州市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李新受贿金额为19万元,经查属实,应予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的抗诉意见,经查,根据建行的相关规定,李新所持储蓄卡在使用48次后,必须到银行补登存折,否则,将不能再行取款。李新所收的储蓄卡曾被使用过2次,在李新从该储蓄卡上连续取款46次后,已无法再行取款。由于李新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已无法实际占有卡上余款13.7万元,其受贿16万元未能得逞,尚未实现其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因此,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新收受罗志榕16万元已达到既遂状态的理由,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不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鉴于李新受贿1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李新犯受贿罪的事实正确,但认定犯罪金额为5.3万元,对其未实际占有的13.7万元不认定为犯罪金额,由此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新受贿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有期徒刑五年;对李新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对赃款及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李新对储蓄卡上未取走的13.7万元是否应认定受贿金额?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三、裁判理由
(一)储蓄卡上未支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当前大额贿赂犯罪行为多以储蓄卡作为载体,通过储蓄卡来完成。这种犯罪有两种情况: 其一,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开户存入大额现金后,将卡送与受贿人,此种情况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等同于收到现金,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其二,行贿人以他人的名义存入现金后将卡和密码送与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的金额是否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我国刑法学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标准。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控制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权人因犯罪分子的索取或者收受行为丧失该物所有权为标准,四是损失说,认为以造成所有人财物损失为标准。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说仅仅针对动产好认定,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犯罪分子实际取得,占有该财产,却不办理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损失说对钱权交易而言,没有损失可言,财产有无损失,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认定犯罪构成和既遂、未遂的标准。控制说和失控说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涉及到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我赞同控制说,这符合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来看,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支配收受的财物作为认定标准,能做到不枉不纵,符合立法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与李新,但李新知道储蓄卡的密码,已实际控制储蓄卡上的金额,补登存折后储蓄卡才能继续交易,不影响李新实际占有、控制的事实。李新完全可以分几次取完储蓄卡上的金额,只是每笔取款数额太少,才出现在交易48次后无法取款的情况。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16万元属于李新受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二)卡上余额13.7万元应属受贿犯罪未遂
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呢?我国刑法学存在着不同的学论,主要有以下四种:承诺说,谋利说,重大损失说,收受说。
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都是不恰当的,承诺仅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事件之一,行为人刚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对犯罪人失之过严。谋利说强调行为人只要为他人谋利,无能是否得到赌赂,均视为犯罪既遂。依此标准只受贿不为他人谋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吗?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谋利难以认定;再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宗旨就是为相对人谋利,那又如何区分犯罪与正常公务行为?重大损失说之缺陷是显然的,是将刑法的处罚与既遂未遂标准混同起来,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收受说是从犯罪构成标准的角度来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划分,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对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赞同这一学说。还应当注意《刑法》第385条“索取或者收到财物”既是受贿罪的构成之一,又是犯罪行为人所追求一种结果,故受贿罪属于结果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何为“未得呈”?刑法通学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作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新在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取款48次之后,由于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给李新,李新无法进行补登,持储蓄卡不能支取卡上13.7万元,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结果无法实现。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储蓄卡上未支付13.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是正确的。由于李新已控制储蓄卡上人民币16万元,属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新收受储蓄卡上金额16万元为受贿数额,对于已实际取出占有了的部分认定既遂,而对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的部分13.7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对李新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2008. 4. 1

提示: 查阅、下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文本,可以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冯明超” 或“(2008)川行终字第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也可拔打028--88057681,13980999179索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内部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几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历史少有的好局面,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业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环节的状况没有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改变,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又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灾害影响持续显现,农资价格大幅攀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生产效益出现下滑。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宣布出台更加明确、更加直接、更加有力的十项重要措施,并对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千方百计争取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中之重是农业。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顺利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在去年高起点、高基数上继续实现更高目标,任务艰巨,挑战空前。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用更大的决心和力量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增地减、人均农产品消费增加、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农业部门的首要职责;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争取今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着眼于妥善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紧张和价格上涨,必须坚持做到立足国内实现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着眼于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必须坚持为农民和基层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和目标

