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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6:47:03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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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企业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营运 客车 等级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1月印发






文档附件: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1/P020120118372100634044.doc

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1/P020120118372100599554.doc

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1/P0201201183721006705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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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 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quot;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申请项目 NDT持证人数 设备台数
Ⅲ级 Ⅱ级
RT ≥1 ≥2 ≥4
UT ≥1 ≥2 ≥2
MT ≥1 ≥2 ≥4
PT ≥1 ≥2 /
ET / ≥2 ≥1
AE / ≥2 ≥1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二个检测项目的单位,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项目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Ⅲ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五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在接到申请资料15天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件3)。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 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备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五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件2),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项目、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元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项目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过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项目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证明失实;
  (四)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的无损检测单位五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失实审查报告的、泄露被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查,对失职违法、徇私舞弊者,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定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份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超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放发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
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 月 月 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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