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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3:40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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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维护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未来3年大力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是婚姻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婚姻管理、预防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夯实全国人口信息库建设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力争将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人口数据库建设或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纳入民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做好与相关部门及上下级民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组织领导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资金筹措、人员组织、设备采购、培训安排等工作落实到位,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提供强有力的人、财、物等各方面保障。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婚姻登记机关明确职责,通力合作,积极推进,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主要职责:(1)为有需求的省级民政部门部署并培训民政部开发的免费版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民政部系统”);(2)制定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开发数据交换、查询平台;(3)免费为省级民政部门提供省级前置机上交换平台的部署;(4)对使用民政部系统的省份,牵头负责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5)对使用自行开发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建系统”)的省份,配合做好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6)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软硬件环境,逐步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中任务重,作用大,需要加强力量,加大力度,其主要职责:(1)配置满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需求的硬件环境(具体要求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附件1: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2)为基层免费提供可实现在线登记的统一版本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3)在外网为当事人提供可实现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的预约系统,并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4)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员信息化培训工作;(5)牵头负责或配合民政部做好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6)牵头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导入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


  地市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配合省级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职责:(1)按要求配置客户端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环境,按规定使用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2)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加大网上预约登记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率。


  三、加快进度,合力推进联网进程


  目前,陕西、北京、上海三个试点省市已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和共享,试点省市间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尚未实现省内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8个省份,应尽快落实系统软硬件环境和网络条件,部署应用民政部系统,以保证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程。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表》(附件1)、《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对接准备要求》(附件2)安排部署工作:使用民政部系统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民政部尽快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使用自建系统的,要尽快与本系统开发公司联系,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做好部署准备工作;放弃自建系统、改用民政部系统的,应尽快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进度安排,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民政部每半年将通报一次各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进度。为全面掌握各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请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3),于2011年4月8日前以传真方式反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业务负责部门,联系人:阳艳燕,联系电话:010-58123173,传真号:010-58123177。民政部信息中心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技术指导和支持部门,联系人:宝力高,联系电话:010-58123754。紫光软件有限公司是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项目承建单位,联系人:罗新余,手机号:13261200092。



附件:1.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进度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01010743.doc
   2.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对接准备要求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14730338.doc
3.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调查表
http://files2.mca.gov.cn/sws/201103/201103101142558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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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物资部、交通部〔1988〕物供字136号《关于交通部物资供销机构交接问题的协议》将交通部所属物资供应机构划归物资部,改建为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实行物资部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并明确物资供应计划由交通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
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负责对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组织订货供应、物资储存、调度调剂、进口出口、资源开发等工作,并以经营交通行业所需各类物资和设备为主,积极为全行业服务,对物资部和交通部负责。
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所需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与国家合同订购等物资的申请和分配计划;车辆购置附加费和货物过港附加费补偿贸易资源的分配计划,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物资招标计划以及组织用料单位参加商务、技术谈判;物资统计、核销、监督、检查和物资节约代用等工作仍由交通部(计划司)负责。
根据上述原则,交通部计划司与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就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有关物资业务工作,请按照分工分别与交通部计划司、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联系办理。