  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深刻把握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定目标,增强信心,坚持把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不停滞不滑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作为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要坚决打好灾后恢复重建、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三场硬仗”,着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力争今年小麦单产在去年307.7公斤的基础上再提高1%,确保国内小麦产需基本平衡。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5.9亿亩,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三是积极恢复油料生产。努力扩大春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面积,着力提高油料单产水平,力争今年油料面积达到3.46亿亩,总产4700万吨,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提高1-2个百分点。四是统筹抓好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和畜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季节,春耕生产已由南向北全面展开,春季农业生产时间相当紧迫,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狠抓各项政策落实。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最快的速度落实今年中央已出台和这次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早落实早见效,不走样不缩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干部进村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迅速使政策进村入户、深入民心,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尽快制定和细化新增的良种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等政策的实施方案,完善操作管理办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在春耕前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稳定农民种粮预期,强化市场监测,及时提出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促进农业和粮食稳定发展的政策合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增的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油料和甘蔗生产基地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把好处和实惠给予农民,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

  (二)狠抓春季田间管理。要突出抓好春季田间管理,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鼓舞士气、稳定人心。针对部分冬小麦苗小苗弱、返青推迟、表墒不足的问题,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提出不同地区、不同田块、不同苗情的分类技术指导意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落实田间管理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努力提高小麦单产。针对部分麦区的严重旱情,加大抗旱保春管力度,千方百计广辟水源,尽最大努力浇上小麦拔节灌浆水。针对冬油菜苗情差、冻害重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加快灾后恢复,促进苗情转化,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狠抓春播面积落实。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确保春播粮食面积不低于去年的水平。加强春耕生产督导,分地区、分作物落实春播种面积,引导和鼓励农民扩大春播粮食、油料、蔬菜等作物面积,努力把农民种植意向转化为实际播种面积。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搞好代耕代种等服务,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和水稻“双改单”。受旱地区要加大抗旱播种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种上地、种好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光热、土地等资源,稳定扩大水稻、玉米、马铃薯、春小麦等粮食作物面积,适当扩种春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油料作物,稳定棉花、糖料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确保春播作物面积稳定增加,为实现全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目标打好基础。

  (四)狠抓菜篮子产品生产。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重点抓好蔬菜、生猪、奶牛、禽蛋、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均衡供应。蔬菜要继续搞好灾后生产恢复,引导农民改种扩种速生蔬菜,抓紧蔬菜大棚等设施修复,加强南菜北运和北方保护地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春夏季蔬菜供应。生猪要继续抓好生产恢复,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优势基地县建设,同时保护和调动散养户春季补栏的积极性,力争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到正常水平。奶牛要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加大品种改良力度,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奶农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养殖效益,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蛋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鸡生产能力,转变饲养方式,加快新品种培育和推广,迅速扭转效益下滑的局面,防止蛋鸡产业大起大落。水产要加快灾毁池塘设施修复,搞好亲本苗种调剂和供应,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行动,促进水产养殖稳定健康发展。

  (五)狠抓防灾抗灾救灾。当前要在继续做好南方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调动一切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把抗旱保春耕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抓紧做好农机具检修维护和作业准备,加大抢墒造墒播种力度,大力推广抗旱品种和催芽坐水种、膜下滴灌、全膜双垄集雨沟播等抗旱节水技术,力争一播全苗。针对今年气象年景中等偏差、春季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倒春寒”、干热风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抓紧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大救灾支持力度,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六)狠抓病虫害防治。针对今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偏重发生,特别是病害可能严重流行的严峻形势,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加大防治力度,搞好综合防治,强化应急防治,推行专业化防治,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要牢固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使用,大力推广29种低度高效替代农药。要充分利用今年植保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的有利契机,大力扶持发展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努力扩大专业化防治规模,帮助农民解决缺劳力、缺技术的实际问题。当前,要把小麦条锈病和油菜菌核病的防控作为重点,做好农药、机械和技术准备,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开展应急防治,为夏季粮油丰收提供有力保障。

