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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9:37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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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
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积极性,让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就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热心人士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兴办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民办就业基地”)。
第三条 民办就业基地的类型:
(一)福利就业型。以厂(场)为平台,集中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项目。
(二)安置就业型。以厂(场)为平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途径,使其收入稳定增加,达到自食其力以至脱贫的项目。
第四条 民办就业基地的标准
(一)市级基地标准。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50名以上,为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优工优酬,并成立残协组织。
(二)县级基地标准。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30名以上,为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优工优酬,并成立残协组织。
第五条 民办就业基地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税务部门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基地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就业基地建设。凡属市级基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按吸收在基地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给基地作扩大再生产及改善职工福利。市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给予资金扶持。
市对县级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用作扩大生产、改善职工福利。
  第七条 民办就业基地由同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和残联等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经验收合格后,市、县分别兑现扶持政策,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云浮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牌匾。
第八条 民办就业基地每年审验一次。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第九条 市、县对民办就业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在挂牌后兑付;对基地享受优惠的就业残疾员工补贴款在每年底审后次月兑付。
第十条 民办就业基地实行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民办就业基地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举办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班,终止与残疾员工的用工合同,变更残疾人(户)从业的经营协议等事项,须及时报告同级残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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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食品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酒类产品包括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四条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条 酒类生产单位试制酒类新产品,需将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检验结果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经审查合格,方准投产。
第六条 酒类生产单位必须设立检验室,按照酒类卫生标准,对产品逐批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原料、批号和检验结果。产品的包装和瓶签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第七条 酒类生产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产品卫生检验质量月报表。
第八条 酒类生产单位使用的酿酒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酿制过程中可除去其有害成份的除外)。
(二)生产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国家GB394-81二级以上卫生标准。
(三)生产各种酒类产品的用水,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产各种酒类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在生产、贮存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凡容器、管道、冷凝器使用新材料、新涂料的,应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在生产发酵酒过程中所用的发酵池、罐、管道、容器等,
应定期洗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酒类产品,必须符合酒类的卫生标准。直接购进外地酒类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持生产单位或当地卫生部门为该批酒类产品出具的合格证到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经验证后,方可出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必要时应进行抽验。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本辖区酒类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进行检验。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颁布的《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运发[200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业局):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市场监测的方法,大力推进市场监测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及时调控市场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在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运行监测仍然是商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信息滞后、失真问题仍较突出。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调控市场服务,促进流通产业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意义

  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措施,是商务主管部门调控市场、制定产业政策的基础,是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只有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才能了解商品市场运行规模和结构变化,把握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走势,分析市场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揭示流通行业发展规律。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对调控市场、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引导生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

  市场运行监测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并进行预测、预警的行为。目标是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建立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建立快速反应、深入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组成的市场运行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平台,起到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三、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重点监测以下指标:

  (一)市场运行规模,包括消费品销售规模、生产资料销售规模等。

  (二)市场运行质量,包括企业上缴税收、企业净利润、流通效率等。

  (三)消费结构,包括商品消费结构、区域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

  (四)商业网点布局,包括行业布局、业态布局、区域布局、规模布局、人均拥有面积等。

  (五)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包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产能、产量、进口量、销量、出口量、存量、需求量、价格等。

  (六)重点企业发展状况,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存量、效益、资产、人员等。

  (七)流通现代化水平,包括连锁度、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度、电子商务所占比重等。

  (八)企业组织化程度,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等。

  四、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方式

  为做到准确监测、快速反应,要把直接监测和间接监测结合起来。直接监测,是通过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茧丝绸市场监测系统等,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监测报表制度和一定的指标体系,直接向样本企业采集市场信息。间接监测,是利用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进行市场监测。通过直接和间接监测获取的市场信息,经加工、整理成为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主要数据来源。

  五、市场运行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拓展信息渠道。在完善直接监测信息系统的同时,加快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完善监测指标。不仅要监测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而且要监测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等反映市场运行质量和总体变化趋势的指标。不仅要监测国内市场,而且要分析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三)健全工作机制。国家监测、省级监测与地市监测相结合,建立纵向统一、横向联系的监测网络。

  (四)强化应急功能。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要重视节日市场监测和应对突发事件监测,制定制度,落实责任。

  (五)实现技术互补。把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监测方法和监测经验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

  (六)加强预测预警。在市场监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入开展预测与预警工作。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选择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要重视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充分利用商务部直报系统平台,加强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可根据本地区市场运行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国家监测指标之外增加监测内容。

  (三)加强节日市场和应急监测,完善值班和每日报告制度。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场信息,重视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进行预测、预警,逐步建立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的制度。

  市场运行监测是商品流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市场运行监测的信息化水平,配备专职人员,并在办公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配备相关设备和设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信息,积极协助不具备条件的样本企业实现网上直报信息。

  七、市场运行监测的机制

  (一)建立信息置换机制。承担市场运行监测信息报送任务的企业,有权利获取行业或区域市场信息。

  (二)建立信息报送激励机制。每年评选市场运行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密切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具体要求,并及时解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监测技能。特别是要帮助信息员正确理解监测指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提高依法监测水平,加强企业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和产业安全的信息。

  (六)加强监测信息系统的维护,提高监测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系统故障可能造成的数据安全问题,要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各地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商 务 部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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