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
1.交通部直属直供单位生产维修、技术改造、科技教育、基本建设(不含经营性项目)和国家批准由交通部归口安排的地方生产建设任务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交通部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按国家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国家分配给交通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计划司负责按照任务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分配方案,下达分配计划。
3.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根据计划司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和日常供应。
4.计划司对钢材、电线电缆计划只下达总指标,品种计划由总公司向物资部提报并下达用料单位,其他物资按主管物资部门要求计划管理深度办理。
5.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七十二个品种,计划司负责三十个品种(见附件)的计划分配,其他品种的计划工作委托总公司负责。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和下达分配计划均需会签计划司。
6.凡国家物资主管部门分配给交通部的资源,均由计划司纳入计划安排。总公司和所属地区公司筹集的资源由总公司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自行安排。
7.钢材定点定量指标,由计划司提出分配方案,总公司商各定点单位,提出需要品种、规格货单,并组织与供货厂签定供货合同。
8.周转物资的定量和管理:除钢材、有色金属外其他产品原则上不留周转量。钢材周转量控制在年度总指标的10%-12%。具体储存品种、规格、地点由总公司安排。
周转物资由计划司调度使用,总公司用于计划分配的用料单位的周转和衔接。
9.主要原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需要留待分配时,数量不超过分配指标的5%,待分配量上半年应在当年三月底之前分完,下半年应在当年九月底之前分完。待分配资源如当年分配不完,计划司应商总公司,转入周转库存。机电产品原则上不留待分配量,如个别品种一时分配不出,保留待分配量时,除个别短线品种外,一般保留到十月底,过期由计划司与总公司商定处理。
10.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计划司应及时进行平衡分配。预拨指标,钢材应在七天,其他品种应在十天内,年度指标应在物资部规定报送货单前30天内(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将预拨、年度分配方案正式通知总公司。年度分配计划与年度分配方案有出入时,计划司应通知总公司进行调整。
11.计划调整由计划司负责,总公司按计划司调整通知单办理。订货后追加的指标,总公司根据资源情况组织供应。
二、国家合同订购物资
1.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由计划司负责。
2.国家重点成套项目以外的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任务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暂委托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需会签计划司,分配计划要优先保证安排交通部重点任务的需要。
三、交通部专用资金开发的物资资源
1.交通部以车购费、过港费等专用资金开发的钢材、水泥、电缆、电石由计划司负责分配。总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当年可供分配数量、供货单位、品种、规格、价格,分别于二月底、八月十五日以前通知计划司,计划司接到通知认可后,于十五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通知总公司及用料单位。总公司负责组织订货供应。
2.总公司对上述补偿贸易物资协议负责执行。当年按合同供货的数量应交齐,如有欠供,总公司负责要求供货厂在下一年补齐。
3.使用单位如有退回指标,计划司应在接到使用单位正式报告后,半个月内进行调整并通知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4.总公司应在每次订货后十五天内,向计划司提交订货总结,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做出供应总结。并以文字说明欠交原因。
四、计划司与总公司的责任
1.国家分配指标不足,由计划司负责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国家分配指标订货不足或品种不对路,由总公司负责向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3.总公司在订货会议结束后十五天内,应将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订货总结提交计划司一份,并附文说明(订货指标、订货情况、满足水平、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等)。
4.总公司应分上半年、全年做出分户供应总结,分别于次月内提交计划司。
5.库存资源及周转料在年末后一个月内核销一次。由总公司先做出核销资料,包括年度指标、实际订货(国内、国外订货,定点定量,上年结转)、对下供应数、年末库存、可供资源数等送计划司,双方进行核销。
五、其他
1.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由总公司负责申请、分配、订货、供应。
2.北京市石油公司供应交通部在京企事业单位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委托总公司向北京市石油公司申请、分配。下达分配计划时应会签计划司。
3.交通系统需用的船舶配件,交通部委托总公司负责编制需要计划,报交通部安排生产计划。
配件生产所需原材料,计划司根据总公司提出的要求结合资源情况,下达分配指标,由总公司组织供应。总公司负责组织配件的加工及供应,并于每年底将配件生产、供应总结抄送计划司。
4.物资部管理的轮胎翻修任务,由计划司负责安排计划下达任务。
5.部拆船办公室可将拆船业务直接委托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办理,该办公室向地区公司安排具体拆船业务时,同时抄送总公司。
6.交通部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物资分配的计划应抄送总公司。
7.计划司与总公司分别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应互相通知、派人参加,有关业务文件也应互相抄送。全国性订货会议,计划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参加。
附件:交通部计划司管理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目录
一、燃润料及沥青:8种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重油、煤碳、沥青。
二、原材料:11种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生铁。
三、化工和火工产品:7种
硫酸、纯碱、烧碱、橡胶、轮胎、电石、民爆器材。
四、机电产品:4种
汽车、各种改装车、电线电缆、发电设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6〕3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园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

园林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以及城市绿地内的其它园林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设施保护意义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加强管理、精心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城市园林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城市园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护和年度目标管护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园林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园林设施保护工作。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社区公园和居住区绿地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建或竣工后未移交的城市绿地内的园林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

(二)侵占园林设施的;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

(四)迁移、拆除园林设施的;

(五)偷窃园林设施的;

(六)其它破坏园林设施的。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现园林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园林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和偷盗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进行处置;破坏、盗窃园林设施现象为事后发现的,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查问处理结果,并向破坏、盗窃人提出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园林设施保护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登记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案件来源、事实依据、调查人的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四条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它原因造成城市园林设施损坏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损坏的城市园林设施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举报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属于民心河管理范围的按《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对盗窃、非法收购或故意破坏城市园林设施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领导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园林设施的损坏、破坏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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