  (七)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争今年特别是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大的动物疫情。扎实开展春季集中免疫,重点加强肉鸡、肉鸭、母猪和断奶仔猪的免疫工作,及时补免新补栏畜禽,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以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提高疫情分析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严防境外疫情传入。加强活禽市场监管,切实落实休市、消毒制度。要结合春季防疫,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防疫管理,及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强化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

  (八)狠抓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要扎实开展春耕科技入户行动,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现场培训和巡回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特别要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减少不合理施用。要按照农业部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方案的安排,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促进平衡增产。农垦在高产创建中要走在前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组织开展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抢抓农时,加快播种进度,提高播种质量。

  (九)狠抓市场监管和产销衔接。要及时掌握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备耕进度,做好农资调剂调运工作,确保满足春耕生产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资价格监测,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推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在全国五纵二横国道主干线“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得到免收通行费的实惠。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价格大起大落。针对今年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量增大的情况,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促进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深入实施“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强检验检测、全程监管、质量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要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督导、专家指导和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新机制。主产区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努力扩大粮油种植面积,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坚决防止面积下滑,确保一定的自给率。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打硬仗的精神,深入基层,贴近农民,加强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夏季粮油获得好收成,为全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农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未提供上述文件,或者安置区域不具备供水、供电和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和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并用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房屋折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在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拆除出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第十三条 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包括: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补偿和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进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
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
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重置价格的确定和成新鉴定,偿还房屋单方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及房屋产权和产籍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产权调换。拆迁人将其他房屋用作被拆除房屋的补偿,经按建筑面积结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偿还的房屋拥有产权。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作价补偿。拆迁人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货币给予价值补偿。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被偿相结合。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部分采取产权调换形式。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按下列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保留产权并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实行产权调换。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房屋按单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因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安置以及偿还房屋不可
分割的原因造成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十平方米或者不足十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单方工程造价结算;超出部分大于十平方米的,大于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单方工程造价的一至二倍结算。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其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结算。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但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对所有人给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三)被折除房屋的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对被拆除房屋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征购。
(四)拆除出徂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更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由租赁双方作相应修改。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并应当支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但不能支付的,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予以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接到停止建设的通知或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建设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正式住房证的公民,在拆迁范围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有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是办公、营业用房的房屋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安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第二十七条 除在外地定居者外,原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有正式户口的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按规定户口报在学校、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工作的人员,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计入安置人数的其他人员,应当计入安置人数,但可不予分户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建设城市居民住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一般就近安置;因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安置。
第三十条 因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城市中心区迁到城市边缘区安置的,应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的安置面积应为原面积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并以优惠价格结算。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宅房屋有困难的,可到城市边缘区安置,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的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和结算办法安置和结算。增加安置面积后仍属当地居住困难户的,还可再次增加安置面积,并按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的再次增加安置面积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应按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原使用性质,并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的地点,按其原建筑面积安置,或者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用拆迁人提供的资金、材料自建。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一次搬家定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四至八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搬家的,按一次搬家定居的搬家补助费的二倍补助。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或搬家,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或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一至四元的标准,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周转房应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或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为基数计算,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
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以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为基数计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内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补助费。市、县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粮食、教育、供水、供电和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不得借故增加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负担;无正当理由的,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将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和子女转托、转学以及供水、
供电、信件投送等问题办理完毕。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万分之五至万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零点二元至一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从留利中支出,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支出;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或以其他形式补给。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旧区成片改建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和补偿、安置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为社会服务的道路、桥梁、广场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煤气、集中供热、防洪、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
第五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