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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9:53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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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技项目函[2011]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要求,我部2012年度可推荐30项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5项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现就做好我部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若干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的首要环节。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利用国家科技计划这一平台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科技水平,支撑和引领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次机遇。各单位一定要从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交通运输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做好此次项目推荐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确定一位联络人,报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
  二、要突出重点,加强联合
  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推荐工作是科技部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调整优化计划实施方式,进一步突出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聚焦国家目标,强化顶层设计,进行跨区域跨计划集成资源组织实施重大任务的积极实践。各单位一定要在全面理解科技部印发的能源、信息、先进制造、材料、交通、地球观测与导航、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以行业相关领域科技重点需求为导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注意与行业内外优势科研资源的联合,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综合优势,共同做好项目的凝练与组织推荐工作。
  三、要加强组织,规范申报
  为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并应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及集成示范类等不同类型的格式(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和社会发展科技领域推荐书格式有所不同,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most.gov.cn/),填报项目推荐书一式20份并电子版,于5月30日17: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交通、信息、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科技等8个技术领域预备项目征集指南,我部将在征求需求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方向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进行预备项目的遴选与推荐工作。经过评审被确定为我部推荐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推荐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注册备案,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网上生成的电子版打印(用A4纸,均为正本)3份分别装订成册,于6月16日下午16:00前报送我司科技项目管理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通过所在地方的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联系人:汪水银、林强,
  联系电话:010-65292860,
  传真:010-65292811。
  附件一:科技部关于征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领域2012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预备项目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681083.doc
  附件二:科技部关于征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需求的通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kejijiaoyu/201105/P02011050548896471408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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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
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7〕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新疆科技馆建设成为充分体现新疆科技文化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场馆,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新作出贡献。

二○○七年五月九日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规范新疆科技馆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科技馆,是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以开展科技展览教育活动、宣传科普文化知识为主要职责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新疆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缩写为:XJSTM。
第二条接受捐赠工作由新疆科技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新疆科技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方式为,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供展品实物、展品研制资金和展品采购资金等。
第六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新疆科技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证书;
(二)在捐赠碑镌刻留名纪念,赠送一定数量的新疆科技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四)为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纪念册中制作彩页广告;
(五)授予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展区内的冠名权;
(六)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可在展区内宣传企业产品;
(七)对具有特殊贡献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捐赠人,由新疆科技馆报自治区科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其他奖励办法,由新疆科技馆参照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新疆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对向新疆科技馆的捐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新疆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一条新疆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的捐赠财产中已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非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定向货币捐赠使用计划,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对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新疆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三条新疆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新疆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新疆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新疆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凡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新疆科技馆捐赠,任何人不得借用新疆科技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新疆科技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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