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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3:40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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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标准定额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定额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强化标准规范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狠抓标准编制质量和进度,加快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统筹兼顾,指导各地做好标准、工程造价的实施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标准定额事业稳步发展。

  一、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夯实标准法规制度建设

  1、加大对标准计划项目清理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紧紧依靠社会和行业的力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在编标准的管理和催办力度,力保完成项目清理任务。

  2、认真落实好在编标准制修订项目,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矛盾,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房屋建筑、城乡规划、城镇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重点围绕节能减排、垃圾处理、给排水、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等领域,精心组织,合理规划,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加大我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

  3、继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条例》起草的相关技术支撑体系,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相关技术委员会,做好起草标准编制程序管理规定的准备工作,强化标准编制管理。加大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力度,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1、继续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修订后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资质资格准入审核工作质量,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清出力度。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诚信管理和发布体系,逐步健全违规处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管理机制。

  2、继续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组织完成国家标准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发展。继续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协作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做好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关政府工程的计价体系。

  三、总结开展工程现场实施标准经验,扎实推进重点标准规范贯彻落实

  继续探索工程实施过程中强制性标准管理,研究建立监管平台,整合有关监管部门资源。跟踪试点单位标准化年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发挥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开展混凝土结构施工和建筑防火等重点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培训工作。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性指标,狠抓建设标准质量

  以服务项目投资决策为主题,将制约标准发展的技术、经济等因素,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等关键因素转变,狠抓建设标准编制质量,适时召开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重点做好对社会保障、边境口岸、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等建设标准编制。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标准样图的编制。

  五、着力推进无障碍建设,积极引导做好相关工作

  继续做好、做实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全面验收无障碍创建城市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无障碍创建城市总结会议;指导各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家庭无障碍技术指南》的编制,让无障碍进家庭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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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4〕68号 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1994年8月8日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现就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通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三、活动时间

  于2004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3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全国安全生产月” 的相关活动,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

  2.活动形式

  分为全国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活动两部分。全国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完善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要在总结以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在活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与健康的人文关怀,着眼于人民大众安全生产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全社会安全生产风气的革故鼎新。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以企业和城市社区为重点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

  3.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2004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进行,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制作专题、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典型,搞好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开展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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