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6:09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或者授权范围内,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征的决定、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通告等文件的总体。
  (一)在相应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二)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三)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
  (四)按一定程序制定发布的。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和通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十五份;
  (三)制定依据和有关资料。
  备案报告应写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问题和条款解释以及实施的计划、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权限;
  (二)内容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协调;
  (四)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进一步作出说明,也可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在限期内作出说明或者答复。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修改建议。
  第九条 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市人民政府明令撤销,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制定机关撤消或者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后三十日内,将执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下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0)20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常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

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管理部门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合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 市、所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

简称市、所辖市地震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与设施;

(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

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地震遥测合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

(四)地震遥测合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水位、水氡、地倾、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九条 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二、附

表三;未列入有关附表的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

电厂、建筑群、无线电发射装置等其他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

的最小距离,由市、所辖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市及所辖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

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城乡规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新建或者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的规划和计划,地震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

新建和扩建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应当征得建设地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二条 无人值守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以及其

他地震监测设施,应当由拥有该监测设施的单位委托所在地乡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护。当事人

双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

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

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地震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

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正常开展工作满一年后,原地

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

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合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江苏省地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从事施工爆破、拆房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源、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事先通知地震管理部门;因爆炸

等意外事故,已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应立即报告地震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建筑、设备、设施;

(二)在地震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金属物品;

(三)在地电布极区埋设金属管道、修建变电所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

(四)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和在附近或相通含水层取水,导致观测井水位急剧变化,妨碍水井水位观测;

(五)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的障碍物;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工作效能;

(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合网设施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拆毁、损害地震传输设备和附属设施或者在距其10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观测线路;

(三)在距超高频天线接收端前方250米范围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四)在距地震传输设备25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五)危害、破坏地震遥测合网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距地

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所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地震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维护社会安定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

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

地震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所辖市地震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定的,市、所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地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

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拾震器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三级以上公路、机械化农场 1.00

飞机场 5.00

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 5.00

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 3.00

四至十层建筑物 0.20

一至三层建筑物 0.03



附表二:

干扰源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以地磁探头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地磁台(站)的最小距离(公里)

铁路 1.00

铁路编组站的调车场 5.00

飞机场 2.00

电车(直流) 30.00

地铁 35.00

公路三级以上 0.50

公路三级以下 0.20

人工爆破源 0.50

机械厂、钢铁厂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 3.00

机械厂、钢铁厂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 2.00

机械厂、钢铁厂厂内总计有百吨以上钢铁 1.00

电力电缆线路 0.30



附表三:


干扰源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以地极为起算点)


干扰源种类 距地电布极区的最小距离(公里)

地下金属管道直径0.5米以下 0.10

地下金属管道直径0.5米以上 0.30

铁路 0.50

高压输电线铁塔 0.50

高于1000千伏安变电设备 1.00

高于50千伏安变压器 0.10

抽水井(站) 0.30

低于30千伏安用电设备 0.03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面对极其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积极应对,出台了包括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进一步支持雨雪冰冻和地震灾后林业生态恢复重建等一系列扩大国内需求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把林业作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为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推动林业发展开辟了新途径,提供了新机遇,凸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事业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和现代林业建设战略目标,重新审视当前的林业形势,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造林绿化任务。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新增造林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相关准备工作。目前,按照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部署,国家下达了新增林业投资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下达的新增造林投资计划,抓紧组织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细化到县。各省级营造林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指导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将造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造林方式,落实造林技术措施。各地要按照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整地、种苗调剂、造林机具设备检修等造林前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开展冬季造林。我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
  二、提前谋划明年造林绿化工作。随着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林绿化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好明年的造林绿化工作。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区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务院确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抓紧组织编制灾后林业生态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依据实施方案提前搞好项目储备,组织做好作业设计,落实建设任务,加快林业灾后重建步伐。各地在按照规划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要从当地林业发展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经营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经济林、竹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等对农村经济发展拉动力大、与农民增收直接相关的商品林;要把造林绿化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重点突出身边增绿,抓好“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美化活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三、切实加强造林绿化质量管理。要认真执行《造林技术规程》、《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不断提升造林作业设计、造林施工、抚育管护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要创新造林质量管理机制,逐步推行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造林项目事前招标、过程监理、事后报账的质量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各种营造林公司、造林专业队和个人通过招投标、承包或签订合同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要加强造林绿化过程质量监管,认真落实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造林作业设计审核、检查力度,加强造林施工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种苗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标签制度。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检查和跟踪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四、大力推进森林经营工作。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现代林业建设战略目标,切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在继续保持适度造林绿化规模、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将提高森林质量效益摆上重要日程。要抓住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将民生工程和生态建设作为扩大内需重点领域的有利契机,着眼于林业发展的长远需求,提前谋划,积极争取开辟森林经营投资渠道,切实加大森林经营工作力度。当前,要从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出发,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树种组成,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林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努力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
  五、积极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造林绿化新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对造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在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新机制、新办法,逐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出台鼓励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开展造林绿化,推动大户造林、企业造林、家庭造林、联营造林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快速发展,增强造林绿化工作的活力与动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经营规模小而分散、风险承担能力弱等特点,积极引导发展新型造林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对基层林业站和广大林农的造林技术培训和成果推广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林业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充分认识当前造林绿化任务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搞好造林绿化检查、督导、服务和信息调度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造林绿化特别是当前新增造林任务的进展情况,全力加以推进,坚决完成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赋予林业的艰巨任务,确保新形势